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綠電綠證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指出,重點對綠證納入能耗雙控政策和交易全流程等內容宣傳,鼓勵全社會用能單位主動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社會責任。推動增量配電網、工業園區、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內的電力用戶與國家電網營業區內電力用戶按照相同交易規則(或方案)進行市場成員注冊、購買綠電。逐步擴大新能源入市比例,穩步推進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的新能源參與綠電交易,研究推動分布式新能源進入市場,增加綠電供給水平。結合河北省實際情況,鼓勵新能源企業與電力用戶簽訂多年的長協合同。
綠電交易價格根據供需關系由市場形成,電力交易機構不得指定交易電量和交易價格,綠色電力交易成交價格應在對標當地燃煤市場化均價基礎上,進一步體現綠色電力的環境價值,在成交價格中分別明確綠色電力的電能量價格和綠色環境價值。
電網企業和電力交易機構要指導電力用戶通過國家認可的交易平臺購買綠證,為電力用戶提供便捷服務,不得限定電力用戶購買綠證的地域。電力交易機構要研究完善綠證交易方式,推動綠證交易采取雙邊協商、掛牌、集中競價等方式進行。
全文如下: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明確綠電綠證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河北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冀北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關市場主體:
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完善支持綠色發展政策,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有序推進綠色電力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體改〔2022〕82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享受中央政府補貼的綠電項目參與綠電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體改〔2023〕75號)文件精神,我省自2021年9月首次開展綠電交易試點以來,積極推進綠色電力(以下簡稱“綠電”)交易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交易,取得了積極成效。為持續加強綠色要素保障、擴大綠電供給、健全綠色消費體系,落實《河北省2024年要素環境提升專項行動方案》要求,穩妥有序推進綠電交易,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擴大綠電綠證交易規模
綠電交易是指以綠色電力產品為標的物的電力中長期交易,用以滿足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出售、購買綠色電力產品的需求,并為購買綠色電力產品的電力用戶提供綠色電力證書。
各市發展改革部門、電網企業和電力交易機構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引導力度,深入開展綠電、綠證交易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通過全國生態日、全國節能宣傳周等重大活動,深入開展綠證宣傳和應用推廣,重點對綠證納入能耗雙控政策和交易全流程等內容宣傳,鼓勵全社會用能單位主動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社會責任。推動增量配電網、工業園區、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內的電力用戶與國家電網營業區內電力用戶按照相同交易規則(或方案)進行市場成員注冊、購買綠電。逐步擴大新能源入市比例,穩步推進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的新能源參與綠電交易,研究推動分布式新能源進入市場,增加綠電供給水平。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鼓勵新能源企業與電力用戶簽訂多年的長協合同。
二、持續提升綠電綠證交易服務水平
(一)做好市場成員注冊服務。電力交易機構應為參與綠電交易的各類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和新能源發電企業提供市場成員注冊服務,增量配電網、工業園區、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等各類供電方式的電力用戶,應與國家電網營業區內電力用戶注冊方式保持一致。
(二)做好綠電交易組織服務。電力交易機構應為市場主體參與綠電交易提供交易平臺,提供綠色電力交易申報、交易結果查看、結算結果查看及確認等服務。綠電交易價格根據供需關系由市場形成,電力交易機構不得指定交易電量和交易價格,綠色電力交易成交價格應在對標當地燃煤市場化均價基礎上,進一步體現綠色電力的環境價值,在成交價格中分別明確綠色電力的電能量價格和綠色環境價值。
(三)做好綠證交易規范服務。電網企業和電力交易機構要指導電力用戶通過國家認可的交易平臺購買綠證,為電力用戶提供便捷服務,不得限定電力用戶購買綠證的地域。電力交易機構要研究完善綠證交易方式,推動綠證交易采取雙邊協商、掛牌、集中競價等方式進行。
(四)做好綠證核發劃轉服務。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要向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提供相應數據,配合做好新能源企業建檔立卡、綠證核發工作,及時向購買綠電的電力用戶劃轉綠證工作。
三、強化綠電優先地位
電網企業和電力交易機構要執行綠電交易優先組織、優先調度和優先結算。同時,做好省間與省內交易銜接,對于省內富余新能源外送電量可不計入省內市場化電量范圍。各市發展改革部門要推動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發揮先行帶頭作用,穩步提升綠電消費比例,鼓勵跨國公司及其產業鏈企業、外向型企業、行業龍頭企業購買綠證、使用綠電,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四、加強組織實施
各市發展改革部門、電網企業和電力交易機構要堅決落實國家對服務能源安全保供和綠色低碳轉型的各項要求,扎實做好綠電、綠證交易宣傳推廣和組織實施工作。電力交易機構要不斷優化提升綠電交易組織、交易結算、信息披露、平臺建設等工作,按要求做好綠電綠證交易及綠電消費情況的匯總分析工作,每月8日前,將相關情況報我委。我委將加大督導檢查力度,對違規組織專場交易、隨意調整交易結果、干預信息公開等干擾市場的行為,采用通報、約談等方式督促其整改。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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