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人民政府近日印發《北京市西城區支持鼓勵節能降耗管理辦法》(修訂),明確支持范圍包括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及推廣項目。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增加了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能效領跑者、綠色建筑等獎勵事項。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由原來的每節約1噸標煤補貼200元修改為給予市級補助資金50%的補助;對清潔生產中高費項目,在北京市政府補助基礎上給予頌目總投資額5%的區級配套補助;對能源審計項目和清潔生產審核項目補助標準進行適當調整;對獲得國家、市級能效領跑者、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用能單位、通過國家綠色建筑標識三星、二星認證運行標識的建筑分別給予獎勵;增加每個項目每一年支持額度500萬元限額。
根據《管理辦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及推廣項目,給予總投資額30%的補助;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在北京市政府補助基礎上給予市級補助資金50%的補助;能源管控項目,給予總投資額30%的補助;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全文如下:
北京市西城區支持鼓勵節能降耗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北京市節能減排及環境保護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為加強我區生態文明建設,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實現節能降耗工作目標,促進綠色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節能降耗,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用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相關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的損失和浪費,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資源。
第三條區發展改革委作為區節能降耗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支持節能降耗政策和年度節能降耗計劃,確定節能降耗工作重點,制定年度節能降耗支持資金(以下簡稱節能資金)使用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節能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節能降耗工作。節能資金的管理使用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明確、管理科學、協調配合、強化監督的運作機制共同負責。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五條本辦法的支持對象為經認定實際能源消耗統計在西城區,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的市場主體。
第六條支持范圍
(一)節能降耗試點、示范項目;
(二)節能新產品、新技術應用及推廣項目;
(三)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及推廣項目;
(五)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六)能源管控項目;
(七)循環經濟項目;
(八)清潔生產中高費項目;
(九)能源審計、清潔生產審核;
(十)節能先進獎勵項目;
(十一)市、區政府批準的其他節能降耗項目。
第七條以下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以擴大產能為主的項目;
(二)應與主體工程同步配套建設的節能項目;
(三)利用外購或外供的余熱、余能、余氣項目;
(四)能源臺賬不規范,節能量無法測算與核算的項目;
(五)不在節能資金支持當期實施的項目;
(六)主體工程圍護結構(含門窗)改造項目;
(七)項目申報單位3年內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或當期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環保事故、拖欠稅費、能源費用等情況的;
(八)其他不適于支持的項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標準
第八條節能資金支持方式分為補助和直接獎勵。項目申報單位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自愿申報資金支持方式,同一項目只能申請一種方式。
區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性質、資金總額、實際節能效果以及產生的社會效益,結合實際測算確定支持額度。
第九條已享受區政府其他資金支持的項目,本節能資金原則上不再支持。
第十條支持標準
(一)補助標準
1.節能降耗試點、示范項目,給予總投資額30%的補助;
2.節能新產品、新技術應用推廣項目,給予總投資額30%的補助;
3.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綜合節能率達到15%及以上,或節能量達到50噸標準煤(含)以上,給予總投資額30%的補助;
4.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及推廣項目,給予總投資額30%的補助;
5.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在北京市政府補助基礎上給予市級補助資金50%的補助;
6.能源管控項目,給予總投資額30%的補助;
7.循環經濟項目,給予總投資額30%的補助;
8.清潔生產中高費項目,在北京市政府補助基礎上給予項目總投資額5%的補助;
9.能源審計,依據評審結果給予不超過12萬元的補助;清潔生產審核,按照市級資金與項目合同總額的差額給予補助,不超過市級資金支持額度;
10.以上項目投資額不含建筑工程費用;
11.市、區政府批準的其他節能降耗項目,按相關規定列支。
(二)獎勵標準
1.獲得國家、市級能效領跑者的用能單位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8萬元的獎勵;
2.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用能單位(年綜合能耗2000噸標準煤及以上)一次性給予8萬元的獎勵,每5年可以申請一次;
3.通過國家綠色建筑運行三星、二星認證標識的建筑,在享受國家、市級獎勵的同時,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2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單個項目同一年度節能資金支持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管理
第十二條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項目申報,每年向社會公開征集,符合本辦法的節能項目,均可申請使用節能資金。
第十三條各街道辦事處、行業主管部門、指揮部和管委會等部門應協助做好本轄區、本行業領域的節能項目征集、推薦(初審)工作。
第十四條項目申報除符合本辦法第五、六、七條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和西城區產業規劃布局;
(二)項目實施地需在北京市轄區內,其中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及推廣項目實施地需在西城轄區內且取得立項手續;
(三)申報節能補助類項目必須達到年度項目征集規定的相關標準。
第十五條項目申報、辦理程序:
(一)項目申報
1.征集:區發展改革委根據市、區節能政策,結合本區當期節能重點工作,確定年度節能資金重點支持領域和范圍,面向全區公開征集節能資金支持項目。
2.申報: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項目實施情況按時申報,并按照本辦法,如實填報《北京市西城區節能降耗支持資金申請表》,提交相關申報材料(另行規定),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項目申報單位可直接向區發展改革委申報,也可由行業主管部門、指揮部、管委會、所屬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推薦申報。
(二)項目評審
區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征集情況,組織開展項目評審,當年未評審的項目可納入次年儲備項目計劃。
1.項目初審:區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和初選,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資金支持范圍的項目列入節能資金支持項目庫,并反饋項目申報單位。
2.委托評審:區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3.項目報批:區發展改革委結合當年項目申報和資金安排情況,優先安排節能效益明顯、示范作用強的項目,形成年度節能降耗支持資金使用計劃,廣泛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報主管區長審閱后,提請區政府專題會審定。
(三)資金撥付
區發展改革委根據審定的年度節能資金使用計劃,對于通過審定的節能項目,根據項目進度一次性撥付資金。
(四)項目驗收
項目申報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向區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驗收申請報告,區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清潔生產中高費項目、清潔生產審核在取得市級補助資金后,按規定時間進行資金申報,納入當年節能降耗支持資金計劃。
第十七條能源審計另行規定。
第五章 資金使用、監督和檢查
第十八條節能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轉移或挪用,申報單位應當接受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對節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節能資金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二、三、四)之一的,須退回節能資金,取消申報資格,并在3年內不得申報節能資金支持項目,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實際使用資金低于批復資金的,退還未使用部分的資金;
(二)已享受資金補助的項目,經驗收未通過的,退還全部資金;
(三)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節能資金的,退還全部資金;
(四)截留、挪用、擠占節能資金等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退還全部資金。
第二十條區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節能資金支持項目評審和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監督和檢查;區財政局負責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可委托同級審計部門或中介機構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西城區支持鼓勵節能降耗管理辦法》(西發改[2012]31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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