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6日,成都市經信局官網發布《成都市推動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發展及推廣應用行動方案(2024—2026年)(征求意見稿)》、《成都市推動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發展及推廣應用政策申報指南(征求意見稿)》。
提升氫燃料電池商用車道路權限。在全市范圍內放寬氫燃料電池商用車市區通行限制。省市協同對行駛我市成溫邛高速、雙流機場高速、成彭高速、成灌高速和城北高速安裝使用ETC裝備的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經備案后免除高速公路通行費。
以下為原文
關于公開征求《成都市推動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發展及推廣應用行動方案(2024—2026年)(征求意見稿)》、《成都市推動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發展及推廣應用政策申報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加快形成以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為主的汽車產業新質生產力,提升全市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產業顯示度和競爭力,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我局制定了《成都市推動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發展及推廣應用行動方案(2024—2026年)(征求意見稿)》、《成都市推動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發展及推廣應用政策申報指南(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因執行上級政策需要緊急出臺該文件,故根據《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縮短公開征求意見期限,若有意見建議,請于2024年4月22日前以書面形式(發送電子郵件或傳真,須注明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回復格式詳見附件3)反饋我局。提出意見、建議的單位應在有關材料上加蓋本單位公章,個人應在有關材料上簽署本人真實姓名。
聯系人:汽車產業處王雷
聯系電話:028—61886223
電子郵箱:cdsqcc@163.com
附件1
成都市推動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發展及推廣應用行動方案(2024—2026年)(征求意見稿)
為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支持新能源與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川府發〔2024〕7號)等文件精神,加快形成以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為主的汽車產業新質生產力,進一步提升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產業顯示度和競爭力,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市委市政府“制造強市”戰略部署,以創建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為抓手,按照“加快布局、積極穩妥、扎實推進”的原則,聚焦氫燃料電池商用車領域,鼓勵新技術新車型研發,加快新場景新設施建設,全面擴大氫車示范應用,帶動氫能全產業鏈發展,搶占國內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產業新賽道。
二、主要目標
到2026年,氫燃料電池商用車及關鍵零部件核心技術取得突破,實現車輛規模化推廣應用,帶動成本持續下探,加氫站布局適度超前,建成覆蓋全市域、輻射都市圈的氫能保障網絡,氫燃料電池商用車全產業鏈生態體系更加健全,產業綜合實力和示范推廣規模位居全國第一方陣。
——氫燃料電池商用車技術產業全面發展。到2026年,力爭全市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產業規模超過200億元,培育不少于5家在產業鏈核心零部件領域排名全國前五的頭部企業,帶動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的技術升級和成本下降(氫燃料電池成本降幅30%以上,氫氣終端價不高于30元/公斤)。打造產業鏈條完整、技術水平先進的氫燃料電池商用車核心零部件和整車研發制造基地。
——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示范應用保持領先。擴大示范應用場景、創新商業模式,全市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累計推廣應用不少于2000輛,重點打造“一廊五路”等綠氫線路成都段,建成全國領先的燃料電池商用車示范應用和商業化運營重點區域。
——氫燃料電池商用車加氫設施基本成網。完善制氫、加氫站建設審批和運營管理體系,在重點發展區域和近郊區(市)縣布局建設加氫站,鼓勵具備條件的加油、加氣站擴(改)建加氫站。力爭建成各類加氫站20座(含制氫加氫一體站5座),形成與氫燃料電池商用車推廣規模相匹配的加氫站基礎設施網絡。
三、支持政策和措施
(一)提升氫燃料電池整車制造能力
1.鼓勵新車型產銷聯動。引導我市整車企業搶抓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細分市場,導入高性能整車平臺,推出若干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新車型,充分利用現有產能擴大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生產比例,提升產能利用率,擴大產銷規模和市場占有率。對整車企業研發或導入氫燃料電池商用車車型(含二類底盤)并投產上市實現銷售的,綜合考慮車價、車型、產值和銷量,給予單個車型最高5000萬元的產銷獎勵。〔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市投促局、市財政局、相關區(市)縣政府(管委會)〕
(二)加快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示范應用
2.支持整車購置應用。重點在公共領域(公路及旅游客運、城市冷鏈物流、城際重卡、渣土運輸、環衛、混凝土運輸、城市公交、郵政快遞、機場專線、園區轉運、鐵路港口物流、礦山運輸及公路、鐵路、水電站建設運輸,下同)優先購置使用氫燃料電池商用車。參照國家或省級有關獎補政策,按照1:1比例,以“揭榜掛帥”項目方式對參與示范項目的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給予示范獎勵;對采用70Mpa車載氫氣瓶或液態儲氫裝置,并參與示范項目的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的整車企業給予技術提升獎勵。〔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國資委、市口岸物流辦、市郵政管理局、相關區(市)縣人民政府(管委會),省機場集團、市公交集團等國有企業〕
