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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印發《2023年能源監管工作要點》

國家能源局發布時間:2023-01-18 11:06:06

2023年能源監管工作要點

  2023年能源監管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全國能源工作會議精神,以服務新時代國家能源安全、保障能源供給為目標,緊緊圍繞電力市場秩序、安全生產、供電服務、資質信用、國家重大規劃政策和項目落地等監管工作主責主業,全面推進高質量監管,以更大擔當和作為助力能源高質量發展。重點抓好以下七個方面工作:

  一、聚焦市場監管,進一步強化電力市場體系建設

  (一)加快推進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建設。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和深入推進能源革命的決策部署,研究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發展規劃。強化電力市場基礎制度規則的統一,規范電力市場方案規則制定程序。加強區域電力市場設置方案研究,明確區域電力市場組織架構,研究建立區域電力市場建設方案工作規范指引及跟蹤推進機制,深化完善南方區域電力市場機制,加快推進長三角、京津冀等區域電力市場建設,充分發揮區域電力市場在促進資源優化互濟及應急狀態下余缺調節的平衡作用。

  (二)進一步發揮電力市場機制作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有效反映電力資源時空價值,不斷擴大新能源參與市場化交易規模,不斷縮小電網企業代理購電范圍,推動更多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交易。加快推進輔助服務市場建設,建立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專項工作機制,研究制定電力輔助服務價格辦法,建立健全用戶參與的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推動調頻、備用等品種市場化,不斷引導虛擬電廠、新型儲能等新型主體參與系統調節。研究修訂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進一步適應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要求。

  (三)深化電力市場秩序監管。研究制定地方不當干預市場監督評估工作指引,加強對各地交易方案的事前獨立審查評估,及時制止和糾正地方不當干預市場行為。開展針對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及市場管理委員會的監管機制設計,督促各類市場主體、市場管理委員會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壓實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市場運營監控和風險防控責任。強化電力現貨試點、跨省跨區電力調度交易、電網代理購電等常態化監管,維護公平公正市場秩序。創新“互聯網+監管”模式,加快建設電力價格與成本監管平臺,提高監管智能化水平。

  二、聚焦安全監管,進一步強化防范化解電力安全風險

  (四)堅決守住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底線。研究新型電力系統重大安全風險及管控措施,完善電網運行方式分析,探索推進“源網荷儲”協同共治。加強直流輸電系統、重要輸變電設施、電力二次系統和電力監控系統等重點領域安全監管,完善新能源發電并網安全監管措施。開展跨省區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演練,扎實做好重大活動、節假日保電和網絡安全保障工作,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五)不斷加強電力安全風險管控。進一步完善電力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落實重大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規定和判定標準,強化重大隱患掛牌督辦。不斷提高電力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水平,加強對火電、新能源、抽水蓄能、儲能電站、重要輸變電工程等項目“四不兩直”督查檢查,規范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著力防范遏制重大施工安全事故。開展水電站大壩安全提升專項行動,加強病、險壩和乙級注冊大壩安全監管。

  (六)著力夯實電力安全工作基礎。加快推進電力安全監管規章制度制修訂工作,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法規體系。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電力安全監管執法,完善事故統計分析和執法案例公開制度,有效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加快電力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做好電力安全生產監管信息系統試應用和電力應急指揮平臺建設應用工作。深化電力可靠性管理,提升相關數據質量。

  (七)進一步完善齊抓共管工作體系。深入貫徹落實新《安全生產法》,進一步推動地方政府落實屬地電力安全管理責任,明確市、縣(區)層面電力安全管理責任部門,落實海上風電等新業態監管主體。加強與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溝通銜接,采取聯合發文、聯合檢查、聯合執法等形式,不斷完善齊抓共管、各司其職的電力安全監管工作機制。

  三、聚焦行業監管,進一步強化對國家重大能源規劃、政策、項目落實情況監督

  (八)保障能源安全促進可靠供應。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能源工作的決策部署,把能源安全保供作為能源監管的首要任務,督促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和能源企業履行保供主體責任、落實保供政策。要充分發揮派出機構的“探頭”“哨兵”作用,加強對電煤、電力、天然氣等能源供需形勢的監測、分析和預警,做好煤炭供應、機組運行、存煤情況等臺賬化管理,對于影響能源保供的“三性”問題,在職責范圍內及時處理,并向局黨組和地方政府報告。研究常態化、規范化的能源保供監測預警和監管工作機制,形成保供合力。

