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開發行為加快光伏發電發展的通知
云發改能源〔2023〕264號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滇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光伏資源開發行為,推動光伏發電項目有序開發、加快投產,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光伏發電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發〔2022〕16號)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光伏資源“一張圖”、“一個庫”。各州(市)根據新的“三區三線”和年度變更調查成果開展光伏發電資源的全面排查,統籌資源條件、電力供需、生態環境保護、要素保障等因素,經州(市)要素保障部門審核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由州(市)人民政府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應統盡統的原則匯總形成全省光伏資源分布“一張圖”。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草局等,從要素保障、落實并網條件等方面對光伏資源分布“一張圖”進行會審,按照“集中連片、整體推進、經濟可行”的原則提出項目,納入省級項目庫統一管理。電網企業對“十四五”擬建、在建項目于1個月內完成入庫項目接入系統方案規劃。省級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每半年組織州(市)調整一次,電網企業同步完成接入系統規劃調整。不在省級項目庫的項目不得納入年度建設規模。
二、制定年度建設方案。省能源局會同各州、市根據項目成熟度和接網條件,按照2023—2025年每年建設規模不小于1500萬千瓦,對省級項目庫的項目進行建設時序排序,提出光伏年度建設方案,充分征求云南電網公司意見,經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于每年年底前印發下一年年度建設方案,未納入年度方案的項目當年不得開發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不實行年度建設規模管理,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加快推進建設。
三、規范資源配置程序。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統籌配置全省光伏資源,州(市)按照集中連片開發、優先以資源帶動發展、堅持市場化配置資源的原則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年度建設方案印發后2個月內,州(市)人民政府結合自身資源稟賦、招商引資需要,組織編制開發方案(包含組織形式、企業基本條件和優選評審參數等),堅決防止挑肥揀瘦、小而散、遍地開花式開發。開發方案報經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審核同意后按程序開展項目業主確定工作。項目業主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州(市)與項目業主簽訂投資開發協議,并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備案,投資開發協議必須明確開工時限、投產時限和回收機制;對本通知印發前已簽訂投資開發協議的項目,缺失上述內容的,由州(市)人民政府與項目業主協商簽訂補充條款。項目業主1個月內辦理備案手續。
四、明確項目開工投產時限。列入年度建設方案的項目,完成備案后2個月內應實現開工(辦理用林用地、環保水保、接入系統審批等開工前期手續的時間可剔除,剔除時間最長不超過2個月),原則上開工后8個月內應具備投產條件,自開工之日起1年內應具備全容量并網條件。
五、完善項目退出回收機制。因項目業主自身原因逾期未開工的,由項目所在州(市)能源主管部門責令項目業主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過1個月,期滿仍未開工建設的,由州(市)按規定收回光伏資源項目開發權,原備案機關取消備案。收回開發權和取消備案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組織州(市)研究,州(市)按程序重新進行配置。因項目業主自身原因逾期未按投資協議建成的,由項目所在州(市)能源主管部門責令項目業主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過3個月,期滿仍未建成的,根據投資開發協議約定實施退出,由當地政府部門組織有意向的企業承接該項目,企業雙方對前期開發成本、已形成的固定資產等協商受讓費用,原開發建設企業相關損失由該企業自行承擔。被收回開發權的企業,不得參加全省下一年度光伏資源開發建設。
六、加強配套工程建設。光伏發電本體和配套送出工程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營。發電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工程。電網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外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對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與新能源建設項目業主協商同意后,由項目業主代建,并在光伏電站并網發電之日起1年內由電網企業回購。多家企業共建的配套送出工程,建設成本由建設各方協商確定。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裝機的10%配置調節資源,可通過自建新型儲能設施、購買共享儲能服務和購買燃煤發電系統調節服務等方式實現。
七、優化接網服務和審批流程。納入年度建設方案的項目,電網企業應及時辦理電網接入手續,按照年度建設方案和動態調整的省級項目庫,進一步優化光伏電站項目接網服務和審核程序。收到電源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申請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對是否受理給予書面回復,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逾期不回復的視為已經受理。受理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申請后,以110千伏—220千伏接入的集中式光伏3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的集中式光伏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電網企業在電源企業提交并網協議、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等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與電源企業簽訂三個協議(合同)。
八、加強全過程監督管理。各縣(市、區)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要落實項目屬地監管責任,建立項目月調度機制,重點調度項目要素保障、工程建設、投資完成、接網消納等情況,采取在線監測、項目調度和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全過程監督檢查。各州(市)能源主管部門于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調度情況報送省能源局,并抄報省發展改革委。州(市)要積極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不得在用林、用地等審批環節設置不合規前置條件,不得以資源出讓、繳納保證金誠意金、收益留存、企業援建等名義增加非建設成本。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對投資協議執行情況進行抽查,對執行不力的州、市、縣、區進行通報。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能源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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