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立足我國能源資源稟賦實際,適應能源發展新形勢,就能源領域基礎性重大問題在法律層面作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共九章69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和堅持黨的領導、健全能源規劃體系、完善能源開發利用制度、加強能源市場體系建設、健全能源儲備體系和應急制度、加強能源科技創新、強化監督管理、明確法律責任等八個方面。
草案明確符合本法的能源定義: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核電、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電力、熱力、氫能等。并指出制定本法之目的為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和可持續發展,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適應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需要。
在健全能源規劃體系方面,草案明確了各級各類能源規劃的編制主體、編制依據、編制要求、主要內容、銜接關系,以及批準、公布、實施情況評估和修訂程序等。
在完善能源開發利用制度方面,草案從六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明確能源結構調整方向。支持優先開發可再生能源,合理開發和清潔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有序推動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二是明確能源開發利用政策。分別對可再生能源、水電、核電、煤炭、石油、天然氣等開發利用的基本政策取向作了規定。三是促進能源清潔高效和集約節約利用。提高終端能源消費清潔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要求能源用戶合理使用能源,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能源需求側管理。四是保障基本能源供應服務。要求電力、燃氣、熱力等能源供應企業保障用戶獲得安全、持續、可靠的能源供應服務。五是加強能源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加強對跨省域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的協調,要求能源輸送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提高運行安全水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危害能源基礎設施安全的活動。六是促進農村能源發展。鼓勵和扶持農村的能源發展,統籌城鄉能源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在加強能源市場體系建設方面,草案規定,國家推動能源領域自然壟斷性業務與競爭性業務實行分開經營;協調推動全國統一的能源交易市場建設;要求能源輸送管網設施向符合條件的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鼓勵能源領域上下游企業協同發展、產業鏈全鏈條協同推進;推動建立主要由市場因素決定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完善能源價格調控制度;促進能源領域國際投資和貿易合作。
在健全能源儲備體系和應急制度方面,草案指出:建立健全高效協同的能源儲備體系,科學合理確定能源儲備種類、規模和方式;實行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相結合,實物儲備和產能儲備、礦產地儲備相統籌;政府儲備承儲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確保政府儲備安全,能源企業應當落實社會儲備責任;建立和完善能源預測預警體系,加強能源應急體系建設,制定能源應急預案,完善應急處置措施。
在加強能源科技創新方面,草案提出:鼓勵和支持能源領域基礎性、關鍵性和前沿性重大技術、裝備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應用;制定和完善產業、金融、政府采購等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能源科技創新;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創新平臺,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開展科技攻關和集成應用示范,支持先進信息技術應用;加大能源科技專業人才培養力度。
來源:龍船風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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