  (九)加強能源規劃政策執行情況監管。做好“十四五”能源規劃中期評估工作,開展規劃實施情況監管。深化重點領域能源政策實施情況的監管,認真梳理“十四五”以來重點領域出臺的能源政策,總結實施效果。開展電力駐點綜合監管,全面摸清重點地區電力行業全產業鏈情況。進一步加大對可再生能源消納情況、火電規劃建設情況、重點煤炭企業增產保供情況監管,掌握落實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派出機構要對各地承接國家能源局下放事權情況進行監督,對于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出現沒接住、沒管好的情況,派出機構有權力指出、有義務報告、有責任糾偏。

  (十)做好重大能源項目落實情況監管。持續跟蹤跨省跨區輸電通道、油氣管道、大型風電光伏基地、水電站、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整縣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煤電建設和改造升級等重大項目推進情況,逐步建立常態化監管工作機制,及時發現項目推進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管意見建議。將生物燃料乙醇生產和乙醇汽油使用情況納入派出機構日常監管,及時向局機關報送日常監管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成品油銷售企業按規定銷售乙醇汽油。

  四、聚焦監管為民,進一步強化對自然壟斷環節監管

  (十一)深化全國“獲得電力”服務水平提升。深化落實《關于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 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能源規〔2020〕1479號),指導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供電企業健全完善政企協同辦電工作機制,著力推動居民“刷臉辦電”和小微企業“一證辦電”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推動供電企業建立健全辦電平臺與政府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平臺信息共享機制。研究“獲得電力”服務水平提升不平衡問題,重點解決部分地區頻繁停電、長期低電壓等問題。發揮“企業行動、政府監管、社會監督”合力,形成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的長效機制。

  (十二)深化電網公平開放和投資成效監管。加強宣貫《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國能發監管規〔2021〕49號),強化日常監管工作,督促電網企業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常態化落實好信息報送、信息公開等要求。梳理電源接入、電網互聯開展情況,規范電網公平開放行為,及時發現并解決實際中遇到的問題。針對接網矛盾突出地區,適時開展新建電源接入電網重點監管。持續開展典型電網投資成效監管,加大對電網工程規劃落實、運行實效及投資效益的監管。開展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實施情況監管,規范和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更好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

  (十三)深化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健全完善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事項核實清單和監管工作流程,全面摸清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落實公平接入、信息報送、獨立核算、服務合同簽訂履約、公平開放服務等情況。指導做好LNG接收站等設施高質量公平開放,服務天然氣保供穩價。加快出臺天然氣管網設施托運商準入規則,指導管網運營企業優化完善管網設施容量分配相關操作辦法。開展典型省市天然氣用氣結構專項核查。

  五、聚焦資質信用,進一步提升電力市場準入和能源信用監管水平

  (十四)推進資質管理“放管服”改革落深落細。貫徹落實“證照分離”改革要求,鞏固深化許可告知承諾制,組織開展告知承諾履行情況信用專項監管,加大對不實承諾問題查處力度,確保放管結合、風險可控。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管,強化持證企業許可條件保持情況監管,有效提升資質管理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完善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好差評”制度,優化指標體系,做好與國家政務服務系統對接準備。針對告知承諾、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等新的風險點,堅持并完善常態化資質管理和信用工作通報機制,切實做好風險防控。

  (十五)持續強化許可證功效發揮。完善水電、風電、光伏等發電項目及涉網工程施工企業許可管理,促進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落實“先立后破”要求,做好煤電機組許可準入退出,穩妥開展符合產業政策和節能減排政策煤電機組許可延續,促進有序替代。修訂增量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做好增量配電改革試點項目許可證核發工作。持續優化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理,不斷釋放市場主體活力,切實維護電力建設市場秩序。深入開展電力業務許可在電力全鏈條監管中的功效發揮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級別優化研究。

