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新一輪電改啟動以來,我國電力市場體系建設取得顯著進展。但同時,部分地區電力市場存在利益主體抱團、部分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意識淡薄、售電側無序競爭的現狀,引發業內對市場不當競爭、“新壟斷”的擔憂。
這一擔憂不是空穴來風,而是大有道理。首先,發電企業抱團形成“價格聯盟”。如2020年,五大發電集團在西北五省形成“一家央企一個省區”的格局,此舉雖然被業內認為是應對煤電企業普遍生產經營困難的舉措,但卻可能誕生煤電“巨無霸”,導致電力中長期市場無法實現競爭,電力現貨交易市場進展受阻。其次,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意識淡薄。按道理,電力市場競爭中,客戶應自愿選擇供電對象,但有一些電網企業,不遵循公平競爭原則,采取阻擋等非市場手段,導致客戶無法及時用電。再次,售電企業截留改革紅利。近年來,大量售電公司進入電力市場,部分售電平臺企業實為“皮包公司”,利用電力市場規則與監管不完善、市場供求信息不對稱等漏洞,靠“鉆空子”截留改革紅利。
這些跡象表明,盡管我國電力市場在引入社會資本和電力企業產權多元化方面已邁出重要一步,但從現貨市場試點省以及全國電力市場發展的情況看,當前仍處于發展初期,步入“深水區”的電改短板也逐漸暴露出來。不僅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用戶、社會投資者利益訴求各有不同,存在矛盾,而且市場主體利益博弈加劇,矛盾凸顯,市場有序競爭和開放程度與部分市場主體的期待還存在落差,由此引發業內對市場不當競爭、“新壟斷”的擔憂在所難免,亟待加快改革,切實厘清電力市場中計劃與市場各自的定位,在建設模式、實施路徑上進一步優化完善,多措并舉激勵現貨市場主體參與意愿,在防范電力市場“新壟斷”的同時,推動電力市場改革邁向“深水區”,助力我國如期實現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
一是堅持電力市場發售側的市場導向。電力市場建設“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要求在發電和售電兩端引入更多市場競爭。應加大煤炭價格調控力度,適度放開進口煤采購,完善清潔能源消納、輔助服務等相關配套機制,營造有序公平的市場環境。
二是推動省間、省內電力市場銜接,讓能源資源在更大范圍內進行配置和流動。中國能源資源與負荷分布不均衡的國情以及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要求,客觀上決定了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應以省間、省內市場“兩級運作”起步。若能夠在國家層面推進省間市場的建立和運營,將減少省內市場主體的博弈與擔憂,減少改革阻力。
三是進一步理順價格形成機制。價格是反映電力市場運行狀態、評價市場競爭效率和市場成熟程度的核心指標,應充分發揮中長期交易“壓艙石”的作用,通過現貨市場進行靈活調整,合理確定市場限價,加強市場監測和監管,強化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信息披露。
四是按照市場提升效率、政府解決公平的原則,改革現有的優先發購電政策,做到既簡化了市場,降低了市場組織的復雜度,同時變事先定價定量的“暗補”為基于市場價格、公開透明、動態的“明補”。
總之,防范電力市場“新壟斷”還得靠改革,引入競爭、打破壁壘,更是對以往電力市場結構的徹底變革和必然要求。相關各方需樹立大局意識,在看到改革帶來積極變化的同時,以更大的魄力和膽識,各個擊破,加速解決存在的問題,以實際行動回應市場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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