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湖北省能源局印發《湖北省2021年新能源項目建設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就新能源項目管理、建設方面給出指導方案。
根據文件,為有序規劃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發展,湖北省將優先支持風光火互補項目、風光儲項目,對在湖北省投資新能源裝備制造產業的企業配置一定比例的新能源規模。項目主要分為屋頂分布式光伏、源網荷儲和多能互補、產業發展配套項目以其他新能源項目,共四類。
源網荷儲和多能互補項目申報規模要不低于1GW,風光火補基地按照煤電新增調峰容量的2.5倍配置新能源項目,風光水(抽水蓄能)基地按照抽水蓄能電站容量的2倍配置新能源規模,對于可配置規模小于基地規模(1GW)的按照容量的10%、2小時以上配置儲能。
產業發展配套項目規模約5GW,全國前列的新能源制造企業新建裝備產業規模總投資不低于10億元,建成產值不低于50億元。第一筆投資不低于2億元到位且項目開工,配置200MW項目,投資過半再配置400MW,投資全部完成后再配置400MW。項目建成年產值達標且通過驗收后,再每年配置100萬千瓦的新能源項目,直至達到配置總規模。
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按照國家相關文件執行,不參與年度規模配置,鼓勵在全省實施戶用光伏發電整村推進。其他新能源項目分別按照煤電靈活性改造或在建煤電配套新能源項目、集中式化學儲能、抽水蓄能配套項目。其規模分別按照煤電新增調峰空間的2倍、儲能電站的5倍、抽水蓄能的1倍規劃規模。
源網荷儲和多能互補百萬千瓦基地在申報方面,場址應相對集中、核心區建設規模不低于總規模的40%,在2023年底前全容量并網發電,配套火電、抽水蓄能、儲能電站要同步建成投產。
產業配套類新能源項目則要明確落實項目場址,項目容量與土地面積匹配標準為:地面光伏電站、樁基式漁光互補電站土地使用面積不低于200畝/萬千瓦,漂浮式漁光互補電站土地使用面積不低于150畝/萬千瓦。風電項目要在2022年6月底前開工建設,2023年年底全容量并網;光伏項目要在2021年年底前開工建設,2022年底前全容量并網。
需要注意的是,配置項目規模要以省電力公司審定的可消納容量作為項目規模配置標準,對于接入同一變電站或消納臺區的項目,按照規定順序進行配置,產業配套新能源項目>百萬千瓦基地>集中式。
同時,建立獎懲機制,對于完成進度快、優先使用省內產品的項目在后續給予一定規模獎勵;對于無故不開工、建設進度慢的項目,逾期一季度降低0.01元的上網電價,未完成配套項目的上網電量電費不予結算和補結。
事實上,湖北在今年3月就印發了其2021年度新能源消納指引,按照消納情況劃分3類區域、5類項目,隨著本次建設征求意見的下發,湖北新能源項目將迎來開發大潮。
具體文件見下:
湖北省能源局關于征求《湖北省2021年新能源項目建設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
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21﹞25號)要求,為規范我省新能源項目(指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有序推進項目建設,實現新能源高質量發展,我們研究起草了《湖北省2021年新能源項目建設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參照國家能源局的做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6月7日至6月13日,相關意見建議可通過電子郵件發至188618055@qq.com,或傳真至027-87894027,在反饋意見的同時,請留下您的聯系方式,以便我們及時與您聯系。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湖北省能源局
2021年6月7日
湖北省2021年新能源項目建設工作方案
(征求意見稿)
按照“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要求,以及《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21﹞25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為逐步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規范我省新能源項目(指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有序推進項目建設,實現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現擬訂2021年新能源項目建設工作方案如下:
