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要點如下: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城鄉建設綠色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實現建筑物頂部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建設與城市空間環境品質塑造有機結合,現就我市城區建筑物頂部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規劃管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控制建設范圍為保障城市空間形象、彰顯城市魅力,宜昌中心城區以下區域為安裝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限建區域:
1.核心控制區。由峽州大道、滬渝高速公路、翻壩高速公路、點軍城市開發邊界和黃柏河圍合區域。
2.核心控制區外長江沿岸區域及其臨近的城市主要干道一線完整街區的區域,小溪塔老城區以及峽州大道快速路沿線控制區。
3.對外交通樞紐周邊區域。三峽機場向外擴展400-800米范圍所覆蓋的完整街區。
二、限建區域管控要求限建區域內的住宅不得布置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鼓勵限建區域內的廠房、公共建筑等建筑安裝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
三、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建設要求建筑物符合布置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的,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限建區域內,新建廠房、公共建筑等建筑方案設計時一并建設光伏發電設施的,須按光伏建筑一體化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和安裝;既有廠房、公共建筑等建設光伏發電設施的,應綜合考慮屋頂綠化、停車保障及建筑整體形象要求,按光伏建筑一體化要求一并進行設計。
2.根據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應具有合法性,利益相關人無異議。
3.項目設計時必須綜合考慮消防、防雷、防風、屋頂荷載及日照影響等因素。
4.屋頂安裝的光伏板從屋面平臺起算其高度不應超過1.2米,覆蓋范圍不得超越建筑物主體結構輪廓線;對于超出既有建筑女兒墻高度的光伏板應開展隱蔽設計,確保建筑立面的協調性。
5.不得建設與屋頂光伏發電設備無關的建(構)筑物。
四、有關審批及備案流程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依照《宜昌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宜府發〔2019〕7號)關于精減審批事項的要求,在限建區域外且滿足要求安裝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的,先由區發改部門辦理項目備案證,再到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備案后實施,無需辦理規劃許可。
限建區域內,新建廠房、公共建筑等建筑方案設計時一并建設光伏發電設施的,各有關部門并聯審查,同步辦理相關手續;既有廠房、公共建筑等建設光伏發電設施的,由各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發改部門審查備案后實施,同時由各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發改部門將備案材料抄送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不符合設施建設要求的,由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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