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建設新型電力系統等戰略目標的提出,電網企業的投資和運營模式將面臨深刻的發展變革,國家能源政策目標逐漸向低碳轉型調整,我國現行的、基于成本的監管機制將逐漸難以適應新時期電力行業的高質量發展要求,亟待結合我國新時期的能源政策優化調整。
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對于我國電網運行和投資的影響
為容納新能源電源的大規模接入,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將顯著增加電網投資需求。首先,新能源電源的大規模接入勢必帶來大量的電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資需求;其次,為緩解新能源出力對電力系統運行安全和穩定的影響,電網企業需加大對數字電網、智能電網的投入力度;第三,儲能和分布式電源的接入將在一定程度上改變輸配電網各電壓等級容量資源的利用率,影響各電壓等級的電網投資規模。最后,鑒于新能源電源有效發電容量偏低的特點,大規模新能源的接入可能加劇遠距離送電的共用輸配電網絡容量資源在系統高峰負荷時段的緊張程度,使得電網擴容投資的時序發生變化,提高輸配電系統未來容量投資的現值。值得注意的是,新型電力系統建設背景下的電網投資更多受到新能源電源接入數量、保障新能源大規模接入條件下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促進新能源電源消納等驅動因素影響,難以與終端電力用戶的用電負荷和用電量簡單掛鉤。
電網運維方式發生變化,運維成本將增加。隨著新型電力系統的建設和發展,電力電子裝置、大規模儲能裝置等新型電力設備將獲得廣泛應用,電網對柔性可控和安全穩定的要求越來越高,為保障電網的可靠運行,勢必會增加電網的運行和維護的成本。并且,由于新能源地理廣泛分布特征,風電、太陽能遠離負荷中心,將增加遠距離輸電網成本和系統損耗。
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接入國家的輸配電價監管實踐及啟示
從國際實踐來看,英國和澳大利亞等高比例新能源接入國家在輸配電價定價監管機制的研究和應用上有著較為豐富的經驗,各國均根據其電力體制、電力行業的發展乃至能源政策的變化不斷優化、完善其輸配電價監管機制。
建立“激勵約束相容”的監管機制。英國和澳大利亞的輸配電價監管由傳統的基于成本的監管逐漸向“激勵約束相容”的激勵性監管轉變。其一是建立了基于新能源發展、供電可靠性和客戶滿意度等的多目標激勵機制,以電網企業可控、可量化、可審計、可比較的主要指標為基礎,衡量電網企業的相關表現,以經濟獎勵和聲譽獎勵的方式激勵電網企業;其二則是建立了投資、運維支出偏差共享/共擔機制,即當電網企業實際發生的投資與計劃存在偏差時,根據偏差的性質,由電網企業和終端用戶共同分享/承擔相關收益和成本,激勵電網企業合理控制支出。
監管周期隨政策變化不斷優化調整。監管周期的設定是監管機制設計中的重要部分之一。周期設計得過短,既會給能源價格主管部門造成較大的工作壓力,也會為電網企業帶來更多政策的不確定性,不利于電網企業從更長遠的角度制定工作計劃;周期過長,則會使得監管機制難以靈活地適應能源政策的變化,造成監管目標和能源政策難以匹配。因此,監管周期的設置應適應電網發展情況和國家能源政策的變化。從國際實踐來看,英國曾經將輸、配電價監管周期從5年延長為8年,但隨著歐盟低碳轉型目標的提出,電網發展重新面臨不確定性,英國適時縮短了輸配電價監管周期,以適應能源政策的頻繁調整。
對成本的認定更加全面、科學、合理。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在低碳轉型過程中,逐步建立了基于“自上而下”的總支出分析和“自下而上”的作業成本分析的輸配電成本分析方法。其中,“自上而下”指從宏觀出發,綜合電網運營的年用電量、負荷、供電可靠性、服務用戶總數等因素,開展歷史趨勢分析、公司間成本對比分析等,并運用校正最小二乘法(COLs)等先進模型開展測算,審定在特定的產出目標下,其發生的投資運維成本總額的合理性;“自下而上”則是從微觀出發,采用作業成本法等對分類成本的合理性進行認定,例如英國將輸配電成本分為直接/非直接運行支出、負荷/非負荷資本支出等,根據各層級分類特性,開展分類標桿分析、單位產出成本分析等,認定分類成本的發生的合理性。