一、項目配置原則
1.總體規劃,有序發展。發揮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引領作用和《湖北省能源局關于印發2021年度新能源消納指引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1﹞14號)的引導作用,依據各地資源狀況、電網特性、消納能力等,合理確定新能源年度開發規模和布局。
2.消納導向,安全發展。圍繞增加消納能力和改善電能質量,布局新能源項目。遵循電力系統運行規律,堅守安全底線,充分發揮源網荷儲協調互濟能力,提升新能源并網友好性和電力支撐能力,提高存量電源調節能力和存量輸電通道利用水平,優先支持風光火互補項目、風光儲項目建設,優先支持利用現有升壓站和送出工程建設的續建項目。
3.振興產業,協同發展。加強引導扶持,統籌項目建設與產業發展,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以項目建設帶動我省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對在我省投資新能源裝備制造產業的企業配置一定比例的新能源規模。
4.嚴格獎懲,規范發展。建立和完善激勵懲戒機制,對嚴格按規定和技術規范標準實施項目建設的進行獎勵,對建設運行中的失信行為和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規予以懲戒,規范新能源發展秩序。
二、項目類型及配置標準
一是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指利用固定建筑屋頂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含戶用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利用固定建筑屋頂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接入電壓等級不超過10KV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企業投資建設的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參與年度建設規模配置,由企業自行組織建設,自動納入當年度建設規模項目清單。企業應在湖北能源信息管理系統(http://119.96.118.186:9088)填報項目相關情況(戶用光伏發電項目不填報),作為電力公司受理并網的依據;戶用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和申報程序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2019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9﹞49號)有關要求執行。鼓勵在全省實施戶用光伏發電整村推進。
二是源網荷儲和多能互補百萬千瓦基地。指場址相對集中,裝機規模不低于100萬千瓦,具備電力接入和消納能力、電力系統靈活調節能力的源網荷儲和多能互補百萬千瓦基地。企業應通過自建、合建共享或購買服務等市場化方式,配套實施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或在建煤電項目、抽水蓄能電站等以新增電力系統靈活調節能力。
配置標準。由省能源局按照配套的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或在建煤電項目、抽水蓄能電站新增調峰能力的一定比例進行配置。一是風光火互補基地。按照不超過煤電新增調峰容量(機組靈活性改造后的調峰容量或在建煤電項目設計調峰容量﹣電網常規要求調峰容量(即煤電裝機的50%),下同)的2.5倍配置新能源項目;二是風光水(抽水蓄能)基地。按照不超過抽水蓄能電站容量的2倍配置新能源項目;三是風光火(水)儲基地。按照不超過煤電新增調峰容量的2.5倍配置新能源項目或不超過抽水蓄能電站容量的2倍配置新能源項目。可配置的新能源項目規模小于基地規模的,不足部分(基地規模與可配置的新能源項目規模之差)應按照化學儲能容量不低于10%、時長不低于2小時、充放電不低于6000次的標準配置儲能。
三是產業發展配套的新能源項目。指為技術水平和銷售總額位于行業全國前列的企業在我省投資新建新能源裝備制造產業(包括風電、光伏、氫能、化學儲能裝備等相關配套產業)配置的新能源項目。新建裝備產業項目總投資應不低于10億元(貨幣投資,下同),建設期限不超過2年,達產后年產值不低于50億元,建成后企業規模、科技含量均須走在全國前列。
配置標準。由省能源局根據產業投資總額、投資進度和年產值等,配置500萬千瓦的新能源項目。第一筆投資(不低于2億元)到位且項目開工,配置不超過20萬千瓦的新能源項目;投資過半,再配置不超過40萬千瓦的新能源項目;完成全部投資,再配置不超過40萬千瓦的新能源項目;項目建成年產值達標且通過驗收后,再每年配置100萬千瓦的新能源項目,直至達到配置總規模。
