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科技局、工信局,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
經研究,現將《支持儲能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海省科學技術廳
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青海省能源局
2021年1月18日
支持儲能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
為緩解省內電力運行調峰壓力,保障電力系統和特高壓通道穩定外送,充分發揮青海省能源資源優勢,努力為國家碳排放達峰和中和做貢獻,現就支持儲能產業發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積極推進儲能和可再生能源協同發展
1.實行“新能源+儲能”一體化開發模式。新建新能源項目,儲能容量原則上不低于新能源項目裝機量的10%,儲能時長2小時以上。對儲能配比高、時間長的一體化項目給予優先支持。(責任單位: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
2.實行“水電+新能源+儲能”協同發展模式。新建、新投運水電站同步配置新能源和儲能系統,使新增水電與新能源、儲能容量配比達到1︰2︰0.2,實現就地平衡。(責任單位: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
二、優先發揮儲能調峰效能
3.支持儲能電站建設。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投資建設和運營參與新能源調峰的儲能系統,充分發揮儲能對新能源消納外送的支持能力。(責任單位: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
4.支持負荷側儲能發展。支持負荷側加裝儲能、儲熱設施,對參與電網調峰、促進新能源消納的“分布式新能源+儲能+算力工廠”、三江源清潔取暖儲熱鍋爐等項目,通過峰谷平電價機制予以支持。項目自發自儲電量可享受補貼,也可通過輔助服務市場獲得相應收益。(責任單位: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5.優先保障消納。電網企業要與儲能電站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確保“新能源+儲能”、“水電+新能源+儲能”項目和獨立儲能電站優先接入、優先調度、優先消納、優先外送,保證儲能設施利用小時數不低于540小時。(責任單位: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
6.優化儲能交易。自發文之日起,新建投運的“新能源+儲能”、“水電+新能源+儲能”項目電化學儲能設施所釋放電量不再參與省內年度電力市場直接交易,按照新能源結算基價執行,提高發電企業儲能收益水平。明確儲能電站獨立市場地位,鼓勵儲能電站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省內現貨市場,利用市場化手段充分發揮儲能調峰調頻作用。(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省發展改革委)
三、適度補貼電化學儲能設施運營
7.明確運營補貼標準。對“新能源+儲能”、“水電+新能源+儲能”項目中自發自儲設施所發售的省內電網電量,給予每千瓦時0.10元運營補貼(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使用本省產儲能電池60%以上的項目,在上述補貼基礎上,再增加每千瓦時0.05元補貼),具體電量由新能源企業與電網企業共同認定,具備條件的可由電網企業抄表計量,電量結算按月報省能源局備案。(責任單位: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8.明確補貼范圍和期限。補貼對象為2021、2022年投產的電化學儲能項目,由電網企業每月按電量及時足額結算,補貼資金納入電網企業第二監管周期輸配電價降價預留資金統籌解決,補貼時限暫定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省發展改革委)
四、協同推動儲能產業發展
9.加大科研經費投入。優先支持儲能產業技術研發,針對儲能科研項目開辟申報綠色通道,積極籌建先進儲能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儲能實證基地,開展多種儲能技術、不同儲能方式及系統集成等關鍵技術研究。2021年安排儲能科研經費不少于3000萬元,后續逐年按不低于20%比例增長。(責任單位:省科技廳)
10.增強儲能產業發展能力。將省級企業技術創新和轉型升級資金的30%以上用于扶持光伏及儲能電池相關產業發展。支持光伏及儲能電池相關生產企業技術攻關和改造,提升產品性能、擴大產能規模。(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11.加強儲能產業上下游對接。加強省內儲能制造企業與新能源儲能項目對接,引導新能源儲能建設企業在同質同價條件下,優先采購省內產品,帶動省內儲能制造產業發展。(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能源局)
12.擴大電力市場交易范圍。將儲能電池及正負極材料、電箔等鋰電池配套企業納入電力市場交易范圍,降低儲能電池制造企業用電成本。(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解釋并根據執行情況研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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