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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新華社發布時間:2024-02-22 09:04:08

  新華社北京2月21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黨章為根本依據,總結新時代巡視工作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成果,進一步健全巡視工作體制機制、責任體系,對于堅持和加強黨中央對巡視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推進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重要政治任務,抓好宣傳解讀和督促檢查,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要堅持政治巡視定位,把“兩個維護”作為根本任務,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要在強化巡視整改上見真章、求實效,壓實整改責任,完善整改機制,綜合用好巡視成果,深化標本兼治。要充分發揮巡視綜合監督作用,加強巡視與其他監督的貫通協調,形成監督合力。要以巡視帶巡察,發揮上下聯動的系統優勢,扎牢織密監督網。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4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二次修訂 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巡視工作的全面領導,推進新時代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巡視工作是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履行黨的領導職能責任的政治監督,根本任務是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巡視工作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方針。

  第三條 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尊崇黨章,依規治黨,全面貫徹黨的巡視工作方針,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發揮政治巡視利劍作用,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促進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為深入推進黨的自我革命、解決大黨獨有難題提供有力保障,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四條 巡視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二)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三)堅持人民立場、貫徹群眾路線;

  (四)堅持問題導向、發揚斗爭精神;

  (五)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機構職責

  第五條 巡視工作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實行黨組織分級負責、巡視機構組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協助、有關職能部門支持、被巡視黨組織配合、人民群眾參與的體制機制。

  第六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設立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實現巡視全覆蓋。

  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和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等黨委(黨組)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巡視工作,設立巡視機構,原則上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對下一級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

  第七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應當把巡視作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履行全面監督職責的重要抓手,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巡視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巡視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二)研究部署巡視工作的重大事項,按照權限制定巡視工作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三)審定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統籌謀劃推進巡視全覆蓋,定期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統籌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

  (五)統籌構建巡視巡察上下聯動工作格局;

  (六)發揮巡視綜合監督平臺作用,推動巡視監督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

  (七)統籌加強巡視機構和干部隊伍建設;

  (八)研究決定巡視工作其他重要事項。

  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承擔巡視工作第一責任人責任。

  第八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設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向同級黨組織負責并報告工作。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中央組織部部長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書記擔任。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

  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和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等黨委(黨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一般由黨組、黨委書記(包括不設黨組、黨委的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一般由黨組、黨委分管有關工作的領導班子成員和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九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同級黨組織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組織實施巡視全覆蓋;

  (三)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巡視組工作匯報;

  (四)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五)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組織開展巡視反饋、通報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動有關責任主體落實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責任;

  (六)指導下級黨組織巡視巡察工作;

  (七)推動巡視監督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

  (八)推進巡視干部隊伍建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九)研究處理巡視工作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承擔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和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等黨委(黨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單獨設立,也可以與內設機構合署辦公,應當配備相應專職人員,承擔黨組、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同級黨組織及其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工作要求,對有關決定事項進行督辦;

  (二)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和重要事項;

  (三)統籌、協調、指導、保障巡視組開展工作;

  (四)負責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統籌協調、跟蹤督促、匯總報告;

  (五)負責對下級巡視巡察機構進行指導;

  (六)負責協調有關機關、部門協助、支持巡視工作,推動建立巡視監督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的具體機制;

  (七)負責巡視工作理論研究、政策調研、制度建設、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八)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巡視干部的教育、培訓、考核、管理和監督;

  (九)負責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巡視組黨建工作;

  (十)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設立巡視組。

  巡視組分別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組長、副組長的具體人選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巡視組應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組長全面負責本組工作,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巡視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同級黨組織及其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要求開展巡視;

  (二)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三)向被巡視黨組織反饋巡視意見,向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和有關單位移交巡視發現的問題和問題線索,參與推動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

  (四)對巡視組干部進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

  (五)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應當協助同級黨組織開展巡視工作,宣傳、統戰、政法、保密、審計、財政、統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巡視工作,協同做好人員選派、情況通報、政策咨詢、問題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監督、成果運用等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協助駐在單位(含綜合監督單位)黨組、黨委開展巡視工作。

