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下發了《關于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21〕25號)(以下簡稱《通知》),對2021年風電、光伏重點事項進行了部署,其中新能源項目實施差異化的并網機制,屬于業界關心的重點內容。差異化并網機制究竟有何含義?其與指標、競爭性配置等關系如何?我們為您詳細分析解讀。
一、并網機制的重大變化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對于新能源項目并網歷來的要求可歸納為“保障”,即保障并網,保障消納。但實踐中,電網接入都是重點難點問題;國家能源局早在2018年就開始醞釀起草《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但迄今未能出臺。國家能源局在《2020年風電項目建設方案》中明確要求“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派出機構要協調電網企業簡化分散式風電項目并網申請程序,做好并網方案制定和咨詢服務,并及時向社會公布配電網可接入容量信息”,但這并不能改變電網接入困難的現狀。
《通知》將并網接入分為“保障性并網”和“市場化并網”兩種類型,其中:
“市場化并網”,主要是指通過自建、合建共享或購買服務等市場化方式落實并網條件的項目,并網條件主要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儲熱型光熱發電、火電調峰、新型儲能、可調節負荷等靈活調節能力。
“保障性并網”,《通知》并未明確解釋其含義,我們理解為并不需要采取“市場化并網”的項目。
二、保障性并網項目優選及配置
從《通知》規定來看,保障性并網項目的成本、時間、進度和交易復雜程度會大為低于市場化并網項目。例如,并非每個新能源項目都會適宜建設配套儲能,因此才會有“合建共享或購買服務”等交易方式配置。因此,《通知》要求:“保障性并網項目由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性配置統一組織。”
由于2021年是實施差異化并網的首年,《通知》特別安排:“各省2021年保障性并網規模主要用于安排存量項目。存量項目不能滿足今年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要求、保障性并網仍有空間的省(區、市),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按剩余保障性并網規模抓緊組織開展競爭性配置…”
三、建設指標與保障性并網的關系
在新能源項目補貼時代,建設指標(納入建設方案)才意味著項目具有補貼的資格;新能源項目進入“平價上網”時代后,各省市年度建設方案繼續出現了“指標”、“項目建設方案”等提法,但對不具有“指標”的法律后果,各省市規定都語焉不詳。從大多數地區的規定來看,電網企業的接網意見一般是納入指標(建設方案)的條件之一。(有的地區規定由政府統一征詢電網企業意見,如《江西省能源局關于做好光伏發電項目優選工作的補充通知》規定:“原所需支持性文件中“接網初步意見”,不再要求企業提供,項目申報完成后我局統一征求電網企業意見”)。
《通知》也沒有對建設指標與保障性并網的關系給出明確的結論;但從《通知》給出的文意來看,有建設指標的項目,并不意味著當然的保障性并網;但列入保障性并網范圍的項目,通常是條件成熟,具備指標的項目(如《通知》規定:2020年底前已核準且在核準有效期內的風電項目、2019年和2020年平價風電光伏項目、以及競價光伏項目直接納入各省(區、市)保障性并網項目范圍)。
差異化的并網機制會對新能源項目開發合規性控制產生新的問題與挑戰,例如,如何具體識別保障性并網與市場化并網項目?保障性并網項目是否會因某些因素轉化為市場化并網項目?這都有待于項目實踐和各地方政府進一步出臺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文/葛志堅,單位: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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