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生態環境部令第4號《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時(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本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進行公示,向公眾公開本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信息,并征求公眾意見。
1、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界首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二期項目;
(2)項目性質:擴建;
(3)建設單位:界首市環境衛生管理處;
(4)建設地點:界首市呂閆村006縣道頤宿陵園對面,緊靠界首市垃圾填埋場的東南側,即界首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一期廠內。
(5)項目規模:二期在一期工程的場地內建設,規模為日處理固體垃圾250噸。以生活垃圾為主,摻燒少量的工業垃圾及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的污泥;
(6)處理固廢涵蓋范圍為:生活垃圾、污泥、與生活垃圾組分相近的一般固廢及工業垃圾;
(7)占地面積:擴建項目占地3980.5m2,一二期總的占地面積為57315m2。
(8)建設規模:擴建項目二期工程擬建1臺250t/d的焚燒余熱鍋爐,額定蒸發量(4.0MPa,400℃)為24.5t/h,汽輪機發電汽耗按照5.21kg/kw.h計算功率為4.70MW,二期的主蒸汽接入一期管道,共用一套12MW汽輪發電機組;
(9)項目投資:項目總投資估算為12151.79萬元,環資投資1010萬元,占總投資的8.31%;
(10)排污許可技術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生活垃圾焚燒》(HJ1039-2019)。
2、環境質量現狀
2.1 環境空氣
評價區域內氯化氫、氟化物、鉻、鉛、砷、鎘汞均為未檢出,低于檢測線下,氨和硫化氫單項指數值小于1,說明硫化氫和氨的濃度值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2.2-2018)附錄D中其他污染物空氣質量濃度參考限值,說明評價區域內環境空氣質量較好。擴建項目所在區域大氣環境中二噁英本底值數據滿足日本標準中的年均值要求。
2.2 地表水
區域地表水中農灌溝渠上各監測斷面均可以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中水質標準要求;萬福溝上各監測斷面中各項因子均能滿足《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IV類水質標準的要求。
2.3 噪聲
根據環境噪聲現狀監測結果,擴建項目各側廠界噪聲監測值均能夠滿足《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中2類區標準的要求,說明廠址所在區域聲環境質量現狀較好。
2.4 地下水
擴建項目周圍3個地下水采樣點中,各監測因子均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Ⅲ類標準要求,說明區域地下水環境質量較好。
2.5 土壤
區域土壤監測和評價結果可以看出,區域內共監測11點,其中廠區內7個點土壤質量滿足《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二類建設用地風險相應標準要求,廠區外布設4個監測點,監測點的土壤可以滿足《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相應標準要求。
3、主要環境影響
3.1 環境空氣
擴建項目建設對區域環境質量影響較小;各關心點小時、日均和長期影響濃度增加值均占標準比例較低,以現狀監測濃度中的最大值為本底,預測各關心點各污染物日均濃度,預測結果表明各關心點污染物疊加濃度依然能夠滿足相應標準要求,預測本項目無組織排放污染物均能夠做到廠界達標。通過論證本項目焚燒爐煙囪80m高滿足要求。擴建項目環境防護距離設置為300m,環境防護距離內居民已經搬遷。
3.2 地表水
