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云南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審批處發布關于晉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決定的公告,詳情如下: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有關規定,經審查,2022年2月28日至3月4日我廳對1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批決定。現將作出的審批決定予以公告,公告期為 7個工作日。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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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環審〔2022〕1-5號
關于晉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昆明海創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申請報批的《晉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工程是《云南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建設“十四五”規劃》《昆明市中心城區環衛設施布局布點規劃(2019—2035)》確定的項目,位于昆明市晉寧區晉寧工業園區二街基地栗廟村委會。擬投資180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3010萬元),新建一座處理規模為400噸/天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主要建設內容為1臺機械爐排焚燒爐、1臺余熱鍋爐、1套9兆瓦凝汽式汽輪發電機組,同步建設垃圾接受儲存及投料系統、垃圾焚燒系統、余熱鍋爐系統、煙氣凈化系統、污水處理系統等。年處理生活垃圾14.6萬噸,年發電量5040萬千瓦時。
項目實施可能對周邊生態環境產生不良影響,在全面落實《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措施后,不良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預防和減輕。我廳原則同意《報告書》的環境影響評價總體結論和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加強廢氣污染防治,確保各環節產生的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加強焚燒爐管理,焚燒爐主要技術性能指標須滿足爐膛內焚燒溫度≥850℃、爐膛內煙氣停留時間≥2秒、爐渣熱灼減率≤5%。焚燒爐焚燒煙氣經選擇性非催化還原法(SNCR)+半干式噴霧反應器+活性炭吸附+干法脫酸+布袋除塵器處理后經1個80米高排氣筒排放,外排煙氣中污染物應達到《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表4要求,氨的排放濃度及排放速率應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標準要求;消石灰倉、活性炭倉、水泥倉、飛灰倉倉頂分別設置1套袋式收塵器,各料倉含塵廢氣經處理后分別由4個15米高排氣筒排放,顆粒物排放應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二級標準要求;加強無組織排放惡臭氣體的控制,生活垃圾采用封閉運輸,垃圾庫(卸料大廳、卸料平臺及垃圾池)及滲濾液處理系統(滲濾液收集池、調節池及處理站等)要采取密閉負壓措施,并保證其在運行期和停爐期均處于負壓狀態,卸料平臺進、出口上方設置空氣幕和電動卷簾門,垃圾池設置負壓計進行監控,當負壓不夠時啟動除臭裝置對臭氣進行控制,焚燒爐正常運行時,垃圾庫、滲濾液處理系統、焚燒車間臭氣送焚燒爐焚燒,停爐等狀態下臭氣引入活性炭除臭裝置處理后通過40米高排氣筒外排,滲濾液處理站厭氧池沼氣送火炬燃燒系統,外排臭氣須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標準要求。
你公司要高度重視臭氣污染的防治工作,強化惡臭氣體的收集及凈化系統的設計及運營維護與管理,除臭系統的設計應滿足《城鎮環境衛生設施除臭技術標準》(CJJ274—2018)。加強供配電及風機系統的維護,嚴防停電事故可能導致的非正常臭氣排放,及時更換失效的除臭活性炭,防范除臭效率降低導致的非正常臭氣影響。
(二)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則建設排水系統,確保廢水處理達標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垃圾滲濾液、沖洗廢水(汽車沖洗、垃圾運輸通道、垃圾運輸棧橋、卸料大廳及平臺等區域)、初期雨水、實驗室廢水等廢水經規模為120立方米/天的滲濾液處理站處理,并配套建設不低于900立方米滲濾液處理站調節池,采用“除渣預處理+厭氧反應器UASB+膜生物反應器MBR +納濾NF+反滲透RO”工藝,滿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GB/T19923—2005)中敞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補充水及《生活垃圾填埋場控制標準》(GB16889—2008)表2要求中最嚴值后,全部回用于循環水系統,濃縮液全部回用于煙氣凈化系統石灰漿制備,不得外排;循環冷卻旁濾排污水、電化學處理裝置排污水、化水車間廢水、鍋爐定(連)排污水全部回用于爐渣冷卻及車間沖洗,不得外排。廠區設置不低于28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不低于300立方米垃圾滲濾液收集池,并單獨設置不低于600立方米的事故水池(正常情況下必須處于空置狀態),對事故情況下的滲濾液、沖洗廢水等進行收集,確保正常情況和事故情況下項目廢水不得外排。
(三)加強地下水保護。落實分區防滲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垃圾庫(含卸料大廳、垃圾池、滲濾液收集池)、滲濾液處理站(含調節池、生化池及厭氧池)、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以及管溝、滲濾液及事故水輸送管溝、地磅房、垃圾運輸棧橋、煙氣處理設施車間、飛灰倉、輕柴油罐區、氨水罐區等區域按重點防滲區采取防滲措施,確保防滲效果等效于厚度大于6.0米、滲透系數小于1.0×10-7cm/s粘土層的防滲性能;備用飛灰固化間、備用固化后飛灰暫存庫、飛灰倉所在區域、危廢暫存間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的要求對地面、墻裙進行防滲設計,防滲層為至少1米厚粘土層(滲透系數≤1.0×10-7cm/s),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滲透系數≤1.0×10-10cm/s。循環水站、焚燒間、循環水站綜合泵房、化水車間、渣池、鍋爐排污水和沖洗水輸送管溝、生活污水處理系統及輸送管溝等區域按一般防滲區采取防滲措施,確保防滲效果等效于厚度大于1.5米、滲透系數小于1.0×10-7cm/s粘土層的防滲性能。辦公樓、門衛室及廠區道路等其他區域為簡單防滲區,采用硬化處理。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水管理條例》要求,工程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報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水管理條例》、《地下水污染源防滲技術指南(試行)》、《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164—2020)等要求,制定并落實地下水跟蹤監測計劃,設置3個監測井,定期對滲漏污水進行監測,對廠區地下水流向下游碧云潭泉點進行跟蹤監測。
未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項目建設期及運營期禁止開采使用地下水。
(四)固體廢物須分類收集、貯存和處置,并加強綜合利用。焚燒飛灰、廢機油、廢試劑等危險廢物按相關規定進行管理,暫存場所須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要求建設。飛灰嚴格按《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1134—2020)進行收集處置,建立飛灰處理處置環境管理臺賬,編制年度總結報告并向社會公開。廢礦物油、廢試劑等危險廢物送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爐渣、電極除垢沉積物等一般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化水車間廢離子交換樹脂、廢活性炭、污泥、廢膜組塊、生活垃圾等送焚燒爐焚燒處置。在與有危廢處置資質單位正式簽訂合同前,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五)落實轉運要求。嚴格落實有關部門關于規范管理垃圾轉運站及垃圾運輸的相關要求,合理布設垃圾運輸路線,生活垃圾運輸車輛須密閉且有防止垃圾滲濾液滴漏的措施,避免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垃圾遺撒、氣味泄漏和污水滴漏。限制垃圾運輸車輛的車速,防止事故對滇池及途徑區域造成污染影響。