  第十五條 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工作。

  黨員、干部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三章 巡視對象和內容

  第十六條 中央巡視對象是: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及其領導班子,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中央部委領導班子,中央國家機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

  (三)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單位黨委(黨組);

  (四)黨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黨組織。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對象是:

  (一)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及其領導班子,市(地、州、盟)、縣(市、區、旗)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市(地、州、盟)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省一級國家機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求巡視的其他黨組織。

  第十八條 巡視工作應當緊盯權力和責任加強政治監督,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重點檢查下列情況:

  (一)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況,執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職能責任的情況,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情況;

  (二)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情況,領導干部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加強作風建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廉潔自律的情況;

  (三)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人才隊伍建設、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的情況;

  (四)落實巡視監督以及審計、財會、統計等其他監督發現問題整改的情況;

  (五)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巡視工作應當加強對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重點檢查其對黨忠誠、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責任、依規依法履職用權、擔當作為、廉潔自律等情況,對反映的重要問題進行深入了解,形成專題材料。

  第二十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常規巡視、專項巡視、機動巡視、“回頭看”等方式組織開展巡視監督,必要時可以提級巡視。

  第四章 工作程序、方式和權限

  第二十一條 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根據工作需要,應當聽取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宣傳、統戰、政法、保密、審計、財政、統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關于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通報。

  第二十二條 巡視組進駐后,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問題線索,應當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條 巡視組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況: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機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下沉調研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條 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黨組織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巡視期間,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政策規定并屬于被巡視黨組織職權范圍、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巡視組應當按程序督促被巡視黨組織立行立改。

  巡視期間,對反映集中的黨員、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巡視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關紀檢監察機關及時處置。

  第二十六條 巡視組對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對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體制機制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可以形成專題報告。

  巡視組對巡視報告、專題報告等反映的問題,應當制作底稿。

  巡視組對巡視報告反映的重要問題、提出的整改建議,應當按規定與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溝通、聽取其意見;對巡視報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問題,可以與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溝通、聽取其意見。

  第二十七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意見建議,報同級黨組織決定。

  第二十八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事項。必要時,可以直接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

  第二十九條 經同級黨組織同意后,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組織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同級黨組織及其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分管領導。

  第三十條 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反映黨員、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巡視組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程序分別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或者有關單位。

  對巡視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體制機制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可以采取制發巡視建議書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加強監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見建議。

  第三十一條 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督。

  第五章 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

  第三十二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組織領導,定期聽取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情況匯報。

  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應當結合職責分工,統籌抓好分管領域的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

  第三十三條 被巡視黨組織承擔巡視整改主體責任,應當把整改作為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從嚴治黨、融入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

  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承擔巡視整改第一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一崗雙責”。

  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有調整的,應當做好巡視整改交接工作,持續落實整改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巡視黨組織應當自收到巡視反饋意見之日起,組織開展為期6個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視整改方案,建立問題清單、任務清單、責任清單,明確責任人、整改措施和時限;

  (二)召開領導班子巡視整改專題民主生活會;

  (三)全面抓好巡視反饋問題的整改落實;

  (四)認真處置巡視移交的問題線索以及群眾反映的信訪事項;

  (五)對巡視反饋的問題舉一反三,健全制度、補齊短板、堵塞漏洞;

  (六)向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的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集中整改進展情況報告。

  集中整改結束后,被巡視黨組織應當建立常態化、長效化整改工作機制,對尚未解決的問題持續抓好整改落實,根據工作實際適時報告后續整改情況。

  第三十五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的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承擔巡視整改監督責任,全面監督被巡視黨組織落實巡視整改任務。主要職責是:

  (一)對被巡視黨組織制定的巡視整改方案進行審核把關,列席巡視整改專題民主生活會;

  (二)建立巡視整改監督臺賬,綜合運用聽取匯報、召開推進會議、專題會商、調研督導、現場檢查、開展整改評估、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提出紀檢監察建議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

  (三)對巡視發現的全面從嚴治黨等方面的突出問題督促推動開展集中整治、專項治理;

  (四)依規依紀依法處置巡視移交的問題線索,自收到移交問題線索之日起6個月內,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處置進展情況;

