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上午,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淮河能源控股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孔祥喜犯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50萬元,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3年,被告人孔祥喜利用其擔任淮南礦務局謝一礦礦長,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業務承攬、煤炭供應、融資借款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8474.7193萬元人民幣(其中4564.0575萬元系未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孔祥喜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孔祥喜收受他人賄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應按受賄總額進行定罪處罰,對未遂部分在量刑時予以考慮。鑒于孔祥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退贓,自愿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的從輕、從寬處罰情節。法院綜合孔祥喜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宣判后,孔祥喜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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