有效資產的核定機制更加健全。有效資產的核定主要包括核定范圍、價值認定以及投資轉資三方面。在核定范圍方面,有效資產一般包括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營運資本等,包括美國德州和日本等部分國家及地區將在建工程也納入輸配電定價有效資產中。在價值認定方面,國際上存在賬面價值法和重估成本法兩種方法。其中,賬面價值法可通過財務報告中獲取,獲取便捷且易于審核,但可能會存在數據獲取較難或不充分、通貨膨脹或技術進步低估資產的實際價值的問題;重估成本法的優點是能夠有效衡量資產的公允價值,但缺點是需要專家判斷并花費較為昂貴的信息收集費用。投資轉資方面,澳大利亞監管機構對于投資計劃的全額投資認定為有效資產,而英國則根據預設轉資率將總成本支出的一部分轉化為有效資產,鼓勵電網企業合理控制投資規模。
準許收益率根據市場及行業的公允水平確定。從國際實踐來看,輸配電價定價準許收益率的確定一般基于較為科學的方法和公允的利率基準。例如在權益資本收益率選擇方面,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均應用資本資產定價模型(CAPM)進行參數選擇。其中,英國對無風險收益率主要采用指數型金邊債券(Index-Linked Gilts,ILGs)收益率,而澳大利亞則以10年期聯邦政府債券日均收益率。債務資本收益率方面,澳大利亞根據澳洲央行公布的數據,以10年期、BBB信用評級的非金融公司債收益率預估的往績平均值計算每一年的債務回報率;而英國則按照iBoxx債券指數的10年移動平均值確定債務資本收益率。
我國現行輸配電價監管機制存在的問題
能源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存在不足,各部門職能缺乏協同,難以促進新型電力系統高效建設
能源監管機構監管能力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人員數量和技術力量不足兩個方面。在人員數量方面,目前承擔輸配電價監管工作的國家發改委和地方物價部門的相關職能部門,人員數量存在不足,且相關工作人員可能同時承擔其他價格管理工作,在新型電力系統加速建設、電網投資規模不斷擴大的情況下,現有的監管人員數量難以實現高效監管的要求;在技術力量方面,考慮到輸配電價定價監審工作涉及專業范圍廣、技術性強,僅依靠會計師事務所等財會技術力量難以滿足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的要求,加之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使得輸配電價定價成本監審中成本費用合理性的評估難度增大,需要同時具備電力系統專業和財會專業知識的相關人才,而目前的監管的技術能力無法達到此條件。
能源管理機構各部門職能缺乏協同,主要體現在電網投資管理權限與定價權限不匹配。根據《中央定價目錄》的相關規定,省及省以上電網的輸配電價定價權限在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而根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不涉及跨境、跨省區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500千伏、750千伏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等由省政府能源主管核準,其他由地方政府按照相關規劃核準。在投資和定價權限不匹配、能源管理機構各部門職能缺乏協同的情況下,各省在投資時難以綜合平衡電網投資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承受力,可能出現投資后成本難以疏導,或電價空間利用不充分造成投資不足等一系列問題。在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不斷深化的現階段,新能源電源的大規模接入將帶來較大的電網投資需求,因投資和定價管理權限不匹配造成電網投資低效或成本疏導困難的問題將日趨明顯。
監管模式缺乏激勵機制,難以適應新型電力系統高質量發展要求
現行輸配電價監管機制在線損管理、供電可靠性、客戶服務水平和可再生能源消納等方面缺乏激勵機制。目前我國電網的建設目標逐步向供電可靠、客戶滿意和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等高質量發展目標邁進,而我國現行的輸配電價監管機制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難以激勵、引導電網企業保障電網運行安全、提高電網運行效率、提高客戶服務滿意度和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難以適應我國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電網、電價體系高質量發展的要求。
