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和價格機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持續推進電價改革,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發改價格規﹝2020﹞100號)和《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發改價格規﹝2020﹞101號)有關規定,在完善定價制度、嚴格成本監審的基礎上,核定了第二監管周期5個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印發了《關于核定2020~2022年區域電網輸電價格的通知》,進一步優化了輸電價格結構,降低了輸電價格水平,為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和在更大范圍優化配置電力資源創造了有利條件。
《通知》明確,區域電網電量電價隨區域電網實際交易結算電量收取,容量電價隨各省級電網終端銷售電量(含市場化交易電量)收取;通過區域電網共用網絡參與跨省跨區電力交易的用戶,其購電價格應包括區域電網電量電價及損耗。區域電網容量電價不再向市場交易用戶額外收取。
《通知》要求,電網企業要組織對2020年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執行情況進行清算,對于已開展的跨省電力直接交易,區域電網電量電價降低部分,電網企業按照交易合同約定返還,交易合同未有明確約定的,全部返還給交易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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