  (五)牽頭審核被巡視黨組織的集中整改進展情況報告;

  (六)指導派駐(派出)機構和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被巡視黨組織落實巡視整改情況的監督;

  (七)通過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送巡視整改監督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將駐在單位(含綜合監督單位)黨組、黨委開展巡視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納入日常監督,推動整改落實。

  第三十六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的組織部門結合職責履行巡視整改監督責任,監督被巡視黨組織落實巡視整改任務。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對被巡視黨組織制定的巡視整改方案進行審核把關,列席巡視整改專題民主生活會;

  (二)督促被巡視黨組織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方面問題的整改,加強日常監督,對突出問題組織開展集中整治、專項治理;

  (三)把巡視整改落實情況納入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內容,把巡視發現的問題以及整改落實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參考;

  (四)對巡視移交的領導班子建設、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人才隊伍建設、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干部擔當作為等方面問題依規處置,自收到移交問題之日起6個月內,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處置進展情況;

  (五)審核被巡視黨組織的集中整改進展情況報告中涉及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方面的內容;

  (六)指導下級組織部門加強對被巡視黨組織落實巡視整改情況的監督;

  (七)通過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送巡視整改監督情況。

  第三十七條 有關職能部門應當結合職責運用巡視成果,針對巡視通報的問題和移交的工作建議,加強調查研究,提出改進措施,推動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報和移交之日起6個月內,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辦理進展情況。

  第三十八條 巡視機構應當加強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統籌督促,推動建立巡視整改會商、評估、問責等機制。

  巡視機構應當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綜合情況,對整改不到位的突出問題,推動有關機關、部門對有關黨組織和責任人嚴肅問責。

  第六章 隊伍建設

  第三十九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巡視干部隊伍建設的整體謀劃,結合巡視工作特點建立健全制度機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

  選優配強巡視組組長、副組長,配備與巡視任務相適應的專職干部,防止照顧性安排。加強巡視干部規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訓、輪崗交流力度。

  重視在巡視崗位發現、培養、鍛煉干部,有計劃地安排優秀年輕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視崗位鍛煉,并將參加巡視工作的經歷和表現,作為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參考。

  第四十條 巡視干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斗爭,擔當作為,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模范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嚴守黨和國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視監督職責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抽調人員參加巡視工作,應當按照上述條件,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按程序征求黨風廉政意見。

  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四十一條 巡視機構應當加強作風建設和紀律建設,督促巡視干部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帶頭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嚴格執行巡視工作紀律,做到忠誠干凈擔當、敢于善于斗爭。

  第四十二條 巡視機構、巡視干部應當自覺接受黨組織監督、民主監督、群眾監督等各方面監督,帶頭強化自我監督。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加強對巡視干部特別是巡視組組長、副組長等關鍵崗位人員的監督,嚴格執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項請示報告、作風紀律評估等制度規定,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巡視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巡視機構、巡視干部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有權提出檢舉、控告。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及其巡視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關機關、部門和單位違反規定不協助、支持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

  (三)私自留存巡視工作資料,泄露與巡視工作有關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未公開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六條 被巡視黨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對該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

  (四)組織領導巡視整改不力,落實巡視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應付、虛假整改;

  (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威脅、打擊、報復、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 巡察工作

  第四十七條 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黨組織實現巡察全覆蓋。

  其他黨組織需要開展巡察工作的,應當通過上級黨委(黨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黨委(黨組)批準。

  第四十八條 市(地、州、盟)黨委巡察對象是:黨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市一級國家機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市(地、州、盟)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組織,以及黨委要求巡察的其他黨組織。

  縣(市、區、旗)黨委巡察對象是:黨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縣一級國家機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縣(市、區、旗)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組織,所轄的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以及黨委要求巡察的其他黨組織。

  第四十九條 巡察工作應當堅守政治監督定位,聚焦黨中央決策部署在基層落實情況、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巡察整改和成果運用等加強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巡察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機構職責、工作程序和方式權限、整改和成果運用、隊伍建設、責任追究等,參照本條例關于巡視工作的規定,結合實際確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黨組織實行巡視制度的規定,由中央軍委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巡視工作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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