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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 尊重電價規律 完善分時電價

光伏們發布時間:2021-08-06 11:33:25

近日,國家發改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我國分時電價政策提出了新的調整意見。有關要求在總結我國分時電價政策制定與執行經驗的基礎上,充分發現和尊重電價規律,服務電力工業高質量發展和以新能源為主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全面地完善了我國分時電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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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風電!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

(文丨葉澤)

強調分時電價規律

早在1995年,我國就制定和執行了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此次完善,進一步體現了對電價規律的尊重。《通知》在總體要求中提出“持續深化電價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決定價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場化分時電價信號”,準確認識和把握了分時電價規律這個根本問題。

市場價格機制的核心是供給(成本)和需求(效用)共同決定價格,其中成本是基礎。用市場價格機制解釋分時電價政策,首先指出了不同時段如尖、峰、平和谷段的供電成本是不同的,不同時段的電能應該執行不同的價格,而且應該按相應的成本水平決定其價格。其次,不同的供求平衡狀態下用戶以其效用為限可以支付不同的價格,用電緊張狀態下,可以按用戶的失負荷價值確定較高的電價。

與其它商品不同,電力需求在不同日期、不同季節變化很大。近年來,我國電力需求峰谷差越來越大,負荷尖峰化越來越明顯。由于尖(高)峰負荷容量成本相對較大,而用于分攤容量成本的電量卻相對較小,所以尖(高)峰單位電量的供電成本(容量成本)很大。

目前尖(高)峰電價水平整體上沒有達到相應的成本水平,不能引導用戶合理用電如錯峰用電等,也降低了電力設施利用率。由于電力工業資本密集,低設施利用率必然產生相對更高的平均電價。

因此,不制定和執行合理的分時電價,只會使用戶用電成本和價格更高。由于這個原因,國外政府管制定價中所有用戶都執行分時電價;電力市場實時電價其實不過是時段劃分更小的分時電價。

優化分時電價機制

從前,時段劃分主要以歷史負荷曲線為依據分層確定,《通知》提出了科學劃分時段的思路,提出“將系統供需緊張、邊際供電成本高的時段確定為高峰時段;將系統供需寬松、邊際供電成本低的時段確定為低谷時段”。這就要求根據未來的供求平衡狀態和邊際供電成本定價劃分時段,突出了服務于新能源消納和引導用戶負荷調整的功能。

在峰谷電價價差比率這個關鍵性政策參數上,《通知》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于3:1;上年或當年預計最大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則不低于3:1。該規定以目前我國各省峰谷電價價差比率的平均水平為依據,針對部分峰谷電價價差比率相對較小的省提出了具體目標。

《通知》還針對目前我國電力系統負荷尖峰化的問題,從提高電力設施利用率、避免用電緊張或者有序用電的角度提出了尖峰電價機制問題。目前我國許多省出現用電緊張局面,這種緊張往往只發生在一天中的30分鐘或一年中的很短時間如10小時內。如果為了這10小時用電新建電廠和配套電網,成本會很高。合理的尖峰電價機制能夠引導用戶在一天內錯開這短時間內的用電,在這種情況下,尖峰電價機制產生了“虛擬電廠/電網”的效果。《通知》提出的“深谷電價機制”在原理上與尖峰電價機制相似,只不過在系統調峰困難的時候產生了“虛擬用戶”效果。

擴大分時電價范圍

《通知》明確要“加快將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擴大到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對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用戶和居民用戶是否執行分時電價也提出了可選擇的意見。

總體上看,《通知》要求擴大分時電價執行范圍,但也留有余地。分時電價執行范圍決策其實是一個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的權衡選擇問題。商業用戶不執行分時電價,短期可能減少了電費支出;長期看,由于降低電力設施的利用率,必然要承擔更高的平均電價。居民用戶不執行分時電價,而其它工商業用戶執行分時電價,假設居民不承擔長期內的更高電價,必然要增加其它用戶的補貼負擔。建議國家和省級政府從全局和長遠利益出發,盡快將分時電價執行范圍擴大到包括農業用戶在內全體電力用戶。

規范分時電價管理

分時電價執行后,必然會引起系統負荷特性的變化。峰谷價差越大,系統負荷曲線的變化也越大;分時電價可能隨著政策執行很快不適用,比如時段發生了明顯變化等。因此,作為分時電價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通知》提出”建立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當地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參考電力現貨市場分時電價信號,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

與電力現貨市場價格變化頻率之快(僅15鐘甚至5分鐘)相比,我國分時電價執行周期明顯太長,有些省現行峰谷電價政策甚至執行了十多年。《通知》有關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的要求對分時電價管理工作會產生較大的影響。首先,要確定評估與調整周期,應該主要根據系統負荷特性變化設置調整閾值,比如確定尖(高)峰負荷偏移幅度的標準,一旦達到這個值時就啟動調整。其次,要確定評估的內容。比如“削峰”和“填谷”的大小及價值與對應的潛在降價空間,不同類型用戶電費支出變化等。最后,要確定調整方案。要在保持分時電價相對穩定的前提下提出調整方案。同時,調整方案要盡可能與電力市場特別是現貨市場運行銜接。

(作者系長沙理工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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