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網焦作供電公司獲悉,從12月1日起,我市工商業電力用戶執行新的分時電價政策。居民用戶繼續執行分時電價政策,谷時電價每千瓦時降低0.12元。
分時電價機制是基于電能時間價值設計的,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經濟運行的重要機制。
擴大分時電價執行范圍,減低用電成本。除了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工商業電力用戶應執行分時電價。其中,商業和非居民照明電力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電價。鼓勵工商業電力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
完善峰谷電價機制。12月1日起,全年峰谷時段按每日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時,其中,高峰時段為10時~14時和17時~21時,低谷時段為23時至次日7時,其余時段為平段。峰平谷電價比調整為1.64∶1∶0.41,峰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上浮64%,谷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下浮59%。工商業電力用戶平段電價由市場交易購電價格(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按代理購電價格)、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電價不參與浮動。
實施季節性電價機制。每年1月、7月、8月、12月,對分時電價電力用戶執行季節性電價,在平段電價不變的基礎上,峰平谷電價比調整為1.71∶1∶0.47。根據電力供需關系和發、用電成本等情況,適時調整季節性峰平谷比價或暫停執行季節性電價。
恢復尖峰電價機制。每年1月、7月、8月、12月,對分時電價電力用戶執行尖峰電價,其中,1月、12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8時~19時,7月、8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2時~14時和20時~21時,用電價格在其他月份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城鄉居民“一戶一表”用戶、合表用戶可自愿選擇執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峰谷時段及電價標準按現行有關政策執行,高峰時段為每日8時~22時,用電價格每千瓦時提高0.03元;低谷時段為每日22時至次日8時,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0.12元。其中,“煤改電”居民用戶采暖季期間(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時段縮短為每日8時~20時,低谷時段延長為每日20時至次日8時。(記者朱穎江)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