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網費與現有的電力交易體系輸配電價核定方式有關。目前來看,“隔墻售電”中如何考慮電網資產利用情況以及輸配電價中的交叉補貼情況,給出一個各方均認可的過網費標準是一大難題。
12月7日,江蘇能監辦印發《江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及電網企業輸配電服務三方合同(示范文本)》, 為推動江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規范化落地進一步掃清了障礙。在業內看來,這意味著“隔墻售電”離現實又近了一步。
“隔墻售電”來了
所謂“隔墻售電”,就是允許分布式能源項目通過配電網將電力直接銷售給周邊的能源消費者,而不是必須先低價賣給電網,再由用戶從電網高價買回。這一模式可以讓能源消費者成為“生產投資型消費者”。
從3年前,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和《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補充通知》開始,“隔墻售電”一直在艱難中推進。
去年以來,作為先行地區的江蘇先后出臺多項政策,以規范分布式發電市場,推動“隔墻售電”加速落地。
“本次合同示范文本的發布,對購電方(甲)、售電方(乙)以及電網經營企業(丙)三個主體認定做了詳細闡述和劃分,對三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業內人士分析稱。
業內普遍認為,伴隨合同示范文本的發布,讓“隔墻售電”離現實更近一步,未來即使在沒有補貼的情況下,分布式光伏等清潔能源也有了更多元的營收渠道。
江蘇潤達智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邵建海認為,合同示范文本的發布,將進一步推動江蘇特別是蘇北地區的分布式光伏電站建設。“隔墻售電”的落地將大大提高屋頂資源的利用率和光伏發電的消納能力。
過網費核定是難題
合同示范文本明確了交易電價的計算規則。根據合同示范文本,在交易電價和電量方面,購電方在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電量的平段結算電度電價為P1,在成交電價P的基礎上,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支付過網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即:P1=P+過網費+政府基金及附加。
不過,有專家對此表示擔憂,“‘隔墻售電’仍面臨著不小的阻力。”
中國能建華東電力設計院智慧能源室主任吳俊宏指出,過網費是分布式發電交易常態化發展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過網費與現有的電力交易體系輸配電價核定方式有關。目前來看,“隔墻售電”中如何考慮電網資產利用情況以及輸配電價中的交叉補貼情況,給出一個各方均認可的過網費標準是一大難題。
另外,分布式再生能源的發電具有不確定性,此次合同示范文本約定了低于97%電量偏差違約處理責任條款,因此在實際執行中,將更加考驗交易雙方的技術能力。“電力交易強調的是供需量的匹配,無論是長協月合同的分解,還是鼓勵帶曲線交易。交易供需匹配的問題,是一定要解決的。”吳俊宏明確表示。
邵建海認為,“隔墻售電”的實施流程還需要細化,具體操作辦法依據不足,在交易電價的制定方面需要仔細斟酌,要做到讓各交易方都滿意比較難。“‘隔墻售電’涉及多方交易,合同條款的制定復雜,易產生糾紛;而在收益保障上,由于能源消費方增多,增加了項目投資回收的復雜度,再考慮到將來的綠證交易,進一步增加執行難度。”
試點摸索相關經驗
然而,這些難題并非無解。
邵建海告訴記者,梳理江蘇近年來發布的相關政策可以發現,江蘇推動“隔墻售電”不遺余力。政策先后明確了參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的市場主體、參與交易的分布式發電項目的規模,公布了七個試點及規模容量要求,并且對“倒賣路條”等形式的股權變更出臺了嚴格的限制性要求。
業內人士建議,當前,可以根據現有政策指導方案,推動江蘇省各地供電企業加快出具細則操作流程,便于進行申報操作。另外,建議過網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金額的核定要市場化,保證最終交易電價能夠激發投資人的積極性。
在吳俊宏看來,想要真正解決分布式發電市場交易的問題,就要進一步研究過網費機制、供需平衡機制等問題,為江蘇“隔墻售電”打下堅實理論基礎和實踐基礎;與此同時,還要積極開展省內試點,切實通過省內試點將理論與實踐結合,積累相關經驗,為“隔墻售電”大規模推廣提供可復制、可借鑒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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