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風力發電網從“匯法網”獲悉,2018年1月到2020年8月,趙某某以給他人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從李某1、薛某等22名被害人處騙取人民幣共計111.4988萬元,全部用于網上賭博、日常花銷。
近日,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對此作出判決: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費。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原文如下: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0)晉0602刑初263號
公???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枝平,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專科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捕前住原籍。????年??月3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魯分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7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因涉嫌犯詐騙罪,經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年9月2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朔城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博,山西天發律師事務所律師。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枝平犯詐騙罪,于????年??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朔州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郭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枝平及其辯護人王博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人民檢察院指控:
1.????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幣3萬元;2.????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賈某人民幣6萬元;3.????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安某人民幣6萬元;4.????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2人民幣6萬元;5.????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被害人黨某人民幣6萬元;6.????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荊某人民幣6萬元;7.????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幣8萬元;8.????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施某人民幣4萬元;9.????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3人民幣39988元;10.????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幣5.5萬元,已退還2.2萬元;11.????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唐某人民幣6萬元;12.????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薛某人民幣3萬元,已退還1.1萬元;13.????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4人民幣2萬元;14.????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張某人民幣5萬元15.????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幣5萬元;16.????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石某人民幣5萬元;17.????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武某人民幣5萬元;18.????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5人民幣5萬元;19.????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陳某人民幣6萬元;20.????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詐騙被害人廖某人民幣5萬元;21.????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幣5萬;
22.????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也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宋某人民幣5萬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趙枝平從????年??月到????年??月以給他人安排工作為由,從李某1、薛某等22名被害人處騙取人民幣共計1114988元,全部用于網上賭博、日常花銷。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枝平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枝平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趙枝平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沒有發現其犯罪的情況下,主動到辦案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自首的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
1.????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幣3萬元;2.????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賈某人民幣6萬元,已退還人民幣1萬元;3.????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安某人民幣6萬元,已退還人民幣1萬元;4.????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2人民幣6萬元,已退還人民幣1萬元;5.????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被害人黨某人民幣6萬元;6.????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荊某人民幣6萬元,已退還人民幣1萬元;7.????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幣8萬元,已退還人民幣1萬元;8.????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施某人民幣4萬元,已退還人民幣1萬元;9.????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3人民幣39988元,已退還人民幣1萬元;10.????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幣5.5萬元,已退還2.2萬元;12.????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唐某人民幣6萬元;12.????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薛某人民幣3萬元,已退還1.1萬元;13.????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4人民幣2萬元;14.????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張某人民幣5萬元15.????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幣5萬元;16.????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石某人民幣5萬元;17.????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武某人民幣5萬元;18.????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5人民幣5萬元;19.????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陳某人民幣6萬元;20.????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詐騙被害人廖某人民幣5萬元;21.????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以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幣5萬;
22.????年??月份,被告人趙枝平也安排風電公司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宋某人民幣5萬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趙枝平從????年??月到????年??月以給他人安排工作為由,從李某1、薛某等22名被害人處騙取人民幣共計1114988元,全部用于網上賭博、日常花銷。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到案經過、結果呈陰性的吸毒現場檢測報告、被告人趙枝平名下兩個微信的支付交易明細及趙枝平交行卡銀行流水、被害人薛某、張某提供的微信截圖、被害人宋某提供的交通銀行客戶通知單及聊天記錄截圖、被害人唐某提供的微信截圖、被害人高某提供的轉賬憑證和聊天記錄、被害人王某提供的轉賬截圖、被害人武某提供的轉賬交易詳情、被害人廖某提供的轉賬電子回單、被害人石某提供的轉賬記錄及微信聊天截圖、被害人陳某提供微信聊天及轉賬截圖、郭某提供的微信截圖、被害人李某6提供的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回單及欠條、被害人黨某提供的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回單、被害人朱某提供的微信截圖、被害人荊某提供的借條及存款單、被害人粟某供的借條及工作安置協議協議、被害人李某3供李某7的借條、被害人賈某提供的欠條及電子回單及交易明細、被害人安某提供的欠條及電子回單、被害人李某2提供的欠條及銀行回執單、被告人家屬提供的還款憑證,被害人薛某、李某4、張某、宋某、王某、李某5、武某、廖某、石某、朱某辨認筆錄,被害人薛某、李某4、張某、宋某、唐某、高某、王某、李某5、武某、廖某、石某、陳某、郭某、李某1、黨某、朱某、荊某、粟某、李某3、賈某、安某、李某2陳述,被告人趙枝平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枝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不具有相應能力的前提下,采取虛構事實,謊稱可以為被害人安排工作的手段,騙取被害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沒有發現其犯罪的情況下,主動到辦案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分局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手續措施后,仍持續進行詐騙行為,后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傳喚到,其行為不屬于投案自首,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趙枝平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且積極主動賠償部分被害人的部分損失,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趙枝平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枝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17日起至????年??月1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趙枝平退賠被害人被害人李某1損失人民幣3萬元、退賠被害人賈某損失人民幣5萬元、退賠安某損失人民幣5萬元、退賠被害人李某2損失人民幣5萬元、退賠被害人黨某損失人民幣6萬元、退賠被害人荊某損失人民幣5萬元、退賠被害人王某損失人民幣7萬元、退賠被害人施某損失人民幣3萬元、退賠被害人李某3損失人民幣29988元、退賠被害人郭某損失人民幣3.3萬元、退賠被害人唐某損失人民幣6萬元、退賠被害人薛某損失人民幣1.9萬元、退賠被害人李某4損失人民幣2萬元、退賠被害人張某損失人民幣5萬元、退賠被害人高某損失人民幣5萬元、退賠被害人石某損失人民幣5萬元、退賠被害人武某損失人民幣5萬元、退賠被害人李某5損失人民幣5萬元、退賠被害人陳某損失人民幣6萬元、退賠被害人廖某損失人民幣5萬元、退賠被害人朱某損失人民幣5萬、退賠被害人宋某損失人民幣5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李迎梅
人民陪審員:高瑜
人民陪審員:齊秦
二0二0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武星光
書記員:劉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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