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要求,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導各地切實組織開展好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保障代理購電機制平穩運行。
《通知》指出,建立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機制,保障機制平穩運行,是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提出的明確要求,對有序平穩實現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促進電力市場加快建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對規范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方式流程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明確代理購電用戶范圍。推動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二是預測代理工商業用戶用電規模。電網企業要定期預測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用電量及典型負荷曲線,保障居民、農業用戶的用電量規模單獨預測。三是確定電網企業市場化購電規模。各地保量保價的優先發電電量,不應超過當地電網企業保障居民、農業用戶用電和代理工商業用戶購電規模,不足部分由電網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采購。四是建立健全電網企業市場化購電方式。2021年12月底前,電網企業主要通過掛牌交易方式代理購電;2022年1月起,電網企業通過參與場內集中交易方式代理購電。五是明確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形成方式。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價由代理購電價格、輸配電價、基金及附加組成,按月測算并提前3日公示,于次月執行。六是規范代理購電關系變更。電網企業首次代理工商業用戶購電時,應至少提前1個月通知用戶,其間應積極履行告知義務,與電力用戶簽訂代理購電合同。
《通知》明確,加強政策協同,形成改革合力。一是加強與居民、農業銷售電價政策的協同。居民、農業用電由電網企業保障,保持價格穩定,電網企業為此產生的新增損益,按月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二是加強與分時電價政策的協同。在現貨市場未運行的地方,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代理購電合同未形成有效分時信號的,應當按照當地分時電價政策規定的時段劃分及浮動比例執行。三是加強與電力市場交易規則的協同。電網企業代理購電與市場主體執行統一的市場規則。燃煤發電跨省跨區外送的,送受端雙方要適應形勢變化協商形成新的送電價格。四是加強與可再生能源消納權重政策要求的協同。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公平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權重責任。
《通知》要求,強化保障措施,確保改革平穩落地。一是規范代理購電行為。電網企業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代理購電機制執行情況,做好信息公開、電費結算等工作,電力交易機構不得參與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業務。二是加強代理購電信息公開。電網企業原則上應按月發布采購電量電價結構及水平、代理購電用戶電量和電價執行情況等信息。三是確保代理購電服務質量。電網企業要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代理購電機制平穩運行的組織機構,確保在用戶電費賬單中清晰列示代理購電電費明細情況,持續加強與用戶的溝通,增進各方面理解支持。四是做好市場價格波動風險防控。各地要密切跟蹤電力市場和價格變化,做好風險預警防控。五是強化代理購電監管。各地要加強對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的監管,及時查處信息公開不規范、運用壟斷地位影響市場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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