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規劃是集體行動計劃,不是個人思考的行動準則與計劃。
對于個人來講,一切都可以是主觀的。但是,我們顯然不能,也不應該假設人與人主體之間沒有區別,甚至可以做一個人內部類似的轉移。類似下文提及的“節能優先”這種表述中生產者與消費者的轉移。
電力規劃,顯然是個集體行動計劃,不是一個人思考自身的行動準則與計劃。要規制集體行為,跟個人思考不能是一個模式。這本質上是一個分析的層次問題(level of analysis)。是個人的私域,還是涉及一個地區/行業,乃至更大到國家與世界。
第一,個人的行為模式,那是認知(cognition)領域研究內容。理解人之所以為人的感性大過理性、依靠直覺,有限理性與啟發式(heuristic)的處理信息,以及展現“黑猩猩與工蟻”不同組合的個性與自負。
第二,分析一個小的集體行為,那是集體的組織,如何結盟,如何形成統一意志,如何確定愿景、制定計劃、集體行動而又壓制成員“搭便車”(只享受收益,而不付出努力)的動機,如何對外保持形象,以及實現工作目標的內外管理問題。
第三,分析一個大的集團,比如國家與國際組織的行為,是如何在其價值觀體系下制定規則,對個人行為進行治理與規范,使其實現特定的全社會目標與本身的使命問題。
規劃的目的,在于形成集體行動的邏輯,能夠規范各個成員的行為,而區別于個體沉思或者倡議書式選擇。本期專欄,我們結合一些“擬人化”思維方式的典型表現,特別是涉及規劃中的滾動、語言的清晰性與明確性等問題,給出我們對十四五電力規劃編制在消滅“擬人化”方面的建議。
費解的“滾動規劃”
2016年發布的《電力規劃管理辦法》寫道:規劃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電力規劃進行適當滾動和調整。電力規劃發布2至3年后,國家能源局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和規劃實施情況對五年規劃進行滾動。如遇重大變化,或應電力企業申請,也可由規劃編制部門按程序組織對規劃具體項目進行調整。
這其中的關鍵詞,無論是“實際情況”還是“適當”、“重大變化”,都屬于非常主觀的詞匯。如果沒有一個嚴格的界定,蘊藏著巨大的任意解釋與執行的道德風險。
更大的費解在于集體行動的邏輯上。企業的計劃與規劃可以隨時調整,因為它是把自己的錢放在自己的選擇上的。選擇錯誤的后果是自己承擔的。
作為全社會公共品的十四五規劃,如果還不知道何時,或者隨時“滾動”,那出臺的時候它的約束性目標到底算不算數就需要打問號。涉及如此多的市場主體的規劃,如果總是在變,那讓市場主體如何適應?更進一步,如果普遍預期規劃出臺了,中間還可能變,那么這樣的規劃如何具有可信度(credibility)?
這是十四五電力規劃必須明確的問題——一旦確定規劃文本,不能滾動;或者要滾動,必須額外證明這種滾動的理性,并重新走一遍利益相關者程序與政府與法律流程(這在操作上可能已經不現實了),相當于重新制定規劃。這種操作性程序與流程如何展開,必須提前給予法律意義上的界定與明確。
能源行業“主要矛盾”已變論
2015年以后,中國的電力供應逐漸告別了短缺,進入了利用小時數不斷下降的周期。一些說法開始興盛,比如中國能源系統的“重點已變”;過去的側重點是保供,從現在開始要供給需求協調配合等等。這種說法,即使從最近20年看,也是不符合史實的。過去的歷史,并不是一個(也不需要)千方百計保證供應的歷史,而是充滿著10-15年左右的周期循環,否則就沒有持續的上大壓小關停低效小煤電機組了。
更為重要的,一個人精力有限,需要有工作側重點,一個小的組織需要有選擇性戰略,但是大到一個行業,一個國家,理應是各有側重、各有分工、各司其職。這種側重點的說法,如果成為政策,又剛性層層攤派執行的話,很可能做的非常過度,產生邏輯問題。本來,任何的目標,往往只需要社會中的某個局部改變。如果成為了全部人們的義務或者責任,很可能一下子就從不足跑到過分的極端了,也容易產生很多意想不到的伴生后果。
這在煤改電、煤改氣、能源扶貧方面都有著深刻的教訓。一個描述性、實證性的嚴肅回顧將非常有學術、政策與治理方面的益處。
學習國外經驗如何變得相關?
