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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健全綠電消費認證和節能降碳管理機制 強化綠證對產品碳足跡管理的有效支撐

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發布時間:2024-02-04 16:51:35
       原標題: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同志就《關于加強綠色電力證書與節能降碳政策銜接 大力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的通知》答記者問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進一步加強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與節能降碳政策銜接,拓展綠證應用場景,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推動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下降約束性指標,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國家能源局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加強綠色電力證書與節能降碳政策銜接 大力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3號,以下簡稱《通知》)。為便于各有關方面準確理解和把握政策內容,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同志接受采訪,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通知》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重點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十四五”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優化完善能耗雙控政策,推動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核電等非化石能源不納入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保障高質量發展用能需求,推動能源綠色低碳轉型。與此同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加快推進綠證核發全覆蓋,持續優化綠證交易機制,將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基礎憑證,從供給側建立并完善了綠證制度。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步伐加快,綠色電力需求呈快速增長態勢。受可再生能源資源稟賦和輸電通道等條件制約,一些地區和企業短期內難以大比例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費,普遍建議加快綠證與節能降碳政策銜接協調,拓展綠證應用范圍,支持各地區、各類主體通過購買綠證的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費。此外,綠證與能耗雙控、可再生能源消費統計、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考核等制度有待銜接,在碳排放統計核算、國際互認等方面作用有待發揮,綠證需求側潛力未充分釋放。為此,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在深入開展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印發了《通知》,進一步加強綠證與節能降碳政策銜接,激發綠證需求潛力,夯實綠證核發交易基礎,拓展綠證應用場景,支持各地區、各類主體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費,更大力度推進節能降碳。

  問:《通知》在加強綠證與能耗雙控政策銜接方面作了哪些安排?

  答:按照黨的二十大關于重點控制化石能源消費的部署,《通知》提出在“十四五”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中,將非化石能源從各地區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中扣除,并進一步明確了綠證交易電量的指標核算、扣除方式等具體安排。

  一是將綠證交易電量納入節能評價考核指標核算。《通知》明確將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基礎憑證,將綠證交易對應電量納入“十四五”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指標核算。

  二是明確綠證交易電量的扣除方式。在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指標核算中,實行以物理電量為基礎、跨省綠證交易為補充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扣除政策。不改變現行可再生能源消費統計制度基礎,對于參與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或綠色電力交易對應的電量,按物理電量計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對于未參與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或綠色電力交易、但參與跨省綠證交易對應的電量,按綠證跨省交易流向計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不再計入送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費量。

  三是避免綠證交易電量重復扣除。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和綠色電力交易對應的綠證,以及省級行政區域內交易的綠證,相應電量已按現行統計規則計入相關地區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在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中不再重復扣除。同時,為與能源消費統計保持一致,納入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指標核算的綠證,相應電量生產時間與評價考核年度保持一致。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綠證交易電量扣除政策可以緩解部分地區節能指標完成壓力,但由于綠證交易均基于可再生能源實際發電量,不會直接對全國能耗強度下降造成影響。為堅持節約優先、能效引領的導向,推動地方更多依靠抓好節能工作本身,盡最大努力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下降約束性指標,《通知》設置了綠證交易對應電量在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指標核算中的抵扣上限。跨省綠證交易受端省份通過綠證交易抵扣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原則上不超過本地區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下降目標所需節能量的50%。

  問:如何進一步夯實綠證核發和交易基礎?

  答:加快綠證核發進度、擴大綠證交易范圍、規范綠證交易制度是充分發揮綠證作用的重要基礎。《通知》從三個方面對相關工作進行部署。

  一是加快可再生能源項目建檔立卡和綠證核發。要求綠證核發機構會同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加快綠證核發進度,并明確了到2024年6月底全國集中式、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檔立卡的工作目標。

  二是擴大綠證交易范圍。以新上項目、重點用能單位節能降碳管理為抓手,進一步拓展綠證應用和交易范圍。鼓勵各地區實行新上項目可再生能源消費承諾制,鼓勵有關項目通過購買綠證綠電進行可再生能源消費替代;要求各地區將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分解到重點用能單位,探索實施重點用能單位化石能源消費預算管理;推動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發揮帶頭作用,穩步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費比例。

  三是規范綠證交易制度。支持建立跨省區綠證交易協調機制和交易市場,支持綠證供需省份結合實際通過政府間協議鎖定跨省綠證交易規模,協助經營主體開展綠證供需對接、集中交易、技術服務、糾紛解決。《通知》明確要求各地區不得采取強制性手段向企業簡單攤派綠證購買任務,不得限制綠證跨省交易。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加強價格監測,引導綠證交易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

  問:如何進一步拓展綠證應用場景?

  答:綠證作為認定綠色電力生產消費的重要憑證,需要進一步加強與節能降碳管理、碳排放核算、產品碳足跡等方面的銜接協調。《通知》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部署。

  一是健全綠電消費認證和節能降碳管理機制。加快建立基于綠證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機制,明確認證標準、制度和標識。在用能預算、碳排放預算管理中加強綠證應用,將綠證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碳排放評價管理機制。

  二是加強綠證與碳核算和碳市場管理銜接。將綠證納入統一規范的碳排放核算體系,逐步明確在區域、行業企業、公共機構、重點產品碳排放核算制度規則中應用綠證的具體核算方式。研究綠證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市場中的應用。開展扣除綠證的修正電網排放因子核算研究,以適應不同應用場景需要。

  三是強化綠證對產品碳足跡管理的有效支撐。推動將綠證納入產品碳足跡核算基本方法和通用國家標準,加快明確綠證的一般使用范圍和認定方法。按照成熟一批、推進一批、持續完善的原則,強化綠證在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體系中的應用。為鼓勵多使用可再生能源,《通知》還提出探索在特定產品中,設計體現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占比的差異化產品標識。

  四是加強綠證國際互認。通過綠證代表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權益屬性,是國際通行做法。為加快綠證國際互認進程,《通知》要求充分利用多雙邊國際交流渠道,大力宣介中國綠證制度,解讀中國綠證政策和應用實踐。鼓勵加強多元化、多層次國際交流,推動國際機構特別是大型國際機構碳排放核算方法與綠證銜接。積極參與國際涉綠證議題設置和研討,推動綠證核發、計量、交易等國際標準研究制定,著力提升中國綠證的國際影響力和認可度。

  問:如何做好《通知》各項任務的貫徹落實?

  答:進一步加強綠證與節能降碳政策銜接,可有效拓展綠證應用場景,大力促進可再生能源消費,對深入推進能源革命、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具有重要意義。《通知》在抓落實方面提出了四個方面工作要求。

  一是加強統籌協調。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綠證納入能耗雙控政策、拓展綠證應用場景等工作的統籌協調。綠證核發機構、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要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做好綠證核發交易。各地區可結合實際建立實施細則,壓實用能主體可再生能源消費責任,確保各項任務落實落地。

  二是加強交易監管。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加強對綠證制度實施和各地區、各類主體綠證交易的監督管理,嚴格防范、嚴厲查處綠證核發交易及綠電交易等過程中的虛假交易、偽造和篡改數據等行為。

  三是及時核算數據。國家統計局、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職責分工,逐步建立以綠證核算為基礎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統計制度,及時核定全國和各地區可再生能源消費量統計數據,做好“十四五”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支撐。

  四是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全國生態日、全國節能宣傳周等重大活動,深入開展綠證宣傳和應用推廣,鼓勵各類用能主體主動承擔可再生能源消費責任,加快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統籌做好綠證交易管理和節能降碳工作培訓,提升各類從業主體業務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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