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3日聯合發布的通知提出,進一步健全完善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制度,明確綠證適用范圍,規范綠證核發,健全綠證交易,擴大綠電消費,完善綠證應用,實現綠證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全覆蓋。
通知明確,綠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憑證,用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核算、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認證等。
在規范綠證核發方面,通知提出,對全國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生產的全部電量核發綠證,實現綠證核發全覆蓋。對存量常規水電項目,暫不核發可交易綠證,相應的綠證隨電量直接無償劃轉。對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產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項目,核發可交易綠證。
通知要求,進一步發揮綠證在構建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低碳環境價值體系、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引導全社會綠色消費等方面的作用。推動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發揮先行帶頭作用,穩步提升綠電消費比例。強化高耗能企業綠電消費責任,按要求提升綠電消費水平。支持重點企業、園區、城市等高比例消費綠色電力,打造綠色電力企業、綠色電力園區、綠色電力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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