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點三:電力市場的偏差電量哪里來?
這個問題,既簡單又復雜。簡單的說,只要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發生的電量,都是偏差電量,但實際情況并不這么簡單,在計劃管理模式和市場交易模式并存、省內市場和跨區跨省市場相互耦合、省級現貨市場建設落后于中長期市場建設的情況下,這個問題變得復雜起來。
先說發電側的情況。從多數省份的實際情況看,多數省份的市場化發電機組,在電網平衡中的任務是參與市場平衡而不是單一的為了滿足市場化電力用戶的用電需求。也就是說,這部分發電機組,還要滿足非市場化用戶的用電波動?,F在的問題來了,按照國家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的預掛牌交易方式,針對非市場化用戶用電波動產生的市場化發電機組電量偏差及其費用,電網公司是否應該承擔?
再繼續探討下去,如果一個省級電網,市場化發電機組由特定的燃煤機組和新能源機組構成、其他的天然氣機組、地方性的供熱機組等構成了非市場化發電機組,那么非市場化的發電機組實際發電偏差,造成了市場化機組的電量偏差,又該如何處理?
很多人認為,需要建立一個偏差費用分攤機制去處理這個問題。我們支持這個看法。進一步的看,在現貨市場中,對接入配電網的地方性小熱電機組,例如垃圾焚燒、農村沼氣發電、徑流式的小水電等等,這部分機組能不能失去定價權,而被動的接收批發市場的節點或邊際價格出清?對這部分機組的政府保底合同和電價,以差價合同補貼清算的方式存在?
再回到省內市場發電側,我們還遺漏了一個重要的偏差電量產生環節。對臨時性跨區跨省交易的電力電量,造成省內市場化發電機組的偏差電量該如何處理,很遺憾地發現在本次基本規則中沒有提及。如果這個臨時性的跨區跨省交易電量,是對應某一個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的直接交易電量,這個問題就簡單了,如果不是這種情況,省級電網公司又該采取哪種方式去解決。
討論到這里,我們換個角度,討論一個很熱門的話題。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是否應該帶曲線?這個問題本來不應該拿出來討論,這個合同必須帶曲線。但是,從華東地區的J省情況看,市場化交易的發電機組可供電量和市場化用戶的需求電量,在年度上是可以匹配;但由于受到J省超過20%以上外購電的營銷,市場化發電機組月度可發電量并不能和市場化電力用戶的需求做精準匹配。也就是說,市場化發電機組有可能因為本省臨時性的跨區跨省交易需要,無法滿足本月電力用戶的用電需求,這個時候,就需要電網公司作為欠缺電量的調劑方,臨時性交易產生的偏差作出補償。但目前最常見的做法,是此部分電量在次月或者更后的月份中彌補歸還。
再看下用電側的情況。市場化電力用戶的偏差電量,絕大多數是自己用電超出自身預期的情況下發生,但有三種情況下例外,第一是參加需求側負荷響應造成的偏差,第二是供電企業供電行為發生變更造成的電力用戶用電偏差,第三是政府主導性行為造成的電力用戶用電偏差。對于第一種情況,偏差不可以減免,但在相關電費計算上,應有明確的算法,第二種和第三種責任的減免,在本規則中沒有闡述。
當然,對于不可抗力產生的用電偏差,是可以減免的。從實踐看,這個不可抗力的認定應規范嚴肅,堅持不可預見性、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認定標準。就華東地區J省這幾年的實踐看,有電力用戶因環保不達標被停產整頓,又來要求減免偏差考核的、還有電力用戶錯過交易時間的,這些情況都不能納入減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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