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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容量補償電價用戶側收取標準由0.0991調整至0.0705元/kWh

山東省發改委發布時間:2023-12-26 15:39:56

 

關于貫徹發改價格〔2023〕1501號文件完善我省容量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魯發改價格〔2023〕1022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華能山東發電有限公司、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國家能源集團山東電力有限公司、大唐山東發電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山東分公司、華潤電力華北大區,山東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山東電力交易中心:

為進一步深化電價市場化改革,推動煤電轉變經營發展模式,促進新能源發展和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1501號)等文件規定,現將我省容量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煤電容量電價機制適用于合規在運的公用煤電機組。燃煤自備電廠、不符合國家規劃的煤電機組,以及不滿足國家對于能耗、環保和靈活調節能力等要求的煤電機組,不執行容量電價機制。

二、電價標準

(一)省內煤電機組。2024-2025年山東煤電容量電價按照回收煤電機組固定成本30%確定,標準為每年每千瓦100元(含稅,下同)。

(二)跨省跨區煤電機組。納入山東電力電量平衡的跨省跨區外送煤電機組,執行山東煤電容量電價標準,并通過簽訂年度及以上中長期合同,明確煤電容量電費分攤比例和履約責任等內容。未納入山東電力電量平衡的跨省跨區外送煤電機組,由送電省份承擔其容量電費。

(三)應急備用煤電機組。機組調用時段電量電價,按同時段最短周期電力市場交易電價水平確定。容量電價具體標準,待國家確定應急備用煤電機組具體范圍及管理辦法后,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能源局按照回收日常維護成本的原則另行制定,適時采取競爭性招標等方式確定。

三、電費分攤

(一)煤電機組可獲得的容量電費,根據容量電價和機組申報的最大出力確定,煤電機組分月申報(可按日調整),電網企業按月結算。煤電機組停機備用和開展計劃檢修,在核定工期內,可按照機組并網調度協議明確的出力獲得容量電費。新建煤電機組自投運次月起執行煤電容量電價機制。

(二)煤電容量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用,每月由工商業用戶按當月用電量比例分攤,煤電容量電費折價由電網企業按月預測發布、逐月滾動清算,隨代理購電價格信息一并公布。

(三)納入系統運行費的煤電容量電費折價執行分時電價政策,峰谷清算損益納入煤電容量電費損益,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分享)。

四、電費考核

煤電機組正常在運情況下,無法按照調度指令(跨省跨區送電按合同約定,下同)提供申報最大出力的,月內發生兩次扣減當月容量電費的10%,發生三次扣減50%,發生四次及以上扣減100%。最大出力未達標情況由電網企業按月統計,相應扣減容量電費。對自然年內月容量電費全部扣減累計發生三次的煤電機組,取消其獲取容量電費的資格。

五、其他事項

(一)加強山東現行市場化容量補償電價機制與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銜接,現行市場化容量補償電價用戶側收取標準由每千瓦時0.0991元暫調整為0.0705元。容量補償電價政策、補償機組范圍、補償費用收取(支付)等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煤電容量電價機制具體適用范圍、認定程序、考核機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要對煤電容量電費單獨歸集、單獨反映,按季向省發展改革委和相關主管部門報送煤電機組容量電費結算及扣減情況、工商業用戶度電分攤水平測算及執行情況、電量電費結算情況等信息。

(三)上述電價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價格處)、山東能源監管辦(市場監管處)、省能源局(電力處)。

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1501號)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

山東省能源局

2023年12月25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3〕15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決策部署,適應煤電向基礎保障性和系統調節性電源并重轉型的新形勢,推動煤電轉變經營發展模式,充分發揮支撐調節作用,更好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促進新能源加快發展和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現就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思路

  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加快推進電能量市場、容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等高效協同的電力市場體系建設,逐步構建起有效反映各類電源電量價值和容量價值的兩部制電價機制。當前階段,適應煤電功能加快轉型需要,將現行煤電單一制電價調整為兩部制電價,其中電量電價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靈敏反映電力市場供需、燃料成本變化等情況;容量電價水平根據轉型進度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并逐步調整,充分體現煤電對電力系統的支撐調節價值,確保煤電行業持續健康運行。