四是其他新能源項目。指具備電力接入和消納能力、電力系統靈活調節能力的新能源項目。企業可通過自建、合建共享或購買服務等市場化方式,配套實施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或在建煤電項目、抽水蓄能電站)、建設集中式(共享式)化學儲能等以新增電力系統靈活調節能力。
配置標準。由省能源局按照配套的新增電力系統靈活調節能力的一定比例進行配置。一是與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或在建煤電配套的新能源項目,總規模不超過煤電新增調峰容量(即改造后的調峰容量或在建煤電項目設計調峰容量﹣電網常規要求調峰容量)的2倍;二是與集中式(共享式)化學儲能電站配套的新能源項目,總規模不超過儲能電站裝機容量的5倍;三是與新建抽水蓄能電站配套的新能源項目。抽水蓄能電站核準開工的,配置抽水蓄能電站容量20%的新能源項目;投資過半的,再配置抽水蓄能電站容量40%的新能源項目;建成投運的,再配置抽水蓄能電站容量40%的新能源項目。
三、項目申報條件及申報材料
(一)源網荷儲和多能互補百萬千瓦基地
1.申報條件
(1)場址和投資企業已落實。基地建設規模不小于100萬千瓦,場址相對集中,位于同一市州的1個或相鄰的2個縣市,核心區建設規模不低于總規模的40%,光伏電站已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投資企業已確定。
(2)具備并網條件。基地應接入現有或2023年底前能投產的500KV或220KV變電站,接入220KV變電站的接入點不超過3個。應配套實施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或依托在建煤電項目、抽水蓄能電站,且可配置的新能源項目規模不小于基地規模的60%。已委托第三方技術機構編制完成輸電規劃設計報告。
(3)已編制完成基地建設實施方案。已委托第三方技術機構編制完成基地建設實施方案,同時,光伏發電項目應滿足《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0﹞69號)要求。
(4)已取得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持意見。縣級政府建立推進工作機制和服務保障機制,支持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土地利用等方面降低項目非技術成本。縣級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林業等部門核實,明確項目用地范圍(拐點坐標)和用地類別,證明光伏電站場址范圍內、風電項目擬選定的風機機位和升壓站范圍內不涉及基本農田、生態紅線、天然林、水源保護等,以及與其他規劃相沖突等方面的制約因素。縣級發改部門承諾會同投資企業在項目地開展新能源項目建設宣傳工作,并將“新能源宣傳冊”發放到項目地村民。
(5)按期完成項目及配套設施建設。光伏電站已完成備案,配套的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項目、儲能設施已完成備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抽水蓄能電站已核準并開工。基地應在2023年底前全容量并網發電,配套的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項目、在建煤電項目、儲能電站和抽水蓄能電站應同步建成投產。
2.申報材料。基地土地租賃合同。光伏發電項目、煤電靈活性改造項目備案證,新建煤電項目、抽水蓄能電站核準批復,基地建設實施方案,煤電靈活性改造項目、新建火電項目、抽水蓄能電站、儲能設施可行性研究報告。新建煤電項目、抽水蓄能電站開工證明。縣市級政府及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林業等部門出具的支持函,縣級發改部門出具的宣傳承諾函。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編制的輸電規劃設計報告(需加蓋編制單位公章)。企業投資說明及承諾、公司營業執照。
(二)產業發展配套的新能源項目
1.申報條件
(1)項目場址已落實。風電項目場址區域坐標已經縣市有關部門確定。光伏發電項目已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合同中土地面積與申報的項目容量相匹配(地面光伏電站、樁基式漁光互補電站土地使用面積不低于200畝/萬千瓦,漂浮式漁光互補電站土地使用面積不低于150畝/萬千瓦)。使用自有土地的需提供土地證,租賃農戶土地的需提供所有租戶的簽字同意書,租賃村集體土地的需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
