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合理調節使用煤炭資源,做好煤炭保供穩價工作,保障煤炭、煤電安全穩定供應,有關部門要求完善燃煤電廠安全存煤制度,降低旺季電廠存煤標準,守牢7天存煤安全底線。電煤消費旺季原則上電廠存煤可用天數應保持在7—12天,用煤高峰期存煤上限不高于12天。
完善燃煤電廠安全存煤要求,適度調低旺季存煤標準,守牢7天存煤安全底線,對于調動盤活庫存資源,穩定煤炭價格,提升能源安全供應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隨著中長期合同等穩定煤炭供應和價格長效機制逐步完善,煤炭保障能力明顯增強。實行淡旺季差別化存煤制度,淡季鼓勵多存煤,為生產企業均衡生產創造條件;旺季鼓勵淡儲旺用,適當減少高峰期間存煤,可以緩解電煤需求波動與煤炭均衡生產之間的矛盾,保持供需協調,促進電煤持續供應和價格穩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已建立電煤保供工作專班,將實行淡旺季差別化存煤制度的電廠納入重點保障范圍,確保牢牢守住電廠7天安全存煤底線。電廠運行過程中電煤庫存可用天數低于7天時,立即啟動重點保供機制,相關部門和重點企業將在煤源、運力等方面予以重點協調保障。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