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網站6月28日消息,《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發布。
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
(2023年6月12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43 號公布 自 2023年8月1日 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深化法治央企建設,加強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中央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糾紛案件是指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單位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境內外訴訟、仲裁等(以下簡稱案件)。
第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持續加強案件管理,明確責任主體,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機制,積極主動維權,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損失。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機制,及時發現案件反映的管理問題,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實保障提質增效、穩健發展。
第五條 國務院國資委負責指導中央企業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監督、追責等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加強對案件處理、備案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對重大案件的指導協調和督辦。
第二章 組織職責
第六條 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切實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加強對案件管理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報告,強化機構、人員、經費等保障。
第七條 中央企業總法律顧問牽頭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領導法務管理部門完善工作機制,指導所屬單位加強案件管理。
第八條 中央企業法務管理部門負責擬訂案件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案件應對,對案件反映的管理問題提出完善建議,選聘和管理法律服務中介機構,推動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第九條 中央企業業務和職能部門應當及時與法務管理部門溝通可能引發案件的有關情況,配合開展證據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論證、案件執行等工作,針對案件反映的管理問題完善相關制度,改進工作機制,推動以案促管。
第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案件管理人才選拔培養機制,鼓勵法務人員參與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續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健全案件管理相關制度,明確責任主體、職責范圍、管控措施、監督問責等內容。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定期開展法律糾紛風險排查,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分類制定防控策略,完善應對預案,有效防范案件風險。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發生案件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全面調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證據收集等工作,規范參加庭審活動,加強輿情監測處置。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結合國際化經營實際,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機制,加大涉外案件處理力度,切實維護境外國有資產安全。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調解、和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妥善處理案件。同一中央企業所屬單位之間發生法律糾紛,可以通過內部調解等方式解決。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案件預警機制,針對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發案原因、潛在后果等,及時進行預警提示,切實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歷史遺留案件處理,研究制定處置方案,動態跟蹤進展情況,積極采取有力措施,推動案件加快解決。
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對處理完畢的案件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經驗,查找經營管理薄弱環節,通過法律意見書、建議函等形式,指導有關部門或者所屬單位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案件管理情況作為法治建設重要內容,納入對所屬單位的考核評價。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上下貫通、全面覆蓋、實時監測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掌握案件情況,健全管理指標體系,加強數據統計分析,增強案件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每年對案件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和研究分析,并于2月底前向國務院國資委報送上一年度案件綜合分析報告。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結合自身實際明確重大案件標準,完善案件應對機制,加大處理力度,推動妥善解決。
第二十三條 中央企業發生以下重大案件,應當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應訴通知書等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
(一)涉案金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以上;(二)涉案金額達到中央企業上一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絕對值10%以上,且金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群體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四)涉及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涉及中央企業重大權益或者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重大案件報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案由、涉案金額、主要事實等基本案情;(二)爭議焦點、結果預判等法律分析意見;(三)采取的措施;(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報備的重大案件處理完畢、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國資委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所屬單位發生的、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情形的重大案件當事人、涉案金額、工作進展等信息進行匯總,按月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重大案件督辦機制,加強專業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所屬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妥善處理案件,依法維護權益。
