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可再生能源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裝機規模日益擴大,技術水平不斷提升,為推進能源革命、保護生態環境做出了積極貢獻。但隨著可再生能源成本接近化石能源,光伏、風電與常規能源的矛盾和沖突日益顯現,違反可再生能源法的事件日益增多。
一、長期拖欠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
可再生能源法規定電網企業依照該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費來補償。由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太低,導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嚴重入不敷出。目前拖欠資金已超過3000億元,導致不少企業資金鏈斷裂、停產或倒閉,欣慰的是最近這個問題有望得到解決。
二、擅自壓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
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確保可再生能源優先上網優先發電。2016年,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先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和《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核定了部分存在棄風、棄光問題地區規劃內的風電、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這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救濟措施。但很多地方為了平衡其他電源利益,曲解了法律精神,甘肅、寧夏、新疆等地自行設定的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小時數,遠低于國家要求的小時數。由于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發電成本取決于資源條件和初投資,權益發電小時不夠導致了項目收益的不確定性,極大地打擊了投資人的積極性。
三、強制光伏、風電項目配置儲能設備
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但是新疆、山東、青海、安徽等地都曾要求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配置一定比例的儲能設備,目前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已基本實現平價上網,盈利已被極度壓縮,根本無力承擔配置儲能帶來的額外成本。解決新能源消納的關鍵是提升電力系統靈活調節能力,電力系統的可再生能源滲透率遠沒有達到極限,過早配置儲能系統,發電企業苦不堪言。
四、強制發電企業裝備制造業落地
可再生能源法規定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但是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自身政績,利用當地的風光資源坐地起價,要求企業在當地配套投資裝備制造業,或變相要求其他投資。這種以資源換產業的地方保護行為國家相關部門多次明令禁止,但目前仍然非常普遍,甚至愈演愈烈,不僅造成嚴重的產能過剩,也大幅度增加了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非技術成本。實際上由于市場的蛋糕沒有增加,大部分所謂的制造業落地項目,都閑置浪費了。
總之,侵害可再生能源企業合法權益的事件屢屢發生,歸根結蒂在于地方政府短視的政績觀,在于對生態文明建設認識還存在誤區。我們呼吁國家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大頂層設計,加快相關法律推進、修訂,完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落實碳排放約束機制,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優先發展、優先上網的基本能源政策,切實保障可再生能源企業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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