現行電網新增投資和運行維護費核定機制約束強而缺乏節約分享、獎勵機制,難以引導電網企業優化投資和運行,不利于電網企業可持續發展和新型電力系統建設。隨著新型電力系統建設速度加快,“重約束、輕激勵”的現行機制一方面可能難以適應新時期的電網發展需要,另一方面不利于引導電網優化投資運行,提高效率。
成本費用界定方式亟待優化,現行方式不利于支撐新型電力系統可持續發展
成本費用的核定規則以歷史為基礎,對成本節約激勵不足。在核定成本費用的過程中,本監管周期材料修理費通常按照上一周期核定結果加新增資產原值和2.5%上限與實際發生數孰低確定;新增的其他運維費率按照上一監管周期的70%核定。上述定價機制不僅無法有效激勵節約成本,反而可能造成浪費,即歷史成本發生越少的單位,新監管周期的準許運維成本越低、實際經營中相關資金越不足。反之,歷史成本發生越多的單位,未來經營相關資金越寬松。所以,現行監審辦法缺乏科學、客觀、規范的成本費用合理性判別標準。
電網企業輸配電資產的實際折舊率高于定價折舊率,使得實際年折舊費與定價折舊費用存在較大差異,造成兩種折舊年限差異對應的折舊費無法回收和有效資產減少。在電網企業實際經營過程中,存在由于輸配電網運營相關固定資產實際折舊年限低于成本監審規定的定價折舊年限,導致部分資產賬面顯示已計提完折舊,但從定價角度并未完成折舊計提現象的出現。如按照報表數據進行監審,則會出現兩種折舊年限差異對應的折舊費無法回收和有效資產減少兩個問題,相關機制亟待完善。
輸配電價監管機制調整建議
目前我國第三監管周期輸配電價定價已經全面開展,為推動新型電力系統有效建設和新時期電網企業高質量發展,輸配電價監管機制也應在總結前期經驗和問題的基礎上,通過機制創新等手段,優化輸配電價監管模式和定價機制。
引入“激勵約束相容”的監管機制
我國對輸配電價的監管應逐步由基于成本的監管向基于績效的監管轉變,通過引入各種具有實操性的激勵約束機制,引導電網企業自主提高電網運行、投資效率,加大新能源消納的力度。
建立基于新能源消納、供電可靠性、客戶滿意度等的多目標激勵機制。從國際實踐來看,英國和澳大利亞等新能源高占比國家為適應電力產業、電力市場以及能源政策的發展和變化,建立了基于新能源發展、供電可靠性和客戶滿意度等的多目標激勵機制。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建議近期在促進新能源接入和消納方面建立基于經濟獎勵的激勵性機制,激勵電網企業通過優化電網調控運行和投資策略等方式,在及時滿足新能源大規模接入需求的同時降低因電網阻塞等因素造成的棄風、棄光問題的出現,并在遠期逐步引入基于諸如新能源發展、電力系統安全可靠性、客戶服務滿意度等多維評價、激勵機制,協同促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電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建立投資、運維支出偏差共享/共擔機制。從國外實踐來看,英國和澳大利亞等輸配電價監管機制較為成熟的國家均建立了諸如“共享調整系數”和“資本/運行效率分享計劃”等節約成本分享機制。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建議在近期建立計劃支出與實際支出的偏差共享/共擔機制,對于電網企業實際成本與準許成本之間的差額部分,按一定的比例納入下一監管周期成本監審基期結果當中,比例由監管機構與電網企業協商設定,并在遠期探索實施電網和用戶的偏差共享/共擔比例與支出屬性掛鉤的機制,當偏差支出涉及研發等電網創新活動時,電網企業可多享、少擔,反之則少享、多擔,以此激勵電網企業創新優化運行投資,提高電網運行投資效率。
健全、完善現有準許收入核定規則
