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條款(試行)》(以下簡稱《條款》),由《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試行)》《新能源汽車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示范條款(試行)》組成。《條款》將如何為新能源汽車消費者提供更加有效和有針對性的保險保障?記者采訪了協會和專家。
《條款》設計有哪些亮點?
保險場景多元化、保險責任定制化、保險保障人性化
“在保險責任上,既為‘三電’系統提供保障,又全面涵蓋新能源汽車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的使用場景;在條款開發上,既考慮當前的主流技術路線,又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的新業態留有創新空間。”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黨委委員、副會長王玉祥介紹,《條款》涵蓋了4個主險和15個附加險。
從險種結構方面看,《條款》與現行的《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相比有不少創新。平安財險副總經理吳濤分析,《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試行)》有3個主險、13個附加險,主險在結構上與現行《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保持一致,附加險除保留現行《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9個附加險外,修改完成了《附加新能源汽車增值服務特約條款》,新增了《附加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附加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3個示范附加險。
人保財險市場總監毛寄文認為,《條款》亮點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一是保險場景多元化,比如結合新能源汽車充電使用的特點,開發《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附加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集中解決新技術應用中輔助設施產生的風險;二是保險責任定制化,突出新能源汽車電池及儲能系統、電機及驅動系統等“三電”系統的構造特征,將保障范圍擴大至車輛特定的使用場景,如自助充電、專用車輛工程作業等;三是保險保障人性化,結合新能源汽車充電過程中的風險設計《附加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承保由于外部電網輸變電故障、電流電壓異常等導致的車輛損失。
新能源汽車特有損失如何保障?
新能源汽車起火燃燒、充電樁損失都在保障范圍之內
新能源汽車創新的用車場景,也衍生出新的風險點。比如新能源汽車以動力電池作為儲能裝置,車輛輔助設備延伸至充電設施,在車輛使用過程中,除了傳統的交通意外風險,動力電池起火、爆燃引發等重大事故構成新的風險因素。這類新能源汽車獨有的意外風險如何保障,是消費者關注的焦點,也是前期條款設計調研的重點。
中華財險副總裁沈華介紹,新能源汽車的起火燃燒既屬于“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也在“新能源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保障范圍之內。“目前,車險三者險責任限額最高可到1000萬元,建議廣大新能源汽車車主在投保時可根據自身風險保障需要,選擇合適的第三者責任限額投保。”沈華表示。
同時,沈華建議,消費者在投保車險三者險的基礎上,還可以選擇投保“法定節假日限額翻倍險”,在法定節假日(含周末)期間,車險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可擴大一倍,消費者僅需支付較低的保費就可獲得翻倍的風險保障。
此次新增的《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附加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兩個附加險也備受關注。《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為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被盜竊或遭他人損壞導致的充電樁自身損失提供保險保障;《附加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保險責任涵蓋了電樁可能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條款》將充電樁設備自身損失以及可能引起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納入保險責任,這是保險行業首次將車外設備納入保險責任,是圍繞消費者用車場景提供保險保障的一次大膽探索、重要突破和全新嘗試。”國壽財險副總裁傅天明表示。
理賠流程有什么變化?
拓寬保障邊界,盡力避免理賠爭議,持續升級理賠服務
新能源汽車理賠流程與傳統機動車相比有何不同? “對消費者來說,理賠流程與現行的《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不會有明顯差異。”人保財險理賠部總經理畢欣介紹,但針對新能源汽車的風險特性和使用特點,理賠也呈現一些新特點。
畢欣舉例,除了將外部電網故障、充電樁損失和責任等風險納入保險理賠范圍,拓寬保障邊界之外,《條款》還對“新能源汽車”“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過程”“電池衰減”等專有名詞表述進行釋義,避免因名詞理解差異引發保險理賠糾紛。此外,《條款》持續升級理賠服務,對理賠相關環節可能涉及的風險點、服務標準和操作規范進行全面梳理。“依托科技賦能,我們將推出更多線上化、個性化、差異化的新能源專屬理賠服務舉措,更好地滿足不同消費群體的保險理賠服務需求。”畢欣說。
專家們認為,在新能源汽車技術不斷迭代更新、新能源汽車保險歷史數據積累較少的情況下,只有加快產品創新、加快經驗數據的積累,同時加快與汽車等相關產業的融合,收集更多行業信息,才能推動新能源車險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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