(2)電力接入和消納條件已落實。項目應滿足《湖北省能源局關于印發2021年度新能源消納指引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1﹞14號)要求,項目具備電力接入和消納條件,且已明確擬接入的變電站、接入電壓等級、送出工程距離等。
(3)已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時光伏發電項目應滿足《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0﹞69號)要求。
(4)按期完成項目核準(備案)。風電項目必須在2021年底前完成核準。光伏項目已完成備案,備案證上必須明確項目建設規模和項目類型(如,風光互補、光儲一體、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建設地點必須明確到縣市、鄉鎮。
(5)已取得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持意見。縣級政府明確項目使用土地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支持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土地利用等方面降低項目非技術成本。縣級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林業等部門核實,明確項目用地范圍(拐點坐標)和用地類別,證明光伏電站場址范圍內、風電項目擬選定的風機機位和升壓站范圍內不涉及基本農田、生態紅線、天然林、水源保護等,以及與其他規劃相沖突等方面的制約因素。縣級發改部門承諾會同投資企業在項目地開展新能源項目建設宣傳工作,并將“新能源宣傳冊”發放到項目地村民。
(
6)必須為未投產項目。風電項目能在2022年6月底前開工建設(開工標志為升壓站或第一臺風機基礎澆灌混凝土),2023年底前全容量并網發電。光伏發電項目能在2021年底前開工建設(開工標志為升壓站澆灌混凝土或樁基(浮體)施工完成5%以上),2022年底前全容量并網發電。
(7)裝備制造產業已落地。新建新能源裝備制造產業項目已與縣市政府簽訂投資協議,項目已開工,第一筆資金已到位。
2.申報材料。光伏電站土地租賃合同,自有土地的土地證(或所有租戶的簽字同意書,或村民代表大會會議紀要)。光伏發電項目備案證,光伏發電、風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縣級政府及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林業等部門出具的支持函,縣級發改部門出具的宣傳承諾函。企業投資說明及承諾、公司營業執照。縣級政府出具的新能源裝備制造產業開工和資金到位證明。
(三)其他新能源項目
1.申報條件
(1)符合產業發展配套的新能源項目申報條件的第1-6條。
(2)具備電力系統靈活調節能力。配套集中式(共享式)儲能電站的,儲能電站裝機容量不低于50兆瓦、時長不低于2小時、充放電不低于6000次。儲能電站場址已落實,并已取得地方政府支持儲能電站建設的意見和占用建設用地意見。應明確儲能電站擬接入電網的方式(接入新能源項目升壓站或直接接入電網等),接入電網的儲能電站應具備接入條件,且應明確擬接入的變電站、接入電壓等級、送出工程距離等。
(3)按期推進項目及配套設施建設。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項目、集中式(共享式)儲能電站已完成備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且能與配置的新能源項目同步建成投產;在建煤電項目已開工建設、抽水蓄能電站已核準并開工建設,且能與配置的新能源項目同步建成投產。
2.申報材料。光伏電站土地租賃合同,自有土地的土地證(或所有租戶的簽字同意書,或村民代表大會會議紀要)。光伏發電項目、煤電靈活性改造項目備案證,新建煤電項目、抽水蓄能電站核準批復。光伏發電、風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煤電靈活性改造項目、新建火電項目、抽水蓄能電站、儲能設施可行性研究報告。新建煤電項目、抽水蓄能電站開工證明。縣級政府及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林業等部門出具的新能源項目建設支持函,縣級發改部門出具的新能源項目建設宣傳承諾函。縣市級政府出具的集中式(共享式)儲能電站建設支持函。項目主要投資方與煤電企業、抽水蓄能電站企業或集中式(共享式)儲能企業簽訂的購買輔助服務協議。企業投資說明及承諾、公司營業執照。
四、配置程序
(一)組織項目申報。市州組織投資企業準備項目申報材料,選擇項目類型(分源網荷儲和多能互補百萬千瓦基地、產業發展配套的新能源項目、其他新能源項目),并在湖北能源信息管理系統開展項目申報(上傳的所有支撐材料首頁,必須加蓋主要投資方公章,否則視同無效。相關證明參考在湖北能源信息管理系統公布的樣本模板),產業發展配套的新能源項目和其他新能源項目于x月x日前完成申報,百萬千瓦基地于x月x日前完成申報。
