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垃圾發電網獲悉,阜陽市城管執法局印發《阜陽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日常監管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為加強對全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以下簡稱焚燒廠)的運營監管,規范監管內容,提高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水平,保障公眾利益,全文如下:
阜陽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日常監管工作指導意見(試行)
為加強對全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以下簡稱焚燒廠)的運營監管,規范監管內容,提高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水平,保障公眾利益,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監管范圍
焚燒廠運行監管的范圍為所有焚燒線的設備和設施,包括進料系統、垃圾焚燒系統、燃燒空氣與輔助燃燒系統、余熱鍋爐系統、控制系統、煙氣凈化系統、煙氣在線監測系統、滲濾液及灰渣輸送處理系統。
二、監管責任及形式
焚燒廠的運營公司為主體責任人,做好內部運營工作。屬地城管執法(環衛)部門為行業監管責任人,負責監管焚燒廠的日常運營管理。焚燒廠的運營要符合生態環境部門的環保相關規定。屬地城管執法(環衛)部門要以書面形式明確具體的監管機構,選派駐廠監管人員,重點做好入廠垃圾計量核實、污染物排放等數據的監管,有條件的可引入第三方監管或邀請專家學者、居民代表以及社會環保人士等公眾監督人員,定期對焚燒廠的運營進行監督與檢查。
三、監管內容
(一)重點監管內容
垃圾進廠計量;垃圾焚燒爐燃燒工況;垃圾焚燒爐的啟爐和停爐;爐渣的取樣和熱灼減率檢測;煙氣凈化系統運行工況;煙氣凈化中和劑、吸收劑和吸附劑消耗量;焚燒工況參數、煙氣及其他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各重要監測與計量儀器的校驗、標定及有效性檢查;滲濾液處理;廠區臭味控制;飛灰處理;焚燒廠運行數據儲存;全廠安全管理制度執行狀況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二)一般監管內容
廠區總體環境;卸料大廳環境焚燒生產線停產檢修;鍋爐受熱面清灰;鍋爐受熱面管壁腐蝕程度檢查;汽輪發電機維護檢修;焚燒廠發電上網電量。
四、駐場監管崗位職責及人員配備
城管執法(環衛)部門至少要配置三名專業人員進行駐場監管。
(一)綜合監管崗位:職責包括對垃圾計量、臭味控制、安全生產、廢水廢渣處置與廠內環境等的監管,原則上需配置環境工程、熱能工程等方面專業人員;
(二)焚燒工況及重要參數保障監管崗位:職責包括對垃圾焚燒系統調節、爐溫保障等的監管,原則上需配置熱能工程(工業爐、鍋爐)等方面專業人員;
(三)煙氣凈化系統、在線監測系統運行工況監管崗位:職責包括對煙氣凈化系統、在線監測系統工況等的監管,原則上需配置環境工程(大氣污染控制、通風除塵)、熱能工程等方面專業人員。
五、監管工作程序
駐廠監管人員負責對焚燒廠運行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并按要求進行考核記錄;發現問題與焚燒廠運營方溝通確認后按照規定記錄問題情況并提出整改建議;如運營方對整改建議有異議,由監管人員上報屬地主管部門研究解決方案。屬地主管部門要督促運營方整改落實并進行復查,每月定期考核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月度監管報告;及時完成年度運行監管總結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年度監管報告。各崗位監管人員進入焚燒廠現場應遵守現場各項運行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監管方法及措施
(一)制度監管:監管焚燒廠各項制度是否健全、特種崗位培訓取證情況、特種設備定期校驗情況等,對存在的問題及時上報并提出整改意見。
(二)文件監管:焚燒廠日常記錄及文件的審查監管(如運營日報、周報、月報的審查;設備檢查、調整、保養與維修記錄的審查;環保達標及環境質量監測的監管)。
(三)駐廠巡查監管:現場巡查廠區環境、設施設備運行、工藝流程中的人員作業、生產管理、應急保障等,對現場可能存在的不安全作業環境、作業行為及不規范的生產管理等問題進行排查,糾正違規行為,做好相關記錄,進行量化考核記錄。
(四)環境風險監管:實時掌握爐渣飛灰、煙氣、污水、臭味、噪音等排放情況,一旦排放接近限值,提醒運營方進行排查和整改。
(五)安全監管:督促焚燒廠落實國家各項安全管理要求,對特種設備的檢修及特種人員的取證情況、執行情況進行管理,對入職員工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活動進行建檔存檔,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邀請組織廠區安全例會、安全檢查,同時進行風險隱患預警、緊急事故通報并處置。
(六)應急預案管理:監督運營方制定應急預案庫,包括人身傷亡、自然災害、公用系統、火災與交通、公共衛生等部分,并督促運行方定期根據預案進行綜合演練,不斷提高應對應急事件的能力。針對發生過的事故進行事故登記和事故分析,同時對特種設備的檢修等情況建立檔案,規范焚燒處置設施設備的安全穩定運行。
(七)組織協調:定期召開監管會議,督促運營方信息公開,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協調周邊關系,發生投訴或媒體曝光等情況時,及時展開各項調查工作,并在規定期限內將調查情況報送屬地主管部門。
七、監管總結與考核
(一)每日動態監管
駐場監管人員根據采集的生產數據,及現場巡查、核查結果形成每日動態考核情況,對運營單位實行每日動態考評。
(二)月度考核評價
由監管責任人每月匯總專業監管和第三方監督等監管方的綜合結果,對焚燒廠進行月度考核評價,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評價結果作為對焚燒廠考核得分的依據,納入運營企業的綜合評價。
(三)年度考核評價
由監管責任人結合每月的考核評價,分析年度運營情況后綜合考量對焚燒廠進行年度考核評價,報屬地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審核。評價結果作為焚燒廠年度運行情況及行業主管部門年度監管工作開展情況的衡量指標,與屬地政府撥付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及年度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得分掛鉤。
附錄:部分監管技術標準和規范參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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