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力網訊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公開征求《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專項管理,規范建設秩序,提高中央預算內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對《新一輪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發改辦能源〔2016〕671號)進行了修訂,組織起草了《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2月9日。請將反饋意見以傳真形式發送至010-81929535,或以電子郵件形式發至nongnengchunea@163.com。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1年11月9日
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專項管理,規范建設秩序,提高中央預算內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村電力持續健康發展,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良好的電力保障,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1年第4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規范打捆切塊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2017〕189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農村電網是指縣級行政區域內,為農村生產生活提供電力服務的110千伏及以下電網設施(含用戶電表)。
本辦法所稱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是指新建變電站、線路(原則上不含入地電纜)等農村電網設施,離網型局域網設施,或對已運行農村電網設施局部或整體就地或異地建設、增容、更換設備等,重點支持脫貧地區兼顧其他地區,進一步優化農村電網網架結構,提升裝備智能化水平,滿足農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接入、消納需要,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構建與鄉村振興、農業農村現代化相適應的新型農村電網。
本辦法所稱專項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的用于支持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項目建設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享受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國家資本金)、國家農村電網改造貸款投資償還政策的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項目。
第四條【實施原則】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專項管理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政府組織、企業實施、強化監管、提高效益”的原則,在各級政府組織領導管理監督下,符合條件的供電企業作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實施。
第五條【實施重點及總體要求】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實施重點是農村中低壓配電網及離網型局域網,兼顧農村電網各電壓等級協調發展。
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項目劃分,35千伏及以上以單個項目、35千伏以下以縣為單位。
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項目實施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實3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
第二章 支持原則
第六條【資金籌措】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建設資金按照“企業為主、政府支持”的原則多渠道籌集。國家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作為資本金支持中西部地區項目,鼓勵地方財政資金或地方政府債券等投入。東部地區項目資本金采取項目法人自籌、地方政府投資、吸引社會資金投入等方式籌措。項目資本金籌措不得造成地方政府新增隱性債務。銀行貸款由項目法人統貸統還,貸款償還按現行政策執行。
第七條【不予支持情形】對于已經足額安排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中央資金。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不同中央資金。
項目法人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不予支持。
第八條【支持標準】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資本金比例為:
(一)西藏為80%;
(二)新疆54個邊境縣脫貧縣,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四省(四4川、云南、青海、甘肅)涉藏州縣,四川省涼山州、云南省怒江州、甘肅省臨夏州,為50%;
(三)黑龍江、吉林、遼寧省,內蒙古東部地區,為30%;
(四)中西部其他省份,以及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文件享受西部待遇的地區為20%。
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向脫貧地區和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傾斜。
第九條【退出機制】建立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資本金退出機制,對于供電企業投資能力較強的省份,采取逐步降低中央資本金比例直至全部由企業投資等方式,實現中央資本金退出。
第十條【承貸主體條件】享受國家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專項政策支持、承擔國家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任務的供電企業,須滿足以下條件,方能成為國家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承貸主體。
(一)具有有關部門頒發的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已批復供區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規劃;
(三)銀行已開展承貸能力評估,出具貸款能力評估報告及貸款意向文件;
(四)已征求有關財政部門意見;
(五)滿足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規劃編制
第十一條【原則目標】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統籌協調、突出重點”的原則,統籌城鄉發展,加大農村電網建設力度,提高農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接入、消納能力,全面鞏固提升鄉村電力保障水平,以滿足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新型城鎮化建設、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等電力需求為目標,制定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規劃(規劃期5年)。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在規劃的指導下分年度實施。
第十二條【規劃層級】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規劃分為國家規劃、省級規劃和縣級規劃。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地區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規劃,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組織編制本省(區、市)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規劃,在省級發展改革委指導下,地市級和縣級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縣級規劃,必要時可編制地市級規劃。
