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曹仁賢對關于加快制定完善并頒布實施能源法;收緊碳排放權配額,盡快完善碳市場;加大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推進可再生能源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以及增加土地供給支持光伏、風電大規模開發四個方面提出了相關建議。
關于加快制定完善并頒布實施能源法,曹仁賢建議: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立法計劃。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暫未將能源法列入2021年立法計劃。建議相關部門將能源法列入2021年立法計劃,并優先安排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建議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法律主管部門加快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能源法(草案)》起草工作,并盡快頒布實施。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已近一年時間,建議國務院法律主管部門、能源主管部門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加快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起草工作,報國務院批準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并頒布實施。
關于收緊碳排放權配額,盡快完善碳市場,曹仁賢建議:
一、從嚴核算碳排放基準值,盡快、逐步降低碳排放配額免費比例。現行碳排放基準值以行業平均值作為核算標準,建議盡快下調基準值,以市場手段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提高企業減排積極性。
目前歐盟配額免費比例為90%,廣東省地方碳市場配額免費比例為95%-97%,剩余配額均采取拍賣等方式有償分配。建議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免費比例設定為97%,后期逐年降低至90%,剩余配額以拍賣等方式有償分配。
二、擴大全國碳市場覆蓋行業和取消納入企業門檻。建議盡快將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金屬、造紙、民航等重點行業納入全國碳市場交易體系,不再設立年排放2.6 萬噸二氧化碳當量門檻,避免大量中小企業排放不受約束,造成碳排放公平義務的缺失。
三、取消配額履約缺口上限值為企業碳排放量的20%的規定。按照《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的規定,企業配額缺口占其排放量比例超過20%時,其配額清繳義務最高為其獲得的免費配額量加20%的經核查排放量。此規定違背了以經濟手段促進碳減排初衷,也不利于高污染高排放企業淘汰退出。建議取消上限值,促使高污染高排放企業逐步退出,推動我國產業結構轉型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四、建立健全對地方分配配額的監督機制。目前企業配額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分配,現階段一些地方排放大戶仍是地方支柱企業,為防止地方對高排放企業擅自增加配額予以保護,建議國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定期檢查和聘請第三方機構核查等監督機制,保證配額分配公開公平公正。
關于加大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推進可再生能源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曹仁賢建議:
一、出臺專項政策,統籌推進可再生能源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加大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面對巨大的減排壓力,可再生能源推廣勢在必行,需要多方形成合力。生態環境改善既要算“小賬”,不留死角,也要算“大帳”,即目前我國化石能源消耗帶來的碳排放和污染還非常嚴峻,需要拿出大刀闊斧的能源革命舉措,因此建議生態環境部出臺專項政策,明確在經過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允許在生態紅線范圍內非核心區域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項目建設遵循生態優先、綜合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通過生態與產業結合的模式,實現可再生能源產業與農林牧漁、旅游休閑等深度融合,統籌推進我國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二、針對光伏發電項目,簡化審批流程,加快審批效率。由于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周期短(一般不超過6個月),且能源主管部門對項目投運時間又有嚴格要求。建議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光伏發電項目的環境評價批復和環保驗收批復,特事特辦,簡化審批流程,加快審批速度,為加快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保駕護航。
關于增加土地供給支持光伏、風電大規模開發,曹仁賢建議:
一、合理論證國土空間規劃,給光伏、風電預留足夠的發展空間。光伏、風電作為可再生能源,是綠色環保產業,項目建設和運營期間不僅不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傷害,各類“新能源+”的創新應用模式反而可以防風固沙、涵養水源、改善當地脆弱生態系統。因此建議在土地空間利用規劃中,統籌考慮新能源用地空間,科學合理論證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空間管控三條邊界,有序布局,為新能源項目可持續發展預留、騰挪空間,支持項目建設。
二、加大推廣農光互補,出臺專項政策,加大土地供給,支持光伏發展。(國土資規〔2017〕8號)文件中明確提出,在落實各省建設要求、認定標準、明確監管措施的前提下,支持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開展光伏復合型項目建設。光伏發電方陣區為20年臨時租賃用地,一方面不改變土地性質,不硬化土地,不破壞耕作層,項目壽命期結束后完全可以恢復土地原貌;另一方面農光互補項目通過抬高支架高度、增大組件陣列行間距等措施,實現了光伏+農業的產業融合,在農用地不拋荒、不撂荒的同時還實現立體化農業生產,提升農用地利用效率,增加農民農業生產利潤。
但目前很多省份并沒有按照文件推廣執行,尚未出臺具體的農光互補建設要求和標準,導致農光互補項目落地難;同時在嚴查耕地“非農化”的大背景下,很多省市對于農光互補類項目支持力度不足。建議自然資源部督辦相關省份加快出臺專項政策,落實農光互補建設標準;放寬農用地建設光伏項目限制條件,明確除基本農田外,一般耕地、高標準農田、基本農田儲備區、糧食生產功能區、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等農用地在切實落實農光互補建設標準的前提下均予以支持,此舉既為光伏發展提供更大的土地空間,又同時起到階段性保護土地作用。
三、建立光伏、風電用地“負面清單”,明確土地利用核心限制性條件,進一步放開光伏、風電用地限制。除農光互補類項目以外,光伏、風電用地中還頻頻遇到林地、草地、濕地等多種土地利用限制性條件。雖然有相關光伏用林的(林資發〔2015〕153號)及風電用林的(林資發〔2019〕17號)等政策支持,但各地在遇到相關用地審批條件時標準不一、流程冗長,也限制了項目選址以及產業發展。建議自然資源部門建立光伏、風電項目用地的“負面清單”,如基本農田、基本草原、有林地、國家級公益林、國際/國家級重要濕地,放開“負面清單”以外的光伏、風電用地限制,增加土地供給范圍,促進光伏、風電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四、針對光伏、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部分,安排專項指標,不納入地方建設用地總規模管理。目前光伏、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部分審批流程復雜、審批時間長,甚至受地方建設用地總規模限制,長時間無法取得建設用地指標,嚴重影響了光伏、風電發展。建議單列光伏、風電項目的建設用地指標,不納入地方年度建設用地總規模管理,為光伏、風電大規模開發提供用地保障的綠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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