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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禁止在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地、重要濕地等地區建設光伏項目!

中國電力網發布時間:2022-01-18 12:33:52

1月3日,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關于支持能源結構調整規范光伏發電產業規劃用地管理意見的通知。

其中提到,光伏發電項目應嚴格禁止在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重要濕地、綠色屏障一級管控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行洪供水河道水庫的水域岸線管理范圍等各類管控區域內進行選址布局。

光伏發電項目的選址應盡可能避讓天津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確實無法避讓的,應按照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管理的決議》等相關規定,在確保功能不降低,性質不改變,環境不破壞,面積不減少的前提下,組織專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論證,履行相關程序。

嚴格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海)準入。對光伏復合項目,光伏方陣架設在一般耕地或其他農用地上的,光伏組件最低沿應高于地面2.5米、應高于最高水位0.6米,有其他行業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樁基間列間距應大于4米,行間距應大于6.5米;

海上光伏項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海洋功能區規劃管理要求的,原則支持在工礦通信用海區布置海上光伏發電項目。

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或者植被層,否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按違法用地查處。

原文如下:

市規劃資源局 市發展改革委關于支持能源結構調整規范光伏發電產業規劃用地管理意見的通知

津規資業發〔2021〕257號

市規劃資源局各區分局,各區發展改革委,各區行政審批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推動我市能源結構調整,為光伏發電產業項目做好規劃和土地保障,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48號)、《國土資源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扶貧辦 國家能源局三部委印發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有關規定,現提出有關意見如下:

一、合理規劃光伏發電項目

(一)光伏發電項目的選址建設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符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的專項規劃,統籌生態、農業等各類空間管制要求,合理利用新能源空間資源,科學布局項目選址。

(二)光伏發電項目應嚴格禁止在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重要濕地、綠色屏障一級管控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行洪供水河道水庫的水域岸線管理范圍等各類管控區域內進行選址布局。

(三)光伏發電項目的選址應盡可能避讓天津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確實無法避讓的,應按照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管理的決議》等相關規定,在確保功能不降低,性質不改變,環境不破壞,面積不減少的前提下,組織專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論證,履行相關程序。

二、嚴格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海)準入

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海)主要指,光伏方陣、光伏變電站、運行管理中心、集成線路和場內道路用地(海)等。

(一)對國土資規〔2017〕8號文件確定的利用農用地復合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以下簡稱光伏復合項目)以外的其他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應嚴格執行國土資規〔2015〕5號文件規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陣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報所在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用地部分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使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對光伏復合項目,光伏方陣架設在一般耕地或其他農用地上的,光伏組件最低沿應高于地面2.5米、應高于最高水位0.6米,有其他行業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樁基間列間距應大于4米,行間距應大于6.5米;對使用一般耕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情形,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撂荒,防止耕地“非農化”,確保耕地不減少;對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

發展光伏發電項目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應依據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辦理規劃土地審批手續,國土空間規劃批準前,可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可指導用地選址的專項規劃或詳細層面規劃辦理規劃土地審批手續。光伏方陣、場內集電線路及結合建、構筑物設置的光伏發電設施不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三)海上光伏項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海洋功能區規劃管理要求的,原則支持在工礦通信用海區布置海上光伏發電項目。海上光伏發電項目需開展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和海域使用論證,符合要求的,依法辦理海域使用權審批手續;需占用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區域的需先行落實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置有關要求后,再行申請辦理相關用海手續。

(四)光伏電站建設占用林地的,必須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批手續;光伏方陣只可使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低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覆蓋度低于50%灌木林地。

(五)光伏發電項目需占用水利設施用地的,應征求水利部門意見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利用溫室大棚建設光伏復合項目的,農業農村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嚴格執行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控制指標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地面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在項目設計、核準備案審批、城市規劃審批、用地預審和審批、土地供應及供后監管等環節,均應嚴格執行《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規〔2015〕11號)要求,合理利用土地,符合集約用地要求。不符合用地控制指標的項目原則上不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對經整改符合用地控制指標的,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二)對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規〔2015〕11號)確定的規模和功能分區的,在項目用地預審和審批環節應組織通過節地評價論證、出具評審論證意見,作為建設用地供應依據。

四、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海)監管

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或者植被層,否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按違法用地查處。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用地單位應恢復原狀,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應由各區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加強對利用一般耕地建設“農光互補”類項目監管,對實際無農業耕種的撂荒行為依法監管到位。

各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及濱海新區海洋主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項目違反相關規定的,將相關失信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實行嚴管和懲戒,并上報上級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同時將相關情況通知同級能源主管部門,由能源主管部門逐級上報至國家能源局。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市規劃局關于嚴格光伏發電設施用地審批意見的通知》(規建字〔2017〕216號)、《市國土房管局 市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管理的通知》(津國土房資函字〔2017〕1741號)同時廢止。

市規劃資源局 市發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31日


 

原標題:天津光伏用地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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