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及時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8月8日,冀中能源發布公告稱收到深交所監管函。這也是冀中能源2023年以來第三次因信披相關問題被通報,此前2次冀中能源均受到相應的批評處罰。
對此,《證券日報》記者致電冀中能源,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具體內容已發布公告披露,其中確實存在工作上的失誤。
冀中能源收到監管函
8月8日,冀中能源發布公告稱收到深交所監管函,此次監管函再度涉及信披問題。
據披露,山西冀能青龍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龍煤業”)為冀中能源控股子公司,冀中能源持有青龍煤業90%股權,冀中能源關聯方山西冀中能源集團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山西冀中”)持有青龍煤業10%股權。青龍煤業為在建礦井,為加快青龍煤業的建設進度,冀中能源和山西冀中通過財務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向青龍煤業提供委托貸款。
公告顯示,2020年9月15日至2023年7月13日期間,冀中能源持續向青龍煤業提供委托貸款;截至2023年7月25日,前述貸款日最高余額為66273.39萬元,占冀中能源2022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3.14%。深交所稱,冀中能源未及時就相關財務資助事項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根據規定,上市公司提供財務資助應當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決議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提供資助對象為合并報表范圍內且持股比例超過50%的控股子公司,且該控股子公司其他股東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的,可以免于適用上述規定。
經自查,7月25日,冀中能源在回復問詢函時稱青龍煤業不符合上述可豁免的情況,公司就上述委托貸款僅履行了內部決策程序,未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公司稱將盡快就上述委托貸款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追加確認并對外披露。
值得一提的是,公開資料顯示,冀中能源于2020年收購青龍煤業,2020年以來,青龍煤業均無收入,累計虧損額2.13億元。2022年8月份,太原市政府發布公告稱擬開展青龍煤業的關閉退出工作。
多次因信披違規被罰
除此次收到監管函涉及信披問題外,今年以來,冀中能源也屢因信披違規被批評處罰,并涉及不同的事項,但都與關聯方有千絲萬縷的關系。
3月3日,冀中能源發布公告稱,收到深交所對冀中能源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公告顯示,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以下簡稱“河北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及深交所查明的事實,冀中能源及相關當事人于2022年7月3日、4日以預付賬款方式向控股股東冀中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冀中集團”)的關聯方河北京冀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冀工貿”)提供4億元財務資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2年9月30日才將上述資金收回,日最高余額為4億元,占上市公司2021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92%。
鑒于此,深交所對冀中能源和其控股股東冀中集團及其關聯方京冀工貿均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此外,對冀中能源董事長劉國強、總經理閆云勝、財務負責人兼董秘鄭溫雅、時任副總經理王濤也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然而僅僅三個月后,6月2日,冀中能源再次發布公告稱,收到來自河北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此次收到的處罰也與關聯方有關。
公告顯示,冀中能源因涉嫌未按規定披露在冀中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超出股東大會議定限額的存款,此前2023年4月份曾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同時,公司控股股東冀中集團因涉嫌組織、指使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規定披露在財務公司超出股東大會議定限額的存款,也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據了解,冀中能源與財務公司均為冀中集團的控股子公司。財務公司是冀中能源的關聯方。冀中能源在財務公司的存款構成關聯交易。
2020年6月份至2022年4月份,冀中集團通過多種形式組織冀中能源增加在財務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暫不披露相關信息。期間,冀中能源在財務公司的存款余額最高達到123.48億元,較已披露的最高限額增加73.48億元,增加額占2019年經審計凈資產的32.05%。
從處罰來看,河北監管局依據《證券法》對冀中能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對相關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處以相應的罰款。
對此,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年內多次因為信息披露問題被通報,說明公司在信息披露和內控制度上可能存在一定缺陷。此外,違反《證券法》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被行政處罰后,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責任人,可能將會面臨投資者的集體索賠訴訟。
來源:證券日報 記者 王麗新 見習記者 陳 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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