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盡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做到“污廢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廢水回用”,電廠配套建設工程廢水處理系統,并與電廠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擴建項目生產廢水主要包括:垃圾滲濾液(75m3/d)、卸料大廳及車輛沖洗廢水(6m3/d)、地磅棧橋沖洗廢水(5m3/d)、主廠房地面沖洗水(6m3/d)、生活污水(包括實驗室廢水)(2.6m3/d)、工業污水處理站排水(167m3/d)、鍋爐排污水(10m3/d)以及循環冷卻系統排污水(170m3/d)。其中垃圾滲濾液、卸料大廳及車輛沖洗廢水、地磅棧橋沖洗廢水、主廠房地面沖洗水、初期雨水以及生活污水經現有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站(改造后)處理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T 19923-2005)中“敞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補充水”水質標準后回用于循環冷卻系統補充水、綠化用水不外排;鍋爐排污水經降溫井降溫后進入冷卻塔循環使用;工業污水處理站排水中,清水回到循環水系統,濃水用于飛灰穩定化加濕處理;循環冷卻系統排污水進入工業廢水處理站處理;滲濾液處理站處理后尾水部分回用到循環水系統,部分回用于飛灰固化、堿液制備等工序。
綜上所述,擴建項目的生產廢水、生活污水以及初期雨水經收集處理后全部在廠區內回用、不外排,因此擴建項目的建設對地表水環境影響較小。綜上所述,擴建項目的建設對地表水環境影響較小。
3.3 噪聲
正常工況下,西廠界晝夜間噪聲排放值均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2類標準要求。鍋爐排氣和吹管等偶發噪聲對周邊產生有一定影響,但由于該突發噪聲屬短暫高噪聲,且突發頻率較低,在采取加裝鍋爐排氣消聲器和吹管消音器等措施后,對周圍環境影響可以接受。
3.4 地下水
發生污水滲漏事故的情況下,污染物對地下水的影響的范圍和距離的大小主要取決于污水滲漏量的大小、污染因子的濃度、地下水徑流的方向、水力梯度、含水層的滲透性和富水性,以及彌散度的大小。
通過對垃圾貯坑和滲漏液處理站垃圾滲濾液滲漏事故的模擬預測結果可見,其影響范圍主要集中在地下水徑流的下游方向,污染物在地下水對流作用的影響下,污染中心區域向下游方向遷移,同時在彌散作用的影響下,污染羽的范圍向四周不斷擴大,影響距離逐漸增大。滲漏事故發生后,滲漏區域污染物濃度逐漸降低。在預測的較長時間內(滲漏事故發生20年后),污染影響范圍仍主要在項目廠區內,不會對周圍的環境保護目標造成不利影響。
因此,環評建議,在對污染源采取切實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下,加強地下水監測工作,發現污染源滲漏對地下水造成影響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地下水環境。
3.5 土壤
本項目設有煙氣處理車間,對焚燒煙氣采取了嚴格的治理措施,可將重金屬、二噁英對土壤的影響降至最低。同時,建議項目應重視對焚燒煙氣的治理,加強管理,盡可能減少項目垃圾焚燒煙氣重金屬排放量,同時落實飛穩定化填埋措施,防止飛灰引發的二次污染,保護區域生態環境。
4、環境保護措施
4.1廢氣污染防治措施
4.1.1焚燒爐煙氣治理
1、焚燒工藝技術
本項目焚燒爐煙氣出口溫度850~1100℃,煙氣在850℃以上溫度停留時間不少于2s,焚燒爐渣熱灼減率≤5%,焚燒爐出口煙氣中含氧量6~12%;符合《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中對于焚燒爐技術性能要求。上述焚燒爐設計工藝技術參數,均可以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和《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CJJ 90-2009)中的相關標準要求。
2、煙氣處理措施
根據環境保護部2014年10月30日發布的2014年第71號公告《關于發布2014年國家鼓勵發展的環境保護技術目錄(工業煙氣治理領域)的公告》,以及現行相關政策法規的要求,擴建項目設計每臺焚燒爐配套1套煙氣凈化系統,計劃采用“低采用爐內SNCR脫硝+半干法噴霧反應塔+干法脫酸+活性炭噴射+袋式除塵器”的處理工藝,并預留SCR脫硝空間。
