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2021年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833號),明確了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這是風電、光伏發電正式步入無補貼時代后最具標志性意義的一項政策,對業界一直高度關注的“平價”概念進行了界定,向社會釋放了清晰的價格信號,對于穩定行業發展預期,引導新能源產業加快投資建設,保障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雙碳”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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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平價概念,新能源電價符合預期,市場導向良好
《通知》明確,從2021年起,對新備案的集中式光伏電站、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和新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以下簡稱“新建項目”),中央財政不再補貼,實行平價上網,2021年新建項目的電價按照當地燃煤發電基準價執行。這一規定回答了業界翹首以盼的問題,即補貼退出后,新能源電價到底執行什么標準,采取什么機制。從補貼走向平價,是新能源產業必須完成的“成人禮”,是作為未來電力系統中的主體電源和碳中和的主力軍的必經之路,但過渡期的穩定也是必要的。《通知》明確,2021年新建項目的電價,按照當地煤電基準價執行,清晰明確,操作性很強。根據文件精神,執行煤電基準價的這部分電量,是指2020年初財政部等三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財建〔2020〕4號)中規定的風電、光伏發電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內的發電量,超出部分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市場交易等方式消納。按照現在陸上風電、光伏發電的經濟技術水平,據初步測算,在執行現行燃煤發電基準價的情況下,按照合理利用小時數確定收購電量,絕大部分項目是可以保障合理收益的。
二、創新機制,充分釋放新能源電力綠色價值
《通知》提出,為更好體現綠色電力價值,2021年新建項目,可自愿通過參與市場化交易形成上網電價。市場化交易,并不天然意味著低價交易,新能源電力完全可以憑借其環境正外部性獲得高于化石能源電力的價格,當然,這需要進一步完善市場機制設計。在歐盟及越來越多國家出臺“碳邊境調節稅”、對我國出口企業加征碳稅的大背景下,出口型企業對零碳排放的綠色電力需求越來越旺盛和迫切,部分出口型企業即使為綠色電力支付更高的價格,也是有利可圖的。中國制造的綠色標簽也必須與國際接軌,來破除類似的貿易壁壘。風電等新能源電力不僅具有綠色屬性,其經濟性也越來越具有競爭力。也就是說,未來,企業不僅可以使用綠色電力,也可以使用更有價格優勢的綠色電力,綠色電力將成為吸引轉型企業的“稀缺資源”,不僅助力企業綠色發展,還能夠釋放出引導中東部制造產業向新能源稟賦較好的西部內陸地區轉移的特殊價值。
三、責權對等,因勢利導鼓勵地方支持海上風電
《通知》規定,2021年起,新核準的海上風電項目,電價由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備條件的可通過競爭性配置方式形成。海上風電的定價權交給地方,一是符合責權對等的原則,我國沿海南北風能資源和建設條件差異巨大,海上風電的地域特征非常明顯,地方政府可以結合當地資源條件、能源轉型需要以及財力狀況,合理制定上網電價政策;二是鼓勵地方出臺有針對性的扶持政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高于當地燃煤發電基準價的海上風電電價,超出基準價的部分,由省財政統籌解決。眾所周知,發展海上風電意義重大,未來海上風電不僅能提供負擔得起的清潔電力,成為沿海省份實現碳中和的主力軍,也是沿海省份提高能源自主和能源安全的重要抓手。同時,海上風電對相關產業具有很強的帶動作用,是海洋經濟建設的重要支撐力量。因此,發展海上風電對沿海省份的能源、經濟、社會等各個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地方政府的接力補貼或對海上風電產業鏈關鍵環節進行有針對性的支持,將在2025年前海上風電基本實現平價前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綜合來看,在社會對新能源發電步入平價已形成普遍共識的基礎上,《通知》中的政策設計,符合行業預期,體現了國家新能源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也反映出國家對推進碳達峰和碳中和的決心,對新能源健康持續發展必將起到重要的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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