合理確定固定資產定價折舊年限。為充分體現不同環境下輸變電資產的實際運行生命周期,建議充分考慮不同自然環境對輸變電設備運行生命周期的影響,根據自然環境條件、經濟發達程度將全國劃分為若干個片區,根據各區域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調整定價折舊年限區間,確保定價折舊年限與實際資產使用壽命保持一致,保障電網的投資能力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追溯調整企業賬面已提前計提完折舊的資產價值。根據合理彌補成本原則,建議將核價周期內新增的、賬面已計提完折舊的資產,按首個監管周期定價折舊政策進行追溯調整,并將相應折舊費計入監審定價準許成本。此外,由于成本監審以監審年年度財務報表的固定資產凈值為基礎進行核定,實際折舊費大于核定的折舊費的部分,將減少有效資產規模和凈資產收益率水平,建議同步調整。
優化完善現行資產轉資率規定。現行輸配電價監管機制明確“預計新增投資計入固定資產比率原則上不超過上一監管周期新增投資計入固定資產比率,最高不超過75%”,該機制可能鼓勵電網虛增投資,降低電網投資效率,也不利于新型電力系統建設背景下電網的可持續發展。隨著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不斷推進和監管數據的不斷積累,建議通過加強監管機構專業性、提高監管能力、優化成本監審流程等方式,強化對電網企業新增投資合理性的評估,并建立后評估機制,逐步替代現有的轉資率機制。
優化新能源大規模接入情況下的成本、投資參數認定規則
優化完善現行新增固定資產認定規則。現行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中提出“預計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按照不高于歷史單位電量固定資產的原則核定”,該機制制定的初衷是為提高資產運行投資效率,穩定終端用戶電價。但隨著經濟轉型升級,電網未來投資更多是為了滿足供電可靠性、提升電能質量、最高負荷增長等。因此,以歷史投資電量關系計算未來的新增投資,已難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所以,在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初期,建議優化和完善現行新增固定資產認定機制,結合前兩個輸配電價監管周期的數據積累,根據行業實際實事求是地調整相應規則,明確投資界面延伸的投資全額納入定價;在新型電力系統建設逐漸成熟時,逐步建立與新增電量、系統最大負荷、系統可靠性要求及新能源滲透率等多因素關聯的新增固定資產認定機制。
優化新增材料修理費及其他費用核定規則。現行定價辦法規定新增材料費、修理費、人工費三項合計增幅不超過2%,對一些資產規模大、地域廣、電網結構復雜的省級電網企業,實際材料及修理費需求客觀較高,實際費率高于定價辦法規定水平,若按照定價辦法三項成本的增幅,難以滿足電網實際需求。與此同時,新能源大規模接入導致電網需要投入更多的運行維護費用。因此,建議近期參考前兩個監管周期電網運行實際維護費率發生情況,按照電網實際費率水平核定新增材料、修理費及其他費用,并逐步建立基于標準成本或標尺競爭機制的客觀、合理的運行維護費率認定機制,激勵電網企業提高運行效率,合理節約運行維護成本。
建立基于標準成本或標尺競爭的輸配電定價成本合理性評估機制。目前成本監審辦法主要是通過歷史成本發生來確定費用的合理性,難以鼓勵電網公司進一步提高運行效率,也會陷入鼓勵成本浪費的誤區。從國際實踐來看,英國和澳大利亞在運維成本合理性評估方面均采取了“自上而下”的總支出分析和“自下而上”的作業成本分析方法,從宏觀和微觀的角度對電網企業的總成本支出和分類成本支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認定。因此,近期建議價格主管部門結合前兩個輸配電價監管周期實際發生的運維費情況合理判定第三周期運維費標準,并逐步在全國范圍內逐步開展基于標準成本或標尺競爭的輸配電定價成本合理性評估機制研究,確定各省級電網標準輸配電電價水平,在為電網企業提供標桿的同時,確保電網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作者: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黃東文
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許漢超 劉琳 李鼎林 馬允瑩 楊溢
華北電力大學 叢野
本文刊載于《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2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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