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之間發生重大案件,鼓勵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報國務院國資委指導協調。
第五章 中介機構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完善法律服務中介機構管理制度,科學確定選聘方式,明確選聘條件、流程等,確保依法合規、公平公正。
第三十條 中央企業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應當發揮主導作用,加強對法律服務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有效整合內外部資源,及時掌握進展情況,切實強化對重大事項的審核把關,嚴格落實保密管理各項要求。
第三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法律服務中介機構評價機制,根據專業能力、服務質量、工作效果、資信狀況等進行動態管理,對不能勝任的及時調整。
第三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使用風險代理,明確審批權限和程序,綜合考慮案件難易程度、涉案金額等,明晰風險責任,合理確定費用。
第六章 獎懲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勵機制,明確條件和標準,對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部門、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相關部門或者個人在經營管理中存在違規行為,造成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開展責任追究;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規定移交相關部門或者機構處理。
第三十五條 中央企業對有關人員在案件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給企業造成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按照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損失的,可以約談相關企業并責令整改;對因違規行為引發重大案件并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有關規定在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中扣減相應分值,并對相關人員開展責任追究;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規定移交相關部門或者機構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參照本辦法,指導所出資企業加強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吨醒肫髽I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1號)同時廢止。
以下為答記者問
國務院國資委政策法規局負責人就《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43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出臺后,國務院國資委政策法規局負責人就《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起草背景。
答: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建設,黨的二十大報告首次將法治工作獨立成章,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重要戰略部署。為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國務院國資委將強法治、防風險作為重點任務,在指導中央企業有效防范法律風險的同時,切實加強案件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2005年,國務院國資委以部門規章形式印發了《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推動企業妥善處理案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暫行辦法》實施距今已有18年,部分規定難以適應案件管理的現實需要,特別是在當前各類風險交織疊加、案件多發頻發的背景下,需盡快修改完善,指導中央企業進一步加強案件管理,加快提升依法維權能力,為企業提質增效、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保障。為此,國務院國資委及時啟動修訂工作,在充分吸收中央企業案件管理實踐先進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辦法》,書面征求全部中央企業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經由國務院國資委黨委會、委務會審議通過后印發。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7章39條。第一章“總則”,規定了適用范圍、相關定義、管理原則及國務院國資委職責等。第二章“組織職責”,分別明確了第一責任人、總法律顧問、法務管理部門、業務和職能部門在案件管理方面的職責。第三章“管理機制”,對中央企業案件管理工作機制進行了全面規定,強調在做好案件風險防控和應對處理的同時,特別突出了“以案促管”的指導思想。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明確了重大案件標準、案件報備、處理應對、結案報告等要求,特別規定央企間發生的重大案件,鼓勵雙方協商解決。第五章“中介機構管理”,對選聘管理、指導監督、動態評價、風險代理等作出明確規定。第六章“獎懲”,明確了激勵機制、追責問責,以及國務院國資委的監督職責等。第七章為“附則”。
問:《辦法》與此前《暫行辦法》相比,名稱少了“重大”,請問是什么考慮?
答:《辦法》相對于《暫行辦法》最主要的變化之一,就是將適用范圍從此前僅針對重大案件,擴展到對所有案件的管理提出明確要求,因此名稱上刪除了“重大”二字?!掇k法》從責任主體、管理機制等方面進行系統重構,涵蓋了案件管理全生命周期,內容更加全面、邏輯更加清晰、要求更加具體。特別是在管理機制上,從風險防范、案件應對,到類案預警、管理提升,強調做好案件管理“后半篇”文章,形成“事前風險防控、事中糾紛化解、事后以案促管”的完整鏈條。
問:請問對重大案件管理有哪些變化?
答:重大案件由于金額大、影響廣,處理效果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案件管理的成效,有的甚至影響企業的經營發展,因此《辦法》專章對重大案件管理提出要求。一是明確中央企業可以結合實際確定本企業重大案件標準,同時,優化了需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的重大案件標準,在此前5000萬元固定值的基礎上,增加了動態指標,即“涉案金額達到中央企業上一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絕對值10%以上,且金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進一步增強標準的科學性。二是強調重大案件要及時報備,同時建立督辦機制,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切實加大力度,依法維護權益。三是要求中央企業通過訴訟、仲裁、調解、和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妥善處理案件,對中央企業間的重大案件鼓勵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報國務院國資委指導協調,以盡快定紛止爭、節約訴訟成本、維護良好形象。
問:請簡要介紹對中介機構的管理規定。
答:選聘法律服務中介機構幫助企業處理案件,對于發揮專業優勢、妥善處理案件具有積極作用。但有的企業過于依賴外部律師,處理結果不理想;有的企業濫用風險代理,支付不合理的高額費用,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為此《辦法》特新增專章對加強中介機構管理作出規定。一是要求明確選聘條件、流程等,確保依法合規、公平公正。二是要求中央企業在案件處理中必須發揮主導作用,強化對重大事項的審核把關。三是要求建立動態評價等工作機制,對不能勝任的及時調整。四是規范使用風險代理,合理確定費用。
問:請介紹國務院國資委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答:下一步,國務院國資委將加大工作力度,推動中央企業認真落實《辦法》各項要求,將案件管理作為提質增效穩增長的重要抓手,進一步完善管理機制,最大限度為企業避免或挽回損失。指導中央企業加強對重大案件的復盤分析,深挖案件背后反映的管理問題,及時完善制度、健全機制,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消息來源:國務院國資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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