該方案設計脫硝效率≥50%、脫硫效率≥80%、除塵效率≥99.8%、氯化氫去除效率≥90%、二噁英類去除效率≥98%。經過處理后尾氣經80m集束式煙囪排放。
分析結果表明,各項污染物排放濃度、煙囪的設計高度等均可以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中的控制標準。
4.1.2惡臭廢氣處理
1、惡臭氣體的封閉隔離
(1)垃圾運輸車輛采用專用密閉式的垃圾運輸車輛,防止垃圾運輸過程中滲濾液灑落造成污染;
(2)垃圾卸料大廳:進出口采用空氣幕,防止卸料廳臭氣外逸;卸料大廳為透明玻璃;在卸料大廳和垃圾池設有噴藥系統,定期向卸料大廳、垃圾池內噴灑化學藥劑,既可減輕異味,又可防止微生物滋生。
(3)垃圾貯坑采用密封設計,垃圾貯坑與卸料平臺間設置自動卸料門,無車卸料時保證垃圾貯坑密封,維持垃圾貯坑微負壓(低于正常大氣壓20Pa~50Pa),減少灰塵飛揚和惡臭外逸;
(4)垃圾貯坑及卸料廳采用人工照明,以增加垃圾貯坑及卸料大廳密封可靠性。
(5)污水處理站的惡臭排放點主要為調節池、濃水池、污泥儲池等,為了最大程度降低污水處理站的惡臭濃度,將產生臭氣的單元采用封閉式設計,再通過引風機將臭氣收集后送至一次風機入口和垃圾庫負壓區進入焚燒爐焚燒處置。
2、惡臭氣體有效去除
(1)垃圾貯坑頂部設置帶過濾網的一次風抽氣口,將臭氣抽入爐膛內作為焚燒爐助燃空氣,同時使垃圾貯坑內形成微負壓,防止臭氣外逸。
(2)規范垃圾貯坑的操作管理,利用抓斗對垃圾進行攪拌和翻動,不僅可使垃圾進爐垃圾熱值均勻,且可避免垃圾的厭氧發酵,減少惡臭產生。
(3)垃圾貯存坑一次風引風機接入事故電源,全廠停電時,引風機供電電源切換至事故電源,由事故電源供電并輪流啟動引風機,保持垃圾貯坑負壓并將臭氣送入80m高煙囪排放(中間經有活性炭肺的布袋除塵器,可有效吸附臭味氣體)。
(4)垃圾惡臭一般是在焚燒爐停留檢修時較為嚴重。本項目在垃圾貯坑上方配備活性炭吸附系統(檢修時啟用)。在焚燒爐停爐檢修時,房間內維持基本負壓,垃圾池內由垃圾產生的氨、硫化氫和臭氣在空氣中凝聚外逸,垃圾池內的臭氣經風管及風口從垃圾池上部吸出,送入活性炭吸附式裝置,臭氣污染物經活性炭吸附系統吸附過濾后能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要求,再由風機排放到大氣中,從而有效確保焚燒發電廠所在區域內的空氣質量。
(5)在卸料大廳設置固定噴頭,當負壓系統發生事故或設備檢修導致臭氣泄漏時,將空氣凈化產品霧化噴入空氣中,采用專用的天然植物提取液(生物除臭劑),其主要原理是與異味分子結合發生中和、酯化、復合等反應,改變異味分子特性而達到脫臭、凈化空氣作用。
4.1.3 其他廢氣處理
項目產生的飛灰收集貯運過程中為避免發生泄漏、揚塵,所以設備均采用全封閉式結構,各聯接法蘭、門孔填充石棉、玻膠等密封材料,保證焚燒飛灰的輸送、儲存、穩定化、轉運過程,均在密閉環境中進行,無廢氣排放口,不會對外環境造成污染。
本項目設置了石灰倉、活性炭倉、灰庫等,各倉頂均設置了一臺袋式除塵器,上述系統在運行過程中,各儲倉里物料進倉時產生的揚塵,均經過倉頂配套設置的袋式收塵器處理,凈化后尾氣在車間內排放,最終通過主廠房的排風扇擴散到外界大氣環境,其粉塵排放濃度及排放速率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96)要求。
4.2 廢水污染防治措施
擴建項目生產廢水主要包括:垃圾滲濾液(75m3/d)、卸料大廳及車輛沖洗廢水(6m3/d)、地磅棧橋沖洗廢水(5m3/d)、主廠房地面沖洗水(6m3/d)、生活污水(包括實驗室廢水)(2.6m3/d)、工業污水處理站排水(167m3/d)、鍋爐排污水(10m3/d)以及循環冷卻系統排污水(170m3/d)。其中垃圾滲濾液、卸料大廳及車輛沖洗廢水、地磅棧橋沖洗廢水、主廠房地面沖洗水、初期雨水以及生活污水經現有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站(改造后)處理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T 19923-2005)中“敞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補充水”水質標準后回用于循環冷卻系統補充水、綠化用水不外排;鍋爐排污水經降溫井降溫后進入冷卻塔循環使用;工業污水處理站排水中,清水回到循環水系統,濃水用于飛灰穩定化加濕處理;循環冷卻系統排污水進入工業廢水處理站處理;滲濾液處理站處理后尾水部分回用到循環水系統,部分回用于飛灰固化、堿液制備等工序。
依托公司一期工程建設污水處理站,采用了“預處理+UASB+MBR+納濾(NF)+DTRO深度處理”的處理裝置處理后回用于循環冷卻水,不外排。