現實中,能源行業廣泛存在著一種范式:先試圖論證出國際趨勢是什么?然后就要默認需要順勢而為了。一方面,是否存在國際趨勢這種東西是有疑問的,世界的變化也不是線性單調連續的;而且,這種范式自動跳過了“為何不逆勢而動”的必要邏輯論證。這也往往是一種將集體行為個體化、又混雜道德綁架的思維模式。
在個體層面我們存在廣泛的互相學習的空間,比如缺乏經驗的向有經驗的學習,普通人向專家學習專門知識,學生向傳授知識的老師學習,道德水平一般的向勞模學習等。因此,從個體視角,信息與聲望都構成了一種軟權力,可以幫助獲得別人一定程度上的認同或者服從。
但是,超越了個體層面的學習,就完全是另外一種范式了。任何一個集體意志,都必須以內部組織的形式出現,而無法自動實現這種學習。道德的感召或者說服力量(moral suasion),往往只對個人奏效,而對于一個集體是無效的。集體有它自身保持合力、壓制搭便車的邏輯。
比如對于從化石能源到可再生能源的能源轉型問題,各個國家基于歷史路徑依賴,呈現出不同的形態與進展。比如北歐小國可能接近完成,德國是專門詞匯“Energiewende”(能源轉型)的發明者。國內出現了很多向丹麥德國學習能源轉型經驗的提法。這宛如能源轉型成為了一種“先進技術”,似乎有些神秘,國外掌握而我們不掌握,而不是復雜的經濟政策、政治經濟與政治互動。這樣的擬人化,存在對復雜問題的過度簡化,甚至學習的主語具體是誰,哪個社會群體都搞不清楚。
從卓爾德中心參與國際項目的經歷總結,國際經驗要變得相關有用,必須超越擬人化的層面,從結構上回答三個問題:
發達國家這么做,其理論背景是什么?
跟理論方案相比,現實的他國方案存在哪些妥協或者次優選擇,而又不至于造成理論上的最優政策嚴重扭曲;
與中國現狀的聯系是什么?如何與中國相關?
不回答這三個問題,籠統的學習國外經驗,往往無法操作。
只有方向性質,而缺乏程度界定的政策宣示
規劃,必須是集體行動的邏輯,其要義在于建立透明與明確的規則。不能類似一個人在思考決策,認為某個東西是方向上對的,然后就攤派綁架到模糊的所有人身上,而完全不問具體程度如何,是否做的不足還是過度。
這一點,典型的體現在各種基于市場激勵的市場化政策工具的設計上。舉個例子,《關于深化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確定了“堅持立足我國國情,借鑒國際經驗,按照市場主導、因地制宜、統籌有序、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則”開展,但是所有的這些思路,都只是個大致方向,而不同人存在非常不同的理解,比如關于我國國情到底是什么,關于多可靠算可靠(事實上,我們電力系統的問題恰恰在于為了可靠付出了過高的代價)等等。作為一個集體文件,這樣的表述完全沒有信息含量與集體可操作性。
再一個例子就是目前正在緊鑼密鼓階段的碳交易市場的配額發放規則。所謂“進一步鼓勵清潔機組的發展”,按照“鼓勵先進、適度從緊”的原則確定各類機組的排放基準值。對一個個人,“適度從緊”是啥程度可能它自己很清楚,或者不清楚也關系不大。但是,對于一個關系集體行動的文件,沒有程度界定是無法形成集體共識的,因此無疑也缺乏可操作性。
2019年12月26日,美國金融時報采訪中國駐歐盟使團團長張明大使。他特別強調:我們不能命令華為,它是獨立決策的個體。中國實行市場經濟,對各類企業一視同仁,保障其公平競爭的權利。“無論是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在市場經濟的大海中游泳,不存在外界所說的各種優惠待遇和補貼”。
在明確規則以下,所有的參與者都有自主決策、分散決策的權利,以及有邊界地承擔這種決策后果。這在我國已經成為現實。假想中的“振臂一呼,應者云集”的政策思考、制定與執行方式,完全不考慮現狀以及社會主體的獨立決策與激勵問題,過去不曾奏效,未來更加不可能有用。
雜糅社會各種不同角色的政策宣示
這方面的典型例子就是“節能優先”的政策宣示。這一提法再一次出現在新的《能源法》征求意見稿中。這句話的含義是比較費解的。“節能優先”是什么意思?相對什么需要優先?
