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 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完善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制度、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作出了哪些部署?記者專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
問:《通知》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即綠證,是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發綠色電力頒發的具有獨特標識代碼的電子證書,是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也是認定綠色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1個綠證單位對應1000度可再生能源電量。以綠證認定可再生能源的綠色屬性,鼓勵用戶購買綠證體現綠電消費是國際通行做法。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綠色發展。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推動綠色發展,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發〔2021〕36號)提出,以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為引領,以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為關鍵,加快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國務院《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國發〔2021〕23號)要求,加快實現生產生活方式綠色變革,健全完善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政策體系。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國發〔2021〕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2〕39號)中,對完善綠證制度、推廣綠證交易、引領全社會提升綠色電力消費提出了明確要求。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推動建立綠證制度并不斷健全完善。2017年我國試行綠證核發和自愿認購制度,國家對享受補貼的陸上風電和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量核發綠證,明確用戶可通過購買綠證作為消費綠電的憑證;2020年起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明確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可通過購買綠證完成消納責任權重;2021年啟動電力交易機構開展綠電交易;2022年明確可再生能源消費不納入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綠電消費政策體系更加完善。綠證制度實施以來,初步推動全社會形成了較好的綠色電力消費意識,但仍存在綠證核發交易尚未全覆蓋、綠證應用領域有待拓展等問題。
為進一步發揮綠證在構建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低碳環境價值體系、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引導全社會綠色消費等方面的作用,2022年以來,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在深入開展調研、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修訂形成了《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綠證的權威性、唯一性和通用性,實現對可再生能源電量綠證核發全覆蓋,對規范綠證核發、完善綠證交易、做好綠證應用、鼓勵綠電消費、強化綠證監管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通知》的印發實施,將有力推動綠證核發、交易全覆蓋,進一步為擴大綠電供給、促進綠電消費奠定基礎;將有力提升綠證的權威性、唯一性,進一步增強綠電消費的公信力;將有效拓展綠證應用,擴展綠證消費需求,進一步激發綠電消費市場活力,對于推動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營造綠色消費環境、加快形成綠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助力經濟社會全面綠色低碳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問:《通知》在提升綠證的權威性、唯一性和通用性方面作了哪些安排?
答:提升綠證的權威性、唯一性和通用性,對于增強綠電消費的公信力,更好培育綠證交易市場,構建綠色電力消費體系,推動綠證與國際接軌至關重要。為此,《通知》明確了以下要求。
權威性方面,明確國家能源局負責綠證相關管理工作,通過統籌各方面形成合力,進一步提升綠證的權威性,推動綠證在引領綠色電力消費、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實現雙碳目標中發揮更大作用。
唯一性方面,明確綠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也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為確保綠證的唯一性,明確綠證對應電量不得重復申領電力領域其他同屬性憑證。
通用性方面,明確綠證支撐綠色電力交易、認定綠色電力消費、核算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等基礎性作用,同時推動綠證與國內碳市場、國際綠色消費和碳減排體系做好銜接。
問:《通知》在規范綠證核發方面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為規范綠證核發,《通知》對不同品類可再生能源核發綠證等作出具體規定。
一是拓展綠證核發范圍。將綠證核發范圍從陸上風電和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擴展到所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實現綠證核發全覆蓋。
二是區別品類提出具體要求。對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核發可交易綠證,可交易綠證既可以用作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憑證,也可通過參與綠證交易和綠電交易等方式在發電企業和用戶間有償轉讓。對常規存量水電項目,現階段暫不核發可交易綠證,相應綠證隨電量交易直接無償劃轉;對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產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項目,核發可交易綠證。可交易綠證核發范圍后續可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情況動態調整。
三是明確核發信息來源。綠證核發原則上以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數據為基礎,同時通過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提供的數據進行校核。對自發自用等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無法提供電量信息的情況,由相應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提供綠證核發所需信息。
此外,考慮到現階段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準確計量尚不具備條件,目前綠證核發全覆蓋僅針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待相關條件成熟后,適時將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納入綠證體系。
問:《通知》對于完善綠證交易,作出了哪些具體安排?