第十三條【縣級規劃】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縣級規劃是編制省級規劃的基礎和前提,應提出本縣域5年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實施的目標、任務、建設重點等,落實到具體項目和投資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縣域農村電網(包括縣城)現狀、供電服務現狀、可6再生能源接入和消納現狀及存在問題,縣級供電企業經營現狀及存在問題;
(二)本縣域農村電力市場需求預測,包括縣城及各個鄉鎮;
(三)本縣域農村電網提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接入和消納能力的目標、任務、措施等;
(四)本縣域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的目標和主要任務;
(五)本縣域上級電網建設需求;
(六)本縣域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項目布局和建設時序,項目應落實到具體建設地點;
(七)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
(八)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條【縣級規劃銜接及審查】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縣級規劃應做好與本縣域經濟社會發展、鄉村振興、國土空間等相關規劃的銜接,重點將35千伏及以上項目納入相關規劃,加快落實各項建設條件。
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指導地市級和縣級發展改革部門編制好縣級規劃,并組織開展論證審查,將縣級規劃內容納入省級規劃。
第十五條【省級規劃】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省級規劃在匯總各縣級規劃基礎上編制形成,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省(區、市)農村電網現狀(包括歷次改造的投資、已形成的工作量等)及存在問題,可再生能源接入和消納現狀及存在問題;
(二)農村電力市場需求預測;
(三)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的目標和主要任務;
(四)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項目布局和建設時序,35千伏及以上項目應落實到具體建設地點;
(五)農村電網提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接入和消納能力的目標、任務、措施等;
(六)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與省級電力發展規劃的銜接情況。
(七)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及電價測算;
(八)保障措施等。
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各縣級規劃應以附件形式,作為省級規劃的一部分。
第十六條【規劃報送】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編制完成本省(區、市)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規劃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作為申報中央投資計劃和項目安排的依據。
第十七條【規劃修訂】規劃實施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及時組織調整修訂省級規劃,同時調整修訂縣級規劃,并在修訂后兩個月內將調整修訂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八條【企業規劃】項目法人要根據本省(區、市)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規劃編制要求,在組織制定供區內各縣級供區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本企業規劃,報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審查。縣級供區規劃同時報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第十九條【國家規劃】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在統籌銜接各省(區、市)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全國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規劃。
第四章 投資計劃編制、申報與下達
第二十條【項目儲備】省級發展改革委在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規劃的基礎上,建立項目儲備庫,編制三年滾動投資計劃,明確每一個項目的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總投資、中央資金需求、項目單位和監管單位等,錄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
第二十一條【不得納入年度計劃情況】三年滾動投資計劃是編制年度投資計劃的基礎和來源。
未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及未錄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的項目,不得納入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
第二十二條【可研編制及審批】各省級發展改革委根據本省(區、市)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規劃,從三年滾動投資計劃中提取項目形成年度計劃草案,并組織項目法人對年度計劃草案中的項目開展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三條【可研編制要求】項目法人開展可行性研究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相關規程規范,對項目建設條件進行調查和必要勘測,在可靠詳實資料基礎上,對項目建設的技術、經濟、環境、節能、施工及運行管理等進行分析論證和方案比較,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35千伏及以上以單個項目、35千伏以下以縣為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審批并出具批準文件。
第二十四條【計劃草案編制及報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草案編制工作要求,各省級發展改革委按時編制報送本省(區、市)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草案,提出年度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建設規模、投資規模、中央預算內投資需求等,并將具備條件的項目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報送。中央企業同時報送本企業供區投資計劃草案。
第二十五條【規模切塊下達】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各省級發展改革委及中央企業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草案后,根據規劃及年度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工作重點、上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等,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農村電網建設水平、農村居民用電需求、電網企業盈利水平等綜合因素后,切塊下達各省(區、市)及中央企業年度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
第二十六條【計劃編制及報送】省級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切塊規模,編制報送年度投資計劃。投資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二)本年度計劃是否符合規劃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三)本年度計劃實施必要性及實施目標;
(四)本年度計劃總投資,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法人自有資金、銀行貸款等;
(五)本年度計劃建設規模;
(六)本年度計劃完成時間和進度安排;
(七)本年度計劃是否符合本地區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是否會造成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八)本年度計劃績效目標等。
年度投資計劃應附銀行貸款承諾函、企業自有資金承諾函等。
中央企業按照本企業供區中央預算內投資切塊規模,編制報送本企業年度投資計劃。