3.強化公共領域引領帶動。行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公共領域優先使用氫燃料電池商用車,新增及更新的氫燃料電池商用車不得低于新增或更新量的20%。〔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市國資委、市口岸物流辦、市郵政管理局、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管委會),省機場集團、市公交集團等國有企業〕
4.支持示范項目運營。對參與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示范項目的運營單位,綜合考慮車輛行駛里程等情況,示范期內每年給予1.2萬元/輛的運營補貼。〔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局交管局〕
5.提升氫燃料電池商用車道路權限。在全市范圍內放寬氫燃料電池商用車市區通行限制。省市協同對行駛我市成溫邛高速、雙流機場高速、成彭高速、成灌高速和城北高速安裝使用ETC裝備的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經備案后免除高速公路通行費。〔責任單位:市***局交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
6.鼓勵示范應用商業模式創新。鼓勵平臺企業帶頭參與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示范運營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租賃商業機制。對購買氫燃料電池商用車(公交車除外)并租賃給運營單位的,按照車型最高給予10萬元/輛的一次性補貼;對租賃方(運營單位)產生的租賃費用,按照租賃費用(扣除省市補貼后)的30%給予租賃方補貼。〔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市財政局,市城投集團、市交投集團、市環境集團等國有企業〕
(三)加強加氫站建設配套建設
7.支持加氫站建設運營
(1)支持制氫加氫站建設。鼓勵新建、改建、擴建加氫站。對新建日加氫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35MPa臨時加氫站,且正式運營一年以上,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70MPa臨時加氫站,且正式運營一年以上,分別給予200萬元、3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分別給予300萬元、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70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分別給予600萬元、8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符合條件的“制氫-加氫”一體站,給予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新建、改建、擴建液態加氫站,給予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市財政局〕
(2)支持加氫站運營。對提供加氫服務并且銷售價格不高于30元/千克、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氫站,按照年度累計加氫量,給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入選國家氫燃料電池汽車示范群后,對提供加氫服務并且銷售價格不高于25元/千克、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氫站,按照年度累計加氫量,給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市財政局〕
(四)優化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產業發展環境
8.支持行業技術標準研制。依托國家級氫儲運加注裝備技術創新中心,支持龍頭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聯合制定氫燃料電池商用車關鍵零部件檢驗測試技術標準,在氫燃料電池商用車及關鍵零部件等領域開展檢驗檢測服務。制定加氫站等基礎設施驗收和安全運行標準。〔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局、市住建局、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
9.持續完善氫能產業生態。培育領軍人才團隊,引進國內外“高精尖缺”人才及團隊,在創新創業扶持、生活配套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引導銀行、社會資本參與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產業投融資服務,支持市產業集團、鏈主企業等主體組建產業投資基金。發揮成都市氫能及燃料電池產業發展促進會等中介機構服務功能,整合產業鏈優勢資源,聯合打造氫燃料電池商用車標桿示范項目。〔責任單位:市委人才辦、市委金融辦、市人社局、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市產投集團等國有企業〕
10.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加強示范車輛全生命周期監管,參與示范項目的氫燃料電池商用車和加氫站須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監測監管平臺。強化生產企業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完善產品質量保障體系和售后服務體系、加強對整車、關鍵零部件及加氫站設備等產品的出廠質量抽查和日常安全監管工作。〔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局、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市城投集團〕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協調
成立成都市氫能產業發展推進專班(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統籌協調氫燃料電池商用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的總體部署、整體推進。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牽頭以“揭榜掛帥”方式合理制定推廣目標和任務分工,責任部門做好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實,相關部門加強資金保障、督查激勵。各相關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要對照全市方案、結合本地實際,加強組織領導和資金保障,研究制定細化的落實措施和推進計劃,確保全面完成目標任務。
(二)夯實安全責任