4.3 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本項目通過選用低噪設備、對高噪聲設備隔聲、減震,加隔聲罩,在廠區四周建設實心圍墻、加強綠化等措施減少噪聲對外環境的影響,能夠確保各廠界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相應標準。
4.4 固廢處理處置
根據項目固廢的不同成分和特性,按照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處置原則,各類固廢處置措施如下:
(1)爐渣屬于一般固廢,全部用于制磚。
(2)焚燒飛灰參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自建飛灰穩定化車間,設計采用“水+螯合劑”的穩定化工藝,將焚燒飛灰在廠內進行穩定化處理。項目焚燒飛灰經穩定化后檢測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6889-2008)中相關要求后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
(3)項目運營期間還會產生生活垃圾、廢水處理污泥、濃縮液、應急除臭廢活性炭、破損布袋以及儲倉粉塵等。其中,生活垃圾、應急除臭廢活性炭、廢水處理站污泥和納濾濃縮液屬于可燃性固體廢物,將直接送入垃圾坑作為燃料焚燒;危險廢物需委托資質單位處置。儲倉粉塵返回各個儲倉,不外排。
4.5 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分區防滲
本項目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堅持源頭控制的原則,即采取主動控制和被動控制相結合的措施。
在總體布局上,嚴格區分污染防治區和非污染防治區。非污染防治區主要指沒有物料或污染物泄漏,不會對地下水環境造成污染的區域或部位,如配套建設的辦公樓等區域。
污染防治區分為一般污染防治區和重點污染防治區。其中項目重點污染防治區主要包括廠區滲濾液處理站、滲濾液收集池、垃圾貯坑、垃圾卸料大廳、初期雨水收集池、飛灰穩定化車間、油罐、氨水儲罐、污水收集管線等區域。一般污染防治區主要包括焚燒主廠房、除渣間、煙氣凈化間、汽機間、配電間、地磅房、綜合水泵房、冷卻塔及集水池、工業及消防水池、凈水站、化水車間、空壓站、垃圾輸送通道等區域。各區域均根據不同功能區劃分,落實相應防滲系數要求。
2、長期監控
根據項目場地條件及地下水環境影響預測的結論,在廠區污水處理站、垃圾貯坑、飛灰穩定化車間、項目廠址邊界上下游方向、環境保護目標等區域,共設置5個地下水監測井,通過定期監測及早發現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污染。
5、評價總結論
界首市生活垃圾發電二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項目選址位于界首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一期工程現有廠區內,選址符合界首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界首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項目符合《界首市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以及“三線一單”要求。
項目采用了先進的垃圾處理工藝和設備,同時廢水做到處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符合清潔生產要求;項目實施后通過采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各類廢氣、噪聲可以做到穩定達標排放,采取相應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后。項目的環境風險程度可以被接受,不會降低評價區域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及聲環境原有環境質量功能級別;在公示期間未收到當地公眾反對項目建設的反饋意見。因此,在建設和生產運行過程中,切實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及“三同時”制度的前提下,從環境影響角度,擴建項目建設是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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