(二)成立工作專班。成立由省能源局新能源處、監管處、省發改委機關紀委、駐省發改委紀檢監察組,以及相關專家組成(包括省電力公司專家)的工作專班,負責新能源項目建設規模配置工作。
(三)開展網上審查。產業配套的新能源項目和其他新能源項目由縣市和市州對照項目“申報條件”于x月x日前完成審查,逾期系統將關閉,并將審查符合條件的項目匯總填報“XX市2021年擬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申報表”(見附件2、3)報送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會同市州電力公司于x月x日前完成電力接入和消納審查。工作專班于x月x日前完成復核,將通過復核的項目納入儲備項目庫;百萬千瓦基地由市州對照基地“申報條件”于x月x日前完成審查,并填報“XX市2021年擬建源網荷儲和多能互補百萬千瓦基地項目申報表”(見附件1)報送省能源局,工作專班于x月x日前完成復核,于x月x日前會同省電力公司有關部門、有關技術機構對基地接入和消納條件、靈活性調節能力等進行專項審查并提出意見,將審查通過的項目納入基地儲備庫。百萬千瓦基地、產業發展配套的新能源項目和其他新能源項目均應從儲備庫中產生,儲備庫中今年未獲得年度建設規模的項目,同等條件下在今后年度中優先予以配置。
(四)組織開展規模配置。一是源網荷儲和多能互補百萬千瓦基地。由工作專班按照基地申報條件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條件的基地按配置標準配置基地建設規模;二是產業發展配套新能源項目。由工作專班按照配置標準進行配置。單個項目申報規模超過省電力公司審定的擬接入變電站的可消納容量的,以省電力公司審定的可消納容量作為項目規模配置標準;三是其他新能源項目。由工作專班按照省能源局下達的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計劃和提供的新建煤電項目、抽水蓄能電站名單,以及企業申請建設集中式(共享式)儲能名單,按照配置標準分類進行配置。可根據企業申請,分2021年和2022年兩個年度配置新能源項目;單個項目申報規模超過省電力公司審定的擬接入變電站的可消納容量的,以省電力公司審定的可消納容量作為項目規模配置標準;對接入同一變電站或同一消納臺區的項目,配置順序為:2020年可獲得年度規模但因規模限制未獲得年度規模的項目>續建項目>新項目,靈活性改造(調峰能力大的優先)>在建煤電項目(調峰能力大的優先)>在建抽水蓄能電站>集中式(共享式)儲能,風光互補項目>風電項目>光伏發電項目。
(五)公布納入年度建設規模項目清單。配置結果報經省能源局局黨組會審定后對外公布。
五、相關要求
(一)市州發改委(能源局)要會同縣級政府優化營商環境,規范開發建設秩序。協調和督促落實項目建設條件,推動出臺土地、稅收和金融等支持政策,減輕項目開發建設不合理負擔。要加大與自然資源、林業、生態環境等部門的協調,為項目建設創造有利條件。要督促投資企業提交真實、合法、有效的申報材料。百萬千瓦基地所在地還應建立市州發改委(能源局)協調、縣級政府落實的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并建立“一站式”服務體系,統籌規劃選址,協調推進項目建設。由縣市發改局或市州發改委(能源局)組織投資企業編制基地實施方案,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協調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市州應統籌考慮“十四五”百萬千瓦基地與其他新能源項目建設的關系,優先為百萬千瓦基地預留建設場址。
(二)省電力公司應組織市州電力公司對各項目接入和消納條件逐一進行審查,分基地、分市州統一出具審查意見,并反饋省能源局。對接入同一變電站或同一消納臺區的風電與光伏發電項目,優先配置級別為:產業配套新能源項目(送出距離近的優先)>百萬千瓦基地>集中式(共享式)儲能電站(配置的新能源項目送出距離近的優先)。同時,應按照《通知》的有關要求做好接網工程建設和并網服務工作,確保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的項目“能并盡并”。
(三)省能源局將會同市州發改委(能源局)加強對項目的監管,督促企業按照國家和省關于項目建設有關規定和要求,以及項目設計標準和時間節點,組織開展項目建設,并加強工程質量管控,確保建設安全和生產安全。市州發改委(能源局)要不定期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告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將會同省電力公司組織第三方技術機構或有關專家重點對項目開工、并網情況和建設標準等進行檢查驗收。百萬千瓦基地所在市州發改委(能源局)要加強對基地的協調服務和建設運行監管,省能源局將會同市州發改委(能源局)加大對基地建設運行的全過程監督,組織各基地所在地發改局依托第三方技術機構對基地進行驗收,基地驗收內容除常規的工程驗收外,應重點驗收電力送出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生態保護及土地綜合利用、地方政府服務和收費等。