各相關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市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安全監管工作,強化車輛用氫安全風險意識,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從源頭上防范遏制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各相關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落實屬地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推進相關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加強對操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強化安全培訓和不定期檢查,確保生產運營安全。推動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和監管機制,完善成都市新能源汽車監測監管平臺,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強化對生產、銷售、運營、報廢等全流程和加氫站運行監管。
(三)深化宣傳引導
各相關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和各領域分工責任單位,積極開展氫燃料電池商用車應用、氫能技術知識宣傳,提升公眾對車輛運行安全性、氫能應用安全性的認知,結合國家碳達峰、碳中和國際承諾的時代背景,突出低碳環保、氫能綠色可再生的特點,營造有利于氫燃料電池商用車推廣應用的良好社會氛圍。
五、附則
相關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享受。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本行動方案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前公布的文件與本方案相關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方案。政策實施期間如國家和省級政策、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產業技術進步等因素發生變化,我市將適時對政策進行調整。
附件2
成都市推動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發展及推廣應用政策申報指南(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支持新能源與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川府發〔2024〕7號)、《成都市推動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發展及推廣應用行動方案》(2024—2026年)等省、市相關文件要求,擴大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產銷規模,加快我市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產業發展,進一步提升氫能產業顯示度和競爭力,制定本指南。
一、鼓勵新車型產銷聯動
(一)獎勵政策。對整車企業研發或導入氫燃料電池商用車車型(含二類底盤)并投產上市實現銷售的,綜合考慮車價、車型、產值和銷量,給予單個車型最高5000萬元的產銷獎勵。
(二)獎勵對象。氫燃料電池商用車整車企業(不含改裝車企)。
(三)車型申報流程和要求。整車企業申報產銷獎勵前,應首先完成車型申報,通過評審的方可納入產銷獎勵范圍。車型申報流程、要求及認定標準如下:
1.車型申報流程。整車企業按照車型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在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車型申報材料,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報市經信局。市經信局組織專家對申報車型的研發導入、投產銷售、本地配套率、貢獻程度、完整工藝生產等進行評審。
2.車型申報要求。
(1)研發或導入的氫燃料電池商用車車型(含二類底盤)須在本市以完整四大工藝實現生產。
(2)整車企業應建立車輛銷售臺賬,超過獎勵上限的不予獎勵。
(3)整車企業應在本市建立或委托建立車輛運行監控平臺,在成都都市圈銷售的車型搭載的智能網聯設備須接入該平臺,支持前端智能感知、網聯數據上傳,具有監控提醒功能,符合售后服務、應急管理、安全事故預防及處置等保障方案設計要求。
3.車型認定標準。
(1)燃料電池客車:同一整車生產企業8米及以下的全部客車車型按1個車型計算,8至10米(含)的全部客車車型按1個車型計算,10米以上的全部客車車型按1個車型計算。
(2)燃料電池其它商用車(客車以外):總質量4.495噸的氫燃料普通貨車、冷藏(含冷鏈)貨車和總質量18噸物流車、31噸自卸車、31噸混凝土攪拌運輸車、49T牽引車,同一“產品名稱”車型的企業名稱、車輛類別、主要參數代號和產品序號一致的為1個車型。
(四)獎勵標準。2024年銷獎勵時間從2024年6月1日起計算(見附件1)。2025年及2026年的產銷獎勵標準將結合政策施行效果進行適當調整,具體的產銷獎勵標準以后續年度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已享受《成都市優化交通運輸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展政策措施》、《關于成都市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激勵獎補的車輛不納入該車型的產銷獎勵范圍。
(五)申報材料。產銷獎勵申報所需材料如下:
1.獎勵資金申請報告;
2.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3.申報材料真實性及不重復享受獎補承諾書;
4.產銷獎勵車型匯總表;
5.產銷獎勵車型公告參數頁;
6.銷售車輛明細表;
7.車輛合格證、銷售***、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單車佐證材料;
8.在成都都市圈注冊登記的車輛須提供成都市新能源汽車監測監管平臺接入證明;
9.第三方機構(本企業或其上級單位、母公司具備國家級測試認證和標準制定能力)出具的相關產品的測試評估材料,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相關產品的搭載證明材料。
上述紙質材料一式五份,每份加蓋公章,同時提交加蓋公章后的電子掃描件一份。
(六)獎勵的申報、審核和撥付。每年組織一次申報。燃料電池商用車整車企業按申報通知要求編制獎勵資金申報材料報送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審核通過后將申報材料、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以正式文件轉報市經信局。市經信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對是否重復享受獎勵進行核實,并組織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計。
