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福州市餐飲垃圾收運處置管理規定(試行)》,詳情如下:
福州市餐飲垃圾收運處置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餐飲垃圾管理,從源頭上杜絕餐桌污染,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福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福建省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餐飲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福州大學城及高新區的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本市實行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一體化運營,由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承擔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工作。
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一體化監督管理工作。
市環境衛生中心具體負責餐飲垃圾收集、運輸的指導、檢查、監督、考核;負責制定餐飲垃圾收運作業標準,組織各級環境衛生部門指導餐飲垃圾產生單位合理設置收集點位;指導特許經營企業建立合理收運模式。
市紅廟嶺垃圾綜合處理中心具體負責指導、檢查、監督、考核特許經營企業做好餐飲垃圾無害化、資源化處置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督促特許經營企業履行特許經營協議規定的義務,落實收運處置全過程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監督責任。
第六條 五城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和福州地區大學新校區管委會負責對轄區內的餐飲垃圾來源、數量、收集、運輸、處置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利用網格化管理平臺等手段督促餐飲垃圾產生單位簽訂餐飲垃圾規范收運協議,及時做好收運臺賬、統計等工作。
第七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做好餐飲垃圾回收、處置和深加工企業的登記注冊管理;督促餐飲服務經營者與餐飲垃圾特許經營企業簽訂收運處置協議,建立餐飲垃圾收運登記臺賬;對口聯系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協助餐飲垃圾收運處置特許經營企業爭取國家、省項目政策和資金扶持,促進餐飲垃圾收運處置項目建設和運營;會同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餐飲垃圾收運、處理服務性收費標準;對口聯系省發改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加強對餐飲垃圾收運處置項目建設和運營資金扶持和監督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餐飲垃圾產生單位、餐飲垃圾特許經營企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對口聯系省生態環境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畜禽養殖環節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飲垃圾飼喂牲畜的違法行為。
市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無證無照收集、運輸以及生產經營利用加工的廢棄油脂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市文旅局負責督促星級旅游飯店做好餐飲垃圾規范收運處置工作;加強對星級旅游飯店餐飲垃圾收運處置的宣傳教育工作;對口聯系省旅游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督促幼兒園及各類學校做好餐飲垃圾規范收運處置工作;加強對幼兒園及各類學校餐飲垃圾收運處置的宣傳教育工作;對口聯系省教育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配合主管部門對餐飲垃圾產生單位開展餐飲垃圾管理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
市機關事務局負責組織督促全市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辦公區域及食堂做好餐飲垃圾規范收運處置工作;加強對全市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餐飲垃圾收運處置的宣傳教育工作;對口聯系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加強對從事集體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餐飲垃圾的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指導餐飲企業正確投放餐飲垃圾,落實規范收運簽訂協議義務,做好臺賬統計等工作,促進餐飲垃圾源頭減量。
第九條 餐飲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與餐飲垃圾特許經營企業簽訂協議;將餐飲垃圾交付取得餐飲垃圾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收運,并對交付的餐飲垃圾種類和數量進行確認,及時完整記錄餐飲垃圾產生臺賬。
(二)將餐飲垃圾單獨收集、分類存放,禁止與一次性餐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異物混雜,設置專用的密閉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
(三)不得將餐飲垃圾出售、倒運給未取得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或個人。
第十條 取得餐飲垃圾特許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制定年度收運處置計劃,在特許經營范圍內按照標準和規范,及時收集、運輸、處置餐飲垃圾,做到應收盡收、日產日清。
(二)與餐飲垃圾產生單位簽訂餐飲垃圾收運處置協議;完整記錄餐飲垃圾收運、處置臺賬和資源化產品銷售臺賬。
(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餐飲垃圾專用密閉車輛定時收集、運輸,按照統一標識標志噴涂車身并保持外觀整潔,運輸過程應當符合環衛作業規范,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地點分類收集、運輸,嚴禁滴撒漏,嚴禁污染環境。
(四)不得將餐飲垃圾與其他垃圾混裝收運,發現餐飲垃圾產生單位將餐飲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混裝的,應當及時告知餐飲垃圾產生單位自行整改;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五)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合格的餐飲垃圾計量、收運、貯存和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按照規定和技術標準無害化處置餐飲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處置過程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應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對餐飲垃圾處置設施環保指標進行檢測,定期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檢測結果。
(六)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因突發事件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及時報告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及時恢復正常服務。
(七)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餐飲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實行轉移聯單制度,并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轉移聯單在餐飲垃圾收集、運輸過程中隨貨同行。
餐飲垃圾產生單位與特許經營企業之間交接時應當現場核對聯單載明事項;交接雙方應當按照實際情況記載聯單并交接;交付方拒絕按照實際情況確認聯單的,接收方可以拒絕接收垃圾,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與發改、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公安、旅游等部門建立信息通報和協作聯動機制,將餐飲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遵守本規定情況作為開展精神文明和衛生創建活動的評選標準。
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信息應當納入城市精細化綜合管理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如實舉報餐飲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相關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和查處。
第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保證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飲垃圾正常收集、運輸、處置。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長樂區和各縣(市)的餐飲垃圾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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