一個相對的參考系似乎是“供給”。但是我們都知道,現實中的能源消費者與供應者(至少現在)基本是不同的主體,分割的。生產者本來就是通過擴大生產來實現并擴大市場份額的。這種提法對生產者沒有行為激勵與規制作用,也不應該有,否則就是限制開放競爭,不能講“現在不缺電,就不應該建新機組”——你怎么知道這新機組的目的是滿足需求,而不是優化結構用的?這提法又跟消費者毫無關系——她不掌握任何的節能技術與方案。
在超越“人”的企業層面講公平、搞平衡
人之所以為人,人人生而平等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盡管人們對何為“公平”理解存在著差異,甚至是很大的差異。一般而言,左派講的公平往往是狀態的公平;右派講的往往是“努力與結果成比例”,因此有起點公平一說。但是無論左派,右派還是中間派對于這一問題的理解,都是在“人”這個獨立個體層面。
但是,在我國,這種公平很多時候往往上升到企業層面,成為了企業之間搞平衡。企業的天職往往就是搞競爭(歐洲大陸與北歐存在諸如員工持股、企業合作社、非贏利公司等區別于一般公司的組織形式,其可能放松對利潤的要求,但是仍然需要為市場生產與參與市場競爭)的,激發活力與創造力,不可能十個手指一般長。只有搞競爭,才能給消費者提供更有價值的產品與服務。這種搞平衡的方式貌似公允,其實是以損害第三者的福利為代價的。
典型的就是東北地區的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設計,成為了市場份額低的機組對市場份額仍然高,有盈利機組的“搶劫”。
在一個需求為10,可再生能源為5,化石能源為10的系統中,可再生能源能夠以零邊際成本為消費者提供電力,那么這些時候就不需要那些更高邊際成本機組提供。機組物理上調不下去,那是這些機組的問題,它們需要給別人錢以留在系統中;而不是反過來,“調不下去”成為了一種沒辦法從而正常的事情。一旦調下去了(技術上根本不存在那么大程度的障礙,結算結果充分顯示)還得同行倒貼給錢。即使從成本為基礎,全部回收成本的計劃經濟視角,這些機組損失的市場份額,也應該是監管者考慮這一損失進行額外定價(最終成本社會化,消費者承擔),而不是讓其他電力同行負擔。
我們可以探討很多市場設計上的細節。但是首先,這一權利與義務參照系的顛倒,其實反映的正是分析層次上的混亂,擬人化問題。在筆者的價值觀體系中,人是需要基本的尊嚴的,人與人要講較大程度的結果公平——這是目前西方社會日益右轉、民粹化趨勢嚴重的重要教訓。而企業與企業不需要也不應該,比如所謂“不同能源間平衡”的問題。
十四五電力規劃,是一個集體產品,也必須是一個可供整個行業與社會大眾理解的產品,必須適用于集體行動的邏輯,而不是個體的思考、決策與行動邏輯。因此,對于一些抽象形容詞以及動詞的界定將是非常必要與重要的。這對應于語言的清晰性與明確性,是消滅集體產品“擬人化”的關鍵步驟,是區別個人內心獨白與形成可操作的集體意志與執行力的前提。
不可避免的,電力規劃會設定一些目標,以滿足行業與社會發展目標。但是,如果這些目標缺乏具體的,可得的集體政策工具去實現,這種目標宣示,更多的只是展現了規劃編制者的私人抱負而已。集體的目標,需要集體的政策工具去實現。2020年下半年的專欄,我們將討論對應于市場失靈,需要設定何種額外目標以及如何實現目標的邏輯與技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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