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山東省政府同意,省機關事務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等部門聯合發布《山東省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全省公共機構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充分發揮市場化機制在推進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和綠色低碳轉型中的重要作用。
公共機構實施合同能源管理,是由節能服務公司與公共機構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實現節能目標向公共機構提供必要的服務,公共機構以節能效益、節能服務費或能源托管費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制。合同能源管理類型主要包括節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費用托管型、節能量保證型等。
《辦法》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優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單位建筑面積能耗超過山東省地方標準《教育機構能源消耗定額標準》《黨政機關能源消耗定額標準》《醫療機構能源消耗定額標準》《場館機構能源消耗定額標準》《政務服務中心能源消耗定額標準》規定的能耗定額基準值的;空調、照明、電梯等主要用能系統設備能效水平未達到能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太陽能、空氣能、地熱能等清潔能源應用項目;水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項目。(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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