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近日聯合印發了《關于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767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從文件出臺的背景、內容等方面進行解讀。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和消納利用,2019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以下簡稱807號文),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對各省級行政區域設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自2020年起全面進行監測評價和正式考核。今年是正式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第一年,意義重大。
807號文明確,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要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及消納情況,正式下達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2020年5月6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2019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的通報》,公布了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發展及消納情況。在此基礎上,國家能源局組織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各派出機構,以及電網企業,對2020年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進行了研究測算,并達成一致意見,具備正式下達條件。
二、消納責任權重測算的原則
為推動機制平穩順利實施,綜合考慮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我們設定消納責任權重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確保實現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標。這是我們設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基本前提。
二是促進消納責任權重逐年提升。2020年最低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應不低于2019年實際完成情況,或不低于807號文明確的2019年消納責任權重。
三是做到松緊適度、留有余地。在確保完成全國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目標的前提下,依據各省(區、市)全社會用電量、可再生能源生產和消納量,以及凈輸出、凈輸入可再生能源電量,合理確定各地消納責任權重,既引導各地權重逐年提升,也不盲目加碼,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平穩有序實施。
三、《通知》的主要內容
《通知》明確了各省(區、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總量責任權重、非水電責任權重的最低值和激勵值,西藏以可再生能源為主,807號文明確不予考核。
從全國情況看,10個省(區、市)的最低總量消納責任權重超過30%,9個省(區、市)最低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超過15%。與2019年實際完成情況相比,東中部省份最低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同比增幅超過“三北”地區,有利于促進新能源跨省跨區消納。同時,浙江、四川、寧夏、甘肅和青海等5個國家清潔能源示范省(區)的最低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適當提高,以更好地發揮引領示范作用。
按此消納責任權重測算評估,預計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占比將達到28.2%、非水電消費占比將達到10.8%,分別比2019年增長0.3和0.7個百分點,能夠支撐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目標的完成。
另外,《通知》還進一步明確了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各電網企業和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的職責任務,確保消納責任權重落到實處。
四、下一步工作落實
《通知》印發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進一步協調各省抓好消納責任權重落實。
一是加強信息監測。按月監測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進展及消納利用水平,按季跟蹤電網企業調度、交易機構落實中長期電力交易情況,及時準確掌握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執行情況。
二是開展評估督促。初步計劃今年9月組織開展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執行情況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及時督促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各電網企業、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進一步落實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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