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固廢網獲悉,河南省發改委近日發布關于印發《河南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豫發改新能源〔2021〕593號,詳情如下: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省直管縣(市)發展改革委(發改統計局),有關單位:
現將《河南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南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我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燒煤炭,有效防范和治理騙取國家補貼資金的行為,促進全省生物質發電項目健康發展,依據國家能源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指導意見》(國能綜新能〔2016〕62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已投產、新建、擴建、改造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
第三條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煤是指發電企業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在其使用的生物質燃料中摻燒煤炭的行為。
第四條按照“誰審批、誰負責”、“預防為主、強化監督”、“各司其職、歸口處理”的原則,加強監督管理,防治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煤。
第五條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業主是防治摻煤的直接責任主體,依法承擔摻煤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省轄市、直管縣(市)發展改革部門主管本地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核準權限范圍內已投產、核準新建、在建項目防治摻煤工作。
第二章 核準管理
第六條新建、擴建、改造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應當列入國家或省級專項規劃,原則上應當建設在農林廢棄物資源豐富地區,建設規模以可保證供應的資源量為基礎確定,裝機容量應當與資源量相匹配。
第七條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業主在申請核準項目時,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中除常規要求外,還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項目資源調查報告、資源保障方案;
(二)明確燃料構成、鍋爐選型、上料系統、燃料儲存設施、環保設施等有關內容;
(三)提出不摻燒煤炭的具體措施,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
(四)作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不摻燒煤炭的承諾,并按有關程序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臺。
第八條非直管縣(市)的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在對項目進行初審時,應當對申報項目提出防治摻煤的意見,明確日常管理責任,制定杜絕摻煤和處理摻煤行為的措施。
第九條省轄市、直管縣(市)發展改革部門開展審查時,除常規審查外,應當重點對其技術方案及經濟效益進行評估,審查是否有摻煤的技術條件和經濟因素。核準時,應當在核準文件中明確農林生物質燃料品種,強調禁止摻燒煤炭,明確對摻燒煤炭的處理措施。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條項目業主應當嚴格按照核準的內容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工藝和設備。
第十一條省轄市、直管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項目建設過程和竣工驗收監督管理,監督項目業主嚴格按照核準內容建設,切實防止項目違規變更工藝和設備。
第十二條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公開項目建設信息、不定期檢查等方式,對省轄市、直管縣(市)發展改革部門項目建設監管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運行實行屬地管理,各省轄市、直管縣(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已投產項目的日常監管,杜絕摻燒煤炭行為。
第十四條項目業主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建立防治摻煤的措施和制度,應當按以下要求落實到位:
(一)建立運行臺賬,記錄燃料進貨、燃料化驗、燃料庫存、鍋爐蒸發量、發(供)電量、供熱量、入爐燃料消耗(分爐計量)等情況。
(二)安裝燃料視頻監控系統。應當在上料口、進料口、料場等關鍵環節部位安裝視頻監控系統,視頻資料至少保存一年。
(三)按照生態環境部門要求安裝煙氣在線監測裝置,監測二氧化硫排放等是否出現異常,監測記錄至少保存一年。
(四)有關集團公司要建立防治下屬各項目公司摻煤監管體系。
第十五條項目業主每年應當向所在省轄市、直管縣(市)發展改革部門上報杜絕摻煤的報告,經審核后作為電網企業向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發放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各省轄市、直管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日常監督檢查作為防治摻燒的重要措施,建立現場檢查制度,原則上每季度定期檢查一次,重污染天氣管控期間每月不少于一次突擊檢查、暗訪,對燃料收儲、送料、料倉、上料系統、灰渣、污染物排放及有關財務手續等關鍵環節進行查驗,現場檢查記錄應當存檔備查。發現有摻煤嫌疑的,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建立聯動機制,會同生態環境部門結合煙氣在線監測結果,加強預警,提高防治摻煤檢測準確性。積極配合能源監管部門開展定期抽查以及對摻煤案件實施稽查。
第十七條各省轄市、直管縣(市)發展改革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郵箱等,接受社會監督,鼓勵新聞媒體及個人對項目摻煤行為進行監督曝光。項目業主應當積極主動公開燃料、污染物排放等數據,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違規認定與處理
第十八條各省轄市、直管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接到舉報或發現項目摻煤嫌疑行為,應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及時作出認定并提出處理意見。對于能源監管、財政、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專項檢查工作中發現的摻煤問題,各省轄市、直管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調查并核實。
第十九條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各省轄市、直管縣(市)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存在摻燒煤炭行為的農林生物質發電企業提出處理建議,報省發展改革部門,同時抄送能源監管、財政、生態環境、電網等部門,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作出停產、取消發電業務許可、取消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資格、追回補貼資金、罰款等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燒其他化石能源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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