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到2030年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基本建成。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2030年碳達峰、2060年碳中和戰略目標對電力市場建設提出了新要求,迫切需要加快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建設,推動電力行業加快轉型,在全國更大范圍內促進電力資源共享互濟和優化配置,提升電力系統穩定性和靈活調節能力,以市場化手段較低成本實現能源清潔低碳轉型和高質量發展。
我國現行電力市場體系仍不完善
據介紹,2015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及其配套文件印發以來,我國電力市場建設穩步有序推進,多元競爭主體格局初步形成,價格機制更加完善,市場化交易電量比重大幅提升,改革紅利不斷釋放。
數據顯示,2021年,全國市場化交易電量3.7萬億千瓦時,同比增長17.2%,占全社會用電量的44.6%,是2015年市場化交易電量的近7倍,年均增長約40%。
但該負責人坦言,同時,我國現行電力市場體系還不夠完善,配套機制有待健全,各地電力市場在市場模式、基本交易規則、價格形成機制等方面差異較大,跨省跨區交易還存在市場壁壘。
《意見》提出,到2025年,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初步建成,國家市場與省(區、市)/區域市場協同運行,電力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市場一體化設計、聯合運營,跨省跨區資源市場化配置和綠色電力交易規模顯著提高,有利于新能源、儲能等發展的市場交易和價格機制初步形成。到2030年,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基本建成,適應新型電力系統要求,國家市場與省(區、市)/區域市場聯合運行,新能源全面參與市場交易,市場主體平等競爭、自主選擇,電力資源在全國范圍內得到進一步優化配置。
健全多層次統一電力市場體系
《意見》提出,要健全多層次統一電力市場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要加快建設國家電力市場。要完善電力交易平臺運營管理和跨省跨區市場交易機制,研究推動適時組建全國電力交易中心,成立相應的市場管理委員會。
二是要穩步推進省(區、市)/區域電力市場建設。充分發揮省(區、市)市場在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基礎作用,提高省域內電力資源配置效率,保障地方電力基本平衡。鼓勵建設與國家區域重大戰略相適應的區域電力市場,優化區域電力資源配置。
三是要引導各層次電力市場協同運行。有序推動國家市場、省(區、市)/區域電力市場建設,加強不同層次市場之間的相互耦合、有序銜接。條件成熟時支持省(區、市)市場與國家市場融合發展,或多省(區、市)市場聯合形成區域市場后再與國家市場融合發展。推動探索組建電力交易中心聯營體,建立完善的協同運行機制。
四是要有序推進跨省跨區市場間開放合作。按照先增量、后存量原則,分類放開跨省跨區優先發電計劃。建立多元市場主體參與跨省跨區交易的機制,鼓勵支持發電企業與售電公司、用戶等開展直接交易。加強跨省跨區與省內市場在經濟責任價格形成機制等方面的動態銜接,最大程度利用跨省跨區富裕通道優化電力資源配置。
促進電力現貨市場長期穩定運行
該負責人介紹,目前,我國浙江、山西、山東、福建、四川、甘肅、南方(以廣東為起步)、蒙西等8個第一批現貨試點地區2020年全部完成月度以上的結算試運行,2021年山西、甘肅等地區實現長周期不間斷運行;遼寧、上海、江蘇、安徽、河南、湖北等6個第二批現貨試點省份正在編制市場建設方案,預計2022年6月底前啟動試運行。
下一步工作將主要圍繞四點來推進。一是積極穩妥推進現貨市場建設,引導現貨市場更好發現電力實時價格,準確反映電能供需關系,支持具備條件的試點不間斷運行,逐漸形成長期穩定運行的電力現貨市場。二是協同推進電力現貨市場與中長期市場建設,進一步發揮中長期市場在平衡長期供需、穩定市場預期的基礎作用,推動各類優先發電主體、用戶側共同參與現貨市場,加強現貨交易與放開優先發用電計劃、中長期交易的銜接,建立合理的費用疏導機制。三是更多通過市場形成反映實時供需的電力價格,建立充分反映電力價值的電價體系,推動市場主體通過市場交易方式在各層次市場形成分時段電量電價,更好拉大峰谷價差,引導用戶削峰填谷。四是有序推進新能源參與市場,完善相應市場機制,開展綠色電力交易,以市場化方式實現綠色電力的環境價值。
構建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的市場機制
“為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新能源將進一步大規模發展,為推動形成適合中國國情、有更強新能源消納能力的新型電力系統,市場交易與配套機制也同樣需要作出調整。”該負責人指出,這一調整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提升電力市場對高比例新能源的適應性。引導用戶側可調負荷資源、儲能、分布式能源、電動汽車等新興市場主體參與交易,有序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鼓勵售電公司創新商業模式,提供綜合能源管理、負荷集成等增值服務。調整交易機制,加大交易頻次,縮短出清周期,在電能量價格之外,不斷提升輔助服務、發電容量等經濟補償水平。
二是要引導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市場化的發電容量成本回收機制。探索容量補償機制、容量市場、稀缺電價等多種方式,保障電源固定成本回收和長期電力供應安全。鼓勵抽水蓄能、儲能、虛擬電廠等調節電源的投資建設。
三是探索開展綠色電力交易。以市場化方式發現綠色電力的環境價值,體現綠色電力在交易組織、電網調度等方面的優先地位,引導有需求的用戶直接購買綠色電力,做好綠色電力交易與綠證交易、碳排放權交易的有效銜接。
四是健全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機制。鼓勵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等主體與周邊用戶直接交易,完善微電網、存量小電網、增量配電網與大電網間的交易結算、運行調度等機制,增強新能源就近消納和安全運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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