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管理的通知》指出,在現有許可豁免政策基礎上,將分散式風電項目納入許可豁免范圍,不要求其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以下為原文
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管理的通知
(國能發資質規﹝2023﹞67號)
各派出機構,有關電力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管理,助力推動能源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豁免分散式風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
在現有許可豁免政策基礎上,將分散式風電項目納入許可豁免范圍,不要求其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本通知印發前,已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分散式風電項目運營企業,向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申請注銷電力業務許可證。
二、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相關管理人員兼任范圍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運營企業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時,其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和工作經歷應符合《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要求。項目由專業運維公司或企業(集團)內部關聯企業統一管理的上述人員中,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可在不同省份項目間兼任;生產運行負責人只能在同一省份不同項目間兼任,其他情況不得兼任。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運營企業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時,應提供上述人員的任職文件及相關工作經歷。
已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運營企業,如管理人員不符合上述要求,應在本通知印發后1年內進行變更,逾期未變更的,按照許可條件未保持情況處理。
三、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許可登記
風電、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時,“機組情況登記”同一欄目中可登記單臺/個(以下統稱臺)機組/單元(以下統稱機組),也可登記多臺機組。登記單臺機組的,投產日期為機組首次并網發電的日期;登記多臺機組的,投產日期為多臺機組中最后一臺機組并網的日期。同一批次投產機組因機組型號不同分開登記的,投產日期均登記為該批次最后一臺機組的并網日期。項目運營企業應對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時填報的投產日期真實性負責。本通知印發前已經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企業,許可證中登記的機組投產日期與上述要求不一致的,應在本通知印發后1年內向發證機關申請登記事項變更,并提供可以證明機組投產日期的有關材料;逾期未變更的,按照企業運營機組實際情況與許可登記不一致情況處理。
光伏發電項目以交流側容量(逆變器的額定輸出功率之和,單位MW)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中登記,分批投產的可以分批登記。本通知印發前,以光伏組件的標稱功率總和(單位MWp)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中登記的,不再進行變更。
四、調整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機組)許可延續政策
達到設計壽命的風電機組,按照《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3﹞45號)相關規定及時開展安全性評估。經評估符合安全運行條件且評估結果報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后,相關運營企業按照《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申請許可延續;未開展安全評估或評估結果不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的,注銷(變更)電力業務許可證。
達到設計壽命的生物質、光熱發電機組,參照煤電機組許可延續政策和標準執行。
根據目前水電行業管理政策,水電機組暫不納入許可延續管理。水電機組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時,不登記機組設計壽命。
五、明確異地注冊企業電力業務許可管理職責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在地與運營企業注冊地不在同一省份的,該發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申請及變更應向項目所在地派出機構提出。同一企業在不同派出機構轄區運營多個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但未在項目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為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構的,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申請及許可事項的變更應由項目法人分別向各項目所在地派出機構提出。某個企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識別)在一個派出機構轄區內,所有項目只能取得一個電力業務許可證。
六、加強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許可數據信息管理
建立許可數據信息定期核驗機制,持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運營企業應當結合日常業務,每年對運營項目許可相關數據信息進行1次核對,對已發生變化的登記事項和許可事項應在30日內向派出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并補充完善其他相關數據信息。對于2年內未登錄系統進行數據信息完善的企業,派出機構應予以重點關注,加強日常監管,確保許可數據信息動態調整,同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建檔立卡系統中予以更新。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國家能源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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