(四)建立和完善激勵懲戒機制。省能源局將會同市州發改委(能源局)、省電力公司等對新能源項目和配套的設施建設運營情況進行監管,對嚴格按規定實施項目建設運行的進行獎勵,對建設運行中的失信行為下達整改或處罰通知書,并依法依規予以懲戒。新能源裝備制造產業所在地政府要加強對裝備制造產業投資建設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違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省能源局進行懲戒。
1.對2020年可獲得年度規模但因規模限制未獲得年度規模的新能源項目(附件7),在電力接入和消納能力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2.對納入2021年建設規模內建設標準高、建設速度快、實施效果好的源網荷儲和多能互補百萬千瓦基地,給予增加基地建設規模獎勵。
3.對納入2021年建設規模內建設標準高、開發模式新,起到引領作用的其他新能源項目,其投資企業在今后年度中申報的新能源項目予以優先支持。
4.對同等條件下,主要裝(設)備優先使用我省產品,以帶動我省經濟發展的項目優先予以支持。
5.對納入2020年建設規模內未開工的新能源項目(附件8),取消配置的建設規模。
6.對納入2021年建設規模內無特殊原因未按期開工建設的產業配套新能源項目和其他新能源項目,取消配置的建設規模,其主要投資方3年內不得再申報新能源項目,項目地縣市暫停1年申報新能源項目。
7.對納入2021年建設規模內無特殊原因未按照技術標準、和相關規定建設,以及未在規定時間內全容量并網的新能源項目(包括百萬千瓦基地項目、產業配套新能源項目和其他新能源項目,下同),項目上網電量電費不予結算和補結,待新能源項目全容量并網發電后方可結算。同時,逾期未全容量并網的,每逾期一個月項目上網電價降低0.01元。主要投資方3年內不得在我省申報新能源項目,項目地縣市暫停1年申報新能源項目。
8.機組靈活性改造項目未按照技術標準和相關規定建設,以及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改造,或改造后達不到設計調峰能力的,新建煤電項目送出通道、抽水蓄能電站未按期投產的,配置的新能源項目上網電量電費不予結算和補結。待按照要求完成煤電項目送出通道和抽水蓄能電站建設,或完成機組改造且達到設計調峰能力后,方可開始結算電費。同時,逾期未完成通道建設、機組改造、抽水蓄能電站建設的,每逾期一個月配置的新能源項目上網電價降低0.01元。
9.儲能電站未按照技術標準和相關規定建設,以及在規定時間內未建成投產的,配置的新能源項目上網電量電費不予結算和補結,待按照要求建成投產后,方可開始結算電費。同時,儲能電站逾期未投產的,每逾期一個月配置的新能源項目上網電價降低0.01元。在設計充放電次數內發生故障1個月內未恢復運營的,自發生故障之日起,新能源項目上網電量電費不予結算和補結,待儲能電站恢復到正常運營標準后,方可開始結算電費。
10.新能源裝備制造產業未達到投資目標要求的,取消已配置的新能源項目建設規模,已配置的新能源項目參與今后的年度配置并獲得建設規模后,方可并網發電。
(五)市州發改委(能源局)要加快推進存量項目建設和清理,協調和督促企業加快推進2020年底前核準(備案),且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的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應在規定時限內建成投產。對2020年底前未開工項目應及時組織清理,對超過核準有效期未開工風電項目和納入年度建設規模未開工光伏發電項目進行梳理匯總,并將清理情況分別于2021年6月底前報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將匯總后對外公布。
附件:1.XX市2021年擬建源網荷儲和多能互補百萬千瓦基地申報表
2.XX市2021年擬建風電項目申報表
3.XX市2021年擬建光伏發電項目申報表
4.XX市擬建集中式(共享式)化學儲能電站信息表
5.XX市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項目信息表
6.XX市在建煤電項目和抽水蓄能電站信息表
湖北省能源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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