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通知指出:將燃煤發電市場交易價格浮動范圍由現行的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擴大為上下浮動原則上均不超過20%,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電力現貨價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各地要有序推動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按照市場價格購電,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
全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1〕14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華能集團、大唐集團、華電集團、國家電投集團、國家能源集團、國投電力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推進電價市場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電價的機制,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現就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及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思路
按照電力體制改革“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總體要求,有序放開全部燃煤發電電量上網電價,擴大市場交易電價上下浮動范圍,推動工商業用戶都進入市場,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保持居民、農業、公益性事業用電價格穩定,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推動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
二、改革內容
(一)有序放開全部燃煤發電電量上網電價。燃煤發電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通過市場交易在“基準價+上下浮動”范圍內形成上網電價。現行燃煤發電基準價繼續作為新能源發電等價格形成的掛鉤基準。
(二)擴大市場交易電價上下浮動范圍。將燃煤發電市場交易價格浮動范圍由現行的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擴大為上下浮動原則上均不超過20%,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電力現貨價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三)推動工商業用戶都進入市場。各地要有序推動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按照市場價格購電,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目前尚未進入市場的用戶,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戶要全部進入,其他用戶也要盡快進入。對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的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代理購電價格主要通過場內集中競價或競爭性招標方式形成,首次向代理用戶售電時,至少提前1個月通知用戶。已參與市場交易、改為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其價格按電網企業代理其他用戶購電價格的1.5倍執行。
鼓勵地方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用電實行階段性優惠政策。
(四)保持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農業用電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各地要優先將低價電源用于保障居民、農業用電。
三、保障措施
(一)全面推進電力市場建設。加強政策協同,適應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需要,進一步放開各類電源發電計劃;健全電力市場體系,加快培育合格售電主體,豐富中長期交易品種,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加強輔助服務市場建設,探索建立市場化容量補償機制。
(二)加強與分時電價政策銜接。各地要加快落實分時電價政策,建立尖峰電價機制,引導用戶錯峰用電、削峰填谷。電力現貨市場未運行的地方,要做好市場交易與分時電價政策的銜接,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以及市場電價峰谷比例低于當地分時電價政策要求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按當地分時電價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三)避免不合理行政干預。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要求推進電力市場建設、制定并不斷完善市場交易規則,對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進入電力市場不得設置不合理門檻,不得組織開展電力專場交易,對市場交易電價在規定范圍內的合理浮動不得進行干預,保障市場交易公平、公正、公開。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指導,對地方不合理行政干預行為,通過約談、通報等方式及時督促整改。
(四)加強煤電市場監管。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密切關注煤炭、電力市場動態和價格變化,積極會同相關部門及時查處市場主體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電力企業、交易機構參與電力專場交易和結算電費等行為,以及地方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等行為,對典型案例公開曝光,維護良好市場秩序。指導發電企業特別是煤電聯營企業統籌考慮上下游業務經營效益,合理參與電力市場報價,促進市場交易價格合理形成。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充分認識當前形勢下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明確責任,會同相關部門和電力企業精心做好組織實施工作;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增進各方面理解和支持,確保改革平穩出臺、落地見效。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實施,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11日
來源:國家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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