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要求在保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目錄分時電價機制,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為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提供支撐。
《通知》提出優化分時電價機制,包括完善峰谷電價機制、建立尖峰電價機制、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三方面內容。
《通知》要求各地科學劃分峰谷時段,合理確定峰谷電價價差,統籌考慮當地電力系統峰谷差率、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上年或當年預計最大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于3∶1。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在峰谷電價的基礎上推行尖峰電價機制。尖峰時段根據前兩年當地電力系統最高負荷95%及以上用電負荷出現的時段合理確定,并考慮當年電力供需情況、天氣變化等因素靈活調整;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
關于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通知》提出,日內用電負荷或電力供需關系具有明顯季節性差異的地方,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合理設置季節性峰谷電價價差;水電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要統籌考慮風光水多能互補因素,進一步建立健全豐枯電價機制,電價浮動比例根據系統供需情況合理設置。鼓勵北方地區研究制定季節性電采暖電價政策。
《通知》就強化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提出明確要求。首先要明確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各地要加快將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擴大到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對部分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可研究制定平均電價(執行分時電價用戶的平均用電價格),由用戶自行選擇執行;不得自行暫停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或縮小執行范圍,嚴禁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為名變相實施優惠電價。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有條件的地方,要按程序推廣居民分時電價政策,逐步拉大峰谷電價價差。此外,還要建立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并完善市場化電力用戶執行方式。
《通知》要求各地精心組織實施、做好執行評估、強化宣傳引導,加強分時電價機制實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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