答:圍繞進一步激活綠證交易市場、擴大綠證交易規模,《通知》明確了綠證交易平臺、交易方式、交易收益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一是拓展綠證交易平臺。將綠證交易平臺從此前的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平臺,擴展到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和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后續適時拓展至國家認可的其他交易平臺。買賣雙方可自由選擇任一綠證交易平臺開展綠證交易。
二是明確綠證交易方式。綠證交易包括雙邊協商、掛牌和集中競價三種方式,其中,對雙邊協商交易,由買賣雙方自主協商綠證交易數量和價格,并簽訂一次性劃轉協議,通過綠證交易平臺完成綠證交割;對掛牌交易,賣方將綠證數量和價格相關信息在綠證交易平臺掛牌,買方通過摘牌的方式完成綠證交易;對集中競價交易,買賣雙方通過綠證交易平臺在截止時間前申報交易意向信息,以市場出清的方式確定綠證成交數量和價格。
三是明確綠證收益歸屬。一方面,對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項目(包括平價(低價)項目、自愿放棄中央財政補貼、中央財政補貼已到期項目以及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投產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項目),綠證收益歸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所有,交易方式不限。另一方面,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項目,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屬于國家保障性收購的,綠證收益等額沖抵中央財政補貼或歸國家所有;屬于市場化交易的,綠證收益在中央財政補貼發放時等額扣減。同時,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項目創造條件盡快采用集中競價的方式進行交易。
此外,為防止綠證炒作,《通知》明確現階段綠證僅可交易一次,交易完成后各交易平臺需實時將相關信息同步至核發機構。
問:根據《通知》,如何做好綠證應用工作?
答:綠證既是可再生能源電力環境屬性價值體現,又是精準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核算工具,也是國際通行的綠色電力消費證明方式。為提升綠證的通用性,《通知》圍繞進一步拓展綠證應用場景,為綠證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
一是支撐綠色電力交易。綠電交易是以綠色電力產品為標的物的電力中長期交易,用戶同步獲得綠色電力和綠證,是“證電合一”的特殊綠證交易形式,通過在交易合同中明確的綠證價格體現綠色環境價值。在電力交易機構參加綠色電力交易的,相應綠證由核發機構批量推送至電力交易機構,同時在交易合同中分別明確綠證和物理電量的交易量、交易價格。
二是核算可再生能源消費。發揮綠證可追溯、防篡改、精準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等作用,落實可再生能源消費不納入能耗“雙控”相關要求,《通知》明確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能源局核定全國和各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數據。
三是認證綠色電力消費。為更好發揮綠證在評價、認證中的作用,推動構建科學、靈活的綠色電力消費體系,《通知》明確將綠證作為電力用戶綠色電力消費和綠電屬性標識認證的唯一憑證,要求推動建立基于綠證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標準、制度和標識體系,為合法合規開展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提供依據。同時,參考國際通行做法,認證機構應通過兩年內生產的電量對應綠證開展認證;為避免使用同一綠證開展多次認證,要求認證機構及時將認證信息同步至核發機構。
四是銜接碳市場。綠證與碳排放權交易都是以市場化手段推動綠色發展的重大制度創新,做好兩者之間的銜接意義重大。《通知》明確研究推進綠證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的銜接協調,為后續推動將綠證納入碳市場相關核算體系創造條件。
五是推動綠證國際互認。目前,國內綠證已納入國際綠電消費倡議(100% Renewable Electricity,簡稱RE100)的認可范圍,在國際社會和跨國企業間的影響力不斷擴大。為進一步提升國內綠證的國際影響力和認可度,《通知》明確,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原則上只能申領國內綠證,在不影響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實現的前提下,積極推動國際組織的綠色消費、碳減排體系與國內綠證銜接。加強綠證核發、計量、交易等國際標準研究制定,提高綠證的國際認可度和影響力。
問:如何擴大綠色電力消費需求?
答:激發綠色電力消費潛力、擴大綠色電力消費需求,對推動全社會提升綠色電力消費水平意義重大。為此,《通知》專設章節,對推動綠色電力消費提出明確要求。一是鼓勵跨國公司及其產業鏈企業、外向型企業、行業龍頭企業購買綠證、使用綠電,發揮示范帶動作用。二是推動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發揮先行帶頭作用,穩步提升綠電消費比例。三是強化高耗能企業綠電消費責任,按要求提升綠電消費水平。四是支持重點企業、園區、城市等高比例消費綠色電力。同時,我們也將督促各地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分解落實到用能單位,推動以綠證核算用戶使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逐步建立“權重+綠證”約束機制,更好激發綠電消費市場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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