第二十七條【投資計劃下達】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查同意后,下達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年度投資計劃,明確各省(區、市)及各項目法人的建設規模、投資規模、完成時間、績效目標等。
第五章 投資計劃執行與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投資計劃分解】各省級發展改革委在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年度投資計劃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將本地區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每一個項目需明確項目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項目方案及初設】項目法人應根據年度投資計劃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省級發展改革委備案。
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開展初步設計。35千伏及以上以單個項目、35千伏以下以縣為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報告,報省級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三十條【資金使用要求】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專項資金要專項存儲、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封閉運行,嚴禁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資金。資金使用和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資金使用范圍】表箱和電能表改造投資納入投資計劃,表后線及設施由農戶提供合格產品或出資改造。項目法人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違反規定向農戶收費,嚴禁強制農戶出資。
第三十二條【項目檔案管理】項目法人應建立省、市、縣三級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項目檔案,從項目設計到竣工驗收等各環節的文件、資料等都應按照有關規定收集、整理、歸檔、保管等。
第三十三條【項目調整】省級發展改革委應按照投資計劃組織項目法人做好項目實施。項目確需調整變更的,不得變更投資計劃下達的本省(區、市)投資規模,不得減少建設規模。
項目法人向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項目調整變更申請,提供調整變更的理由和依據、項目可研報告等。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審查,批復項目可研報告,出具同意調整變更的文件,并及時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進行調整更新。
第三十四條【項目監管】各省級發展改革委應落實監管責任。依托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對投資計劃及項目實施開展定期調度,并報送實施情況:
(一)項目實際開工竣工時間;
(二)項目資金到位、支付和投資完成情況;
(三)項目的主要建設內容;
(四)項目工程形象進度;
(五)績效目標實現情況;
(六)存在的問題。
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負責對信息填報情況進行審核把關。
第三十五條【竣工驗收】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項目完工后,省級發展改革委應及時組織對本省級區域內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項目進行總體竣工驗收。項目法人負責單項工程的驗收,驗收報告報省級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三十六條【監測評價】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建立以縣為單位的農村電網監測評價體系,重點監測電網規模、投入、運行服務等情況,督促供電企業提高農村地區電力普遍服務水平。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監督檢查】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加強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投資計劃管理,建立農村電網監測評價體系。依托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對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開展調度。加強對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資金和還貸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確保發揮效益。
項目法人應積極配合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做好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項目的稽察、檢查和審計等。加強對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項目的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監督檢查】項目法人應定期向省級發展改革委報告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
年度投資計劃執行完畢后,省級發展改革委應及時對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價,包括完成目標、實際工作量、績效評估等,形成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評價結果好的視情況加大支持力度,評價結果差的視情況減少安排規模直至予以取消。
項目法人應對其提供的數據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任。省級發展改革委應對項目法人提供的數據和材料進行必要的審查,并對其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規處置】省級發展改革委或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責令限期整改,約談,暫停項目建設,核減、收回或停止中央投資,并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資料和情況,騙取中央投資的;
(二)違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項目前期工作的;
(三)項目可研編制和審查、項目初步設計存在較大問題的;
(四)挪用、截留或滯留中央投資的,以及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資金未專項存儲、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封閉運行的;
(五)違規調整變更投資計劃和項目,以及調整變更比較大的;
(六)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或竣工完成的;
(七)對工程建設疏于管理,或不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八)未按要求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準確、完整填15報相關項目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違規處置】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咨詢機構等未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省級管理辦法】省級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區、市)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專項管理辦法,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第四十二條【解釋】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施行日期及有效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新一輪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發改辦能源〔2016〕671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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