 二、政策內容

  (一)實施范圍。煤電容量電價機制適用于合規在運的公用煤電機組。燃煤自備電廠、不符合國家規劃的煤電機組,以及不滿足國家對于能耗、環保和靈活調節能力等要求的煤電機組,不執行容量電價機制,具體由國家能源局另行明確。

  (二)容量電價水平的確定。煤電容量電價按照回收煤電機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確定。其中,用于計算容量電價的煤電機組固定成本實行全國統一標準,為每年每千瓦330元;通過容量電價回收的固定成本比例,綜合考慮各地電力系統需要、煤電功能轉型情況等因素確定,2024~2025年多數地方為30%左右,部分煤電功能轉型較快的地方適當高一些,為50%左右(各省級電網煤電容量電價水平具體見附件)。2026年起,將各地通過容量電價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

  (三)容量電費分攤。煤電機組可獲得的容量電費,根據當地煤電容量電價和機組申報的最大出力確定,煤電機組分月申報,電網企業按月結算。新建煤電機組自投運次月起執行煤電容量電價機制。各地煤電容量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用,每月由工商業用戶按當月用電量比例分攤,由電網企業按月發布、滾動清算。

  對納入受電省份電力電量平衡的跨省跨區外送煤電機組,送受雙方應當簽訂年度及以上中長期合同,明確煤電容量電費分攤比例和履約責任等內容。其中:(1)配套煤電機組,原則上執行受電省份容量電價,容量電費由受電省份承擔。向多個省份送電的,容量電費可暫按受電省份分電比例分攤,鼓勵探索按送電容量比例分攤。(2)其他煤電機組,原則上執行送電省份容量電價,容量電費由送、受方合理分攤,分攤比例考慮送電省份外送電量占比、高峰時段保障受電省份用電情況等因素協商確定。

  對未納入受電省份電力電量平衡的跨省跨區外送煤電機組,由送電省份承擔其容量電費。

 (四)容量電費考核。正常在運情況下,煤電機組無法按照調度指令(跨省跨區送電按合同約定,下同)提供申報最大出力的,月內發生兩次扣減當月容量電費的10%,發生三次扣減50%,發生四次及以上扣減100%。煤電機組最大出力申報、認定及考核等規則,由國家能源局結合電力并網運行管理細則等規定明確。最大出力未達標情況由電網企業按月統計,相應扣減容量電費。對自然年內月容量電費全部扣減累計發生三次的煤電機組,取消其獲取容量電費的資格。

  應急備用煤電機組的容量電價,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回收日常維護成本的原則制定,鼓勵采取競爭性招標等方式確定。應急備用煤電機組調用時段電量電價,按同時段最短周期電力市場交易電價水平確定。應急備用煤電機組具體范圍及管理辦法由國家能源局另行明確。

  三、保障措施 

 (一)周密組織實施。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牽頭做好煤電容量電價機制落實工作,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組織實施。跨省跨區送電送、受方要加強溝通銜接,盡快細化確定外送煤電機組容量電費分攤方式等內容,并在中長期交易合同中明確。電網企業要積極配合做好煤電容量電費測算、結算、信息統計報送等相關工作。發電企業要按規定及時申報機組最大出力,作為容量電費測算、結算、考核的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強化煤炭價格調控監管,加強煤電中長期合同簽約履約指導,促進形成競爭充分、合理反映燃料成本的電量電價,引導煤炭、煤電價格保持基本穩定,確保機制平穩實施。 

 (二)強化政策協同。各地要加快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發展,完善市場交易規則,促進電量電價通過市場化方式有效形成,與煤電容量電價機制協同發揮作用;已建立調峰補償機制的地方,要認真評估容量電價機制實施后系統調峰需求、煤電企業經營狀況等,相應調整有償調峰服務補償標準。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方,可參考本通知明確的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研究建立適應當地電力市場運行情況的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建立后,省內煤電機組不再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容量電價機制。

 (三)密切跟蹤監測。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當地相關部門,積極跟蹤煤電容量電價機制執行情況,密切監測煤炭、電力市場動態和價格變化,發現問題及時反映。電網企業要對煤電容量電費單獨歸集、單獨反映,按季向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報送當地煤電機組容量電費結算及扣減情況、工商業用戶度電分攤水平測算及執行情況、電量電費結算情況等信息。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引導,指導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向用戶充分闡釋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對發揮煤電支撐調節作用、更好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促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重要意義,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增進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市場形勢等發生重大變化,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適時評估調整。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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