  (十六)深入探索新型信用監管機制建設。深化信用監管,在資質許可、電力安全領域推進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試點。扎實做好信用信息歸集共享,依法開展信息披露、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做好能源領域信用狀況統計分析和風險預警,推動電力行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在發電、電網等領域的深入應用。指導行業協會規范開展會員企業信用評價,鼓勵和支持企業、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等參與行業共建和協同監管。

  (十七)著力提升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支撐作用。深入推進數據共享應用、電子政務能力、業務支撐能力建設,持續提升許可和信用工作智慧化水平。夯實系統數據基礎,加大動態篩查、智能校核力度,完善持證企業數據更新維護機制。強化數據賦能,不斷提高數據智能統計分析維度、深度和精度,為告知承諾制事中事后監管、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人員條件動態監管等工作提供更好支持。動態完善系統功能,及時響應政策文件新要求,綜合運用互聯網、大數據、專家庫等手段,探索創新非現場監管模式,通過預警防控提高監管精度,為實施新型信用監管提供有力支撐。

  六、聚焦行政執法,進一步提升能源領域行政執法力度

  (十八)提高投訴舉報處理效率。以“提速、提標、提效”為目標,進一步優化12398能源監管投訴舉報熱線的訴求受理、工單轉辦、屬地辦理、結果反饋等環節工作流程。加強投訴舉報的處理統計分析,建立爭議工單調整、惡意訴求甄別、重復問題督辦、熱線聯絡員等工作機制,確保群眾反映的急難愁盼等用能訴求得到及時高效解決,提高群眾用能的獲得感和幸福感。定期公開典型投訴舉報處理情況,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

  (十九)規范能源行政執法行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以及我局有關制度規定,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深化落實《行政處罰法》《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能源局行政裁量權基準》,匯總編印執法工作全流程操作規范,修訂《能源稽查案件案由表》,進一步明確能源行政執法職責,規范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為,實現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執法過程全程留痕、執法決定合法有效,提高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

  (二十)強化重點領域行政執法工作。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的行政執法研究,不斷拓寬案件線索收集渠道,全面提升群眾反映強烈、社會普遍關心等有關問題的解決質效。著力強化對違反電力調度交易規則、擾亂市場秩序、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力度,切實維護能源市場秩序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持續提高對能源市場主體爭議事項的解決水平,有效降低行政經濟等成本。

  七、聚焦黨建引領,進一步加強干部隊伍監管能力建設

  (二十一)推動黨建與業務深度融合。深入學習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關于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工作方案》(國能黨組〔2022〕69號)要求,高起點謀劃新時代能源監管工作,進一步深化黨建與業務工作融合,切實把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到能源監管的全過程。認真落實《關于加強干部隊伍監管能力建設的意見》(國能黨組〔2022〕30號),加強干部隊伍建設,注重思想淬煉、政治歷練、實踐鍛煉和專業訓練,進一步提升黨員干部的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以能源監管成效踐行“兩個維護”。

  (二十二)打造風清氣正監管生態。堅定不移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抓住“關鍵少數”以上率下,持續深化糾治“四風”,自覺維護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三定”方案以及權責清單履行職責,既要敢于斗爭、善于斗爭,不缺位,也要按程序規范、依法用權,不越位。探索推進能源監管與紀律監督、巡視監督、審計監督的有效貫通,用好能源監管工作成果。嚴格落實《國家能源局黨員干部與能源企業廉潔交往行為規范(試行)》要求,處理好與能源監管對象之間的“親清”關系。

  (二十三)加強監管履職能力建設。組織開展監管業務培訓,解讀政策文件和交流經驗做法,提升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繼續發揮青年理論學習小組、“能源大講堂”等平臺作用,提高監管干部的知識儲備和綜合素養。加強干部掛職交流鍛煉,從機關各司和局屬單位有針對性地遴選一定數量干部進行雙向掛職。充分利用能源監管業務骨干庫,組織年輕干部參加重大監管任務。通過全面提升監管干部的政治水平和專業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良、作風過硬”的能源監管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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