市新能源汽車監測監管平臺組織對車輛進行線上核查,并對存在問題的車輛進行現場核查,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將予以核減。完成審計、核查等程序后,市經信局按程序將獎勵資金撥付給整車企業。
二、支持整車購置應用
(一)獎勵政策。
參照國家或省級有關獎補政策,按照1:1比例,以“揭榜掛帥”項目方式對參與示范項目的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給予示范獎勵;對采用70Mpa車載氫氣瓶或液態儲氫裝置,并參與示范項目的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的整車企業給予技術提升獎勵。
(二)獎勵對象。“示范應用聯合體”牽頭企業(氫燃料電池系統企業或整車制造企業)。
(三)支持標準。
參照國家或省級有關獎補政策,按照1:1比例,以“揭榜掛帥”項目方式對參與示范項目的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給予示范獎勵(見附件2)。
(四)獎勵方式。
“示范應用聯合體”任務完成并通過項目評審后,兌現市本級示范應用獎勵資金。(各任務指標以后續發布的成都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為準)
(五)申報材料。整車購置獎勵所需申報材料如下:
1.獎勵資金申請報告;
2.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3.申報材料真實性及不重復享受獎補承諾書;
4.車輛購置獎勵匯總表;
5.購置獎勵車型公告參數頁;
6.車輛明細表;
7.車輛合格證、銷售***、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單車佐證材料;
8.在成都都市圈注冊登記的車輛須提供成都市新能源汽車監測監管平臺接入證明;
9.第三方機構(本企業或其上級單位、母公司具備國家級測試認證和標準制定能力)出具的相關產品的測試評估材料,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相關產品的搭載證明材料。
(六)獎勵的申報、審核和撥付。每年組織一次申報,企業按申報通知要求編制獎勵申報材料報送所在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轉報市經信局,市經信局完成審核后,將獎勵資金撥付給“示范應用聯合體”牽頭企業(氫燃料電池系統企業或整車制造企業)。
三、支持示范項目運營
(一)獎勵政策。
對參與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示范項目的運營單位,綜合考慮車輛行駛里程等情況,示范期內每年給予1.2萬元/輛的運營補貼。
(二)獎勵對象。
參與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示范項目的車輛運營企業。
(三)支持標準。
對通過評審的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示范項目的運營企業,按單輛氫燃料電池商用車1000元/月標準,每車每年最高提供1.2萬元運營補貼。
(四)申報條件。
1.企業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申報車輛(二手車除外)在本市***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3.申報車輛已納入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4.申報車輛已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施監測監管平臺,并按要求錄入數據;
5.申報車輛申報年度的運營里程數不低于1.5萬公里。
(五)申報材料。
1.企業相關證照(復印件);
2.市級補貼申請材料及申請車輛信息;
3.申請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獎勵的申報、審核和撥付。
每年組織一次申報,企業按申報通知要求編制獎勵申報材料報送所在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轉報市經信局,市經信局完成審核后,將獎勵資金撥付給車輛運營企業。
四、鼓勵示范應用商業模式創新
(一)獎勵政策。對購買氫燃料電池商用車(公交車除外)并租賃給運營單位的,按照車型最高給予10萬元/輛的一次性補貼;對租賃方(運營單位)產生的租賃費用,按照租賃費用(扣除省市補貼后)的30%給予租賃方補貼。
(二)獎勵對象。
燃料電池商用車運營單位、燃料電池商用車租賃方。
(三)支持標準。
見附件3。
(四)申報條件。
1.申報企業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申報車輛(二手車除外)在本市***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單個運營單位年度新增購置燃料電池一手車不少于50輛;
3.申報車輛已完成成都市示范應用購置獎勵清算;
4.申報車輛已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監測監管平臺,并按要求錄入數據。
(五)申報材料。
1.獎勵資金申請報告;
2.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3.申報材料真實性及不重復享受獎補承諾書;
4.車型車輛匯總表;
5.車輛合格證、銷售***、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單車佐證材料;
6.在成都都市圈注冊登記的車輛須提供成都市新能源汽車監測監管平臺接入證明;
7.第三方機構(本企業或其上級單位、母公司具備國家級測試認證和標準制定能力)出具的相關產品的測試評估材料,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相關產品的搭載證明材料。
(六)獎勵的申報、審核和撥付。
每年組織一次申報,企業按申報通知要求編制獎勵申報材料報送所在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轉報市經信局,市經信局完成審核后,將獎勵資金撥付給燃料電池商用車運營單位、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租賃方。
五、支持制氫加氫站建設
(一)補貼政策。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加氫站。對新建日加氫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35MPa臨時加氫站,且正式運營一年以上,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70MPa臨時加氫站,且正式運營一年以上,分別給予200萬元、3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分別給予300萬元、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70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分別給予600萬元、8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符合條件的“制氫-加氫”一體站,給予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新建、改建、擴建液態加氫站,給予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二)補貼對象。