(六)落實噪聲防治措施。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合理布置高噪聲設備,通過采取減振、消聲、隔聲等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要求。加強綠化,降低噪聲影響。
(七)嚴格落實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開展施工期和運營期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演練,落實應急設施、物資和經費,加強環境應急能力保障建設,并與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和受影響單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將項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納入到晉寧區政府應急管理體系。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加強環保設施維護,確保正常運行。加強氨水、柴油等風險物質儲運、使用管理,不得在滇池流域內運輸,罐區設置圍堰等設施。滲濾液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水池須滿足廢水收集要求,落實防滲措施,防止廢水滲漏污染地下水。
(八)加強施工管理,落實施工環保措施。加強灑水降塵、道路清掃、封閉運輸等措施減緩施工揚塵影響。施工廢水經沉淀處理后回用。合理安排施工時間,盡量避免夜間施工,減少噪聲影響。建筑垃圾分類集中收集后及時清運。項目建設過程中,委托有關單位開展施工期的環境監理,確保防滲工程符合要求,防滲工程完成驗收后方可建設其他地面工程。在項目開工建設前應取得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手續。
三、按照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以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有關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及監測計劃,并向昆明市生態環境局備案,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行監測信息。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等有關規定,焚燒爐廢氣排放口必須按照規范安裝煙氣在線監測裝置,對煙氣中一氧化碳、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排放濃度和焚燒爐內一氧化碳濃度、燃燒溫度、含氧量等進行在線監測,并與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運行,相關在線監測數據保存1年以上備查,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定期對在線監測裝置進行比對監測和校準。垃圾庫負壓納入分散控制系統(DCS)監控。通過在廠區周邊顯著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公開企業在線監測環境信息和煙氣停留時間、煙氣出口溫度等信息,通過企業網站等途徑公開企業自行監測環境信息的信息公開要求。建立與周邊公眾良好互動和定期溝通的機制與平臺,暢通日常交流渠道。落實環境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監測內容,加強土壤中二噁英及重金屬累積環境影響控制,發現異常報告當地政府并采取有效措施。
四、嚴格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規定和各項措施,按照《報告書》結論,本項目污染物外排環境量初步核定為:氮氧化物130.13噸/年、揮發性有機污染物0.009228噸/年,鉛、汞、鎘、鉻、砷等五種重點重金屬污染物0.084816噸/年,二噁英0.0746克TEQ/年,其他污染物排放按照《報告書》要求做好控制。項目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不得超過昆明市生態環境局總量指標來源意見,并由昆明市生態環境局納入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未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前,項目不得投入運行。
五、該項目設置廠界外300米環境防護距離。環境防護距離范圍內不得規劃建設居民區、學校、醫院、行政辦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標,并采取園林綠化等緩解環境影響的措施,你公司應書面報告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規劃用地時嚴格控制。
六、《報告書》經批準后,如工程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你公司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否則不得實施建設。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報告書》情形的,你公司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按規定備案。項目驗收后滿5年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自《報告書》批準之日起,如超過5年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報告書》應當報我廳重新審核。
七、嚴格落實“三同時”制度。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
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后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以及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并明確責任。認真落實施工期環境監理工作,項目投運前向社會公開工程環境監理報告。制定并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生態環境跟蹤監測方案,根據結果不斷優化各項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項目正式投運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施工期環境監測報告和環境監理報告應作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依據之一。
八、在項目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不得排放污染物。項目運行應符合排污許可管理相關要求。
九、你公司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應將批準后的《報告書》及批復復印件分送昆明市生態環境局、昆明市生態環境局晉寧分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廳生態環境執法局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昆明市生態環境局、昆明市生態環境局晉寧分局要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切實承擔事中事后監管責任,按照法律法規及《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等文件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的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日常運行等執法監管工作。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3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生態環境局,昆明市生態環境局晉寧分局;云南博曦環境影響評價有限公司。
廳內抄送:廳督察辦、執法局,省生態環境應急調查投訴中心、省生態環
境工程評估中心。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2年3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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