投資建設加氫站的企業。
(三)申報材料。
1.加氫站建設補貼資金申請報告;
2.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3.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4.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5.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省上出臺相關政策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改為《燃氣經營許可證》);
6.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臨時加氫站須提供從申報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氫業務相關合同、憑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和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8.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承諾書。
(四)補貼的申報、審核和撥付。
每年組織一次申報,企業按申報通知要求在“蓉易享”平臺申報,區(市)縣經信部門在“蓉易享”平臺審核通過后,并轉報市經信局,市經信局完成審核后、審計等流程后,將資金撥付給企業。
六、支持加氫站運營
(一)補貼政策。
對提供加氫服務并且銷售價格不高于30元/千克、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氫站,按照年度累計加氫量,給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入選國家氫燃料電池汽車示范群后,對提供加氫服務并且銷售價格不高于25元/千克、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氫站,按照年度累計加氫量,給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
(二)補貼對象。
加氫站的運營企業。
(三)申報材料。
1.加氫站運營補貼資金申請報告;
2.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3.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省上出臺相關政策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改為《燃氣經營許可證》);
5.上年度售氫業務相關合同、憑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且應反映出氫氣售價及售氫量),臨時加氫站須提供從開具首張售氫***日起正式運營一年以上的證明材料;
6.申請周期內每日氫氣掛牌價不超過30元/千克的售價記錄表單;
7.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8.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承諾書。
(四)補貼的申報、審核和撥付。
每年組織一次申報,企業按申報通知要求在“蓉易享”平臺申報,區(市)縣經信部門在“蓉易享”平臺審核通過后,并轉報市經信局,市經信局完成審核、審計等流程后,將資金撥付給企業。
七、職責分工
(一)區(市)縣
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企業申報;會同相關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進行審核,對整車企業及申報車型的研發導入、投產銷售、本地配套率、貢獻程度、完整工藝生產等進行初審,并將申報材料和審核結果報送市經信局;監測申報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并及時反饋市經信局;對需要承諾或說明的相關事項做出承諾或說明工作。
(二)市級部門
1.市經信局。牽頭印發申報通知,組織區(市)縣開展申報工作;受理相關區(市)縣轉報的申報材料,組織市級相關部門進行會審復核,組織專家開展現場核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審計和核查,核實車輛銷售***等其他材料,對審核審計情況進行公示;函詢相關部門核實車輛上牌信息、重復享受獎勵資金等情況;按程序撥付獎勵資金。
2.市財政局。配合市經信局做好資金預算保障,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八、附則
(一)本指南客車包括城市公交、公路客運、公路旅游、通勤、機場用車等,貨車及專用車包括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短途運輸、城建物流(建筑垃圾和混凝土運輸)、機場用車等。
1.公務用車、城市公交、巡游出租、網約車、郵政快遞、環衛、城市物流配送、機場用車、短途運輸、城建物流(建筑垃圾和混凝土運輸)領域車輛界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門關于組織開展公共領域車輛全面電動化先行區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通裝函〔2023〕23號)中要求執行。
2.公路客運、公路旅游、駕培車領域車輛提供道路運輸證(教練車備案證或備案登記表)等材料證明界定車輛使用領域;通勤車指單位用戶購買的氫燃料電池客車,提供用于員工通勤使用的說明材料界定使用領域。
(二)本指南“符合條件”是指整車企業或零部件總成企業的相關整車和零部件產品,須參與本市新能源與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建圈強鏈行動,并對本市汽車產業“整零比”、產能利用率、企業本地配套率提升,本地整車產品電動化、智能化、網聯化轉型升級,以及“雙智”城市建設等方面起到促進帶動作用。
(三)本指南“四大工藝”是指獎勵車型在本市具有完整整車制造四大生產工藝(具體包括沖壓、焊裝、涂裝、總裝四個方面)的生產條件、質量保障和服務能力。
(四)獎勵對象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若存在材料不實、造假等行為,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的,視問題和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暫緩撥付、取消當年獎勵資金申報資格、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責任。
(五)本指南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指南未盡事宜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市經信局將根據國家和省級相關政策調整、政策施行效果等因素,對本指南進行適時優化調整,相關情況另行通知。
來源: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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