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浙江慈溪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做好2022年節能降耗獎勵補助申報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對組織申報2022年度節能改造項目獎勵補助和分布式光伏補助。給予不高于0.1元/瓦的一次性補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萬元。
部分內容如下:
一、節能改造項目獎勵補助
(一)申報范圍
本市2022年當年實施完成的節能改造項目的企業(單位)和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服務機構,項目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年綜合節能量超過70噸標煤,符合寧波市節能技術導向要求。
(二)獎勵標準
按項目的年節能量給予不高于300元/噸的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且獎勵總額不超過投資額的30%。上述節能項目為合同能源管理的,對項目實施企業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機構分別按25%和75%獎勵。
(三)申報資料
1.2022年慈溪市節能改造項目獎勵申請表(附件1);
2.2022年慈溪市節能改造項目投資明細表(附件2);
3.2022年慈溪市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項目申請表(附件3);
4.項目實施報告(包括項目承擔單位概況、計劃、完成情況、效益評估和竣工驗收報告);
5.節能改造投入原始發票復印件和節能改造投入付款憑證復印件(蓋章);發票和付款不能一一對應的,需提供付款明細賬(蓋章);
6.企業出具提供資料和數據真實有效的承諾;
7.LED燈改造項目需提供燈具出入庫單據。
(四)審核
市發改局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獎勵單位進行核實,節能量和投資額由市發改局委托的第三方相關機構進行核查。發票與付款不能一一對應的,按照先進先出法予以認定。
(五)其他說明
1.項目節能量是指用能單位通過實施節能技術改造,在滿足同等需要或達到相同目的的條件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形成的能耗減少量(按等價值計),不包括單純以擴大生產能力為目的的項目實施后產生的能耗變化。
2.項目投資額均不含稅,以發票和付款為確認依據,發票日期和付款日期均須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實際付款小于發票額時,以實際付款為準。
3.發票必須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完整開具,按比例開具或者開具不完整的,企業需提交此節能改造項目不再享受獎勵承諾書。
4.上述獎勵與寧波獎勵不重復享受,已兌現認定過的發票不予重復認定。
二、分布式光伏補助
(一)申報范圍
通過相關部門驗收并于2022年投入發電運行、裝機容量0.1M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項目的投資方。
(二)獎勵標準
給予不高于0.1元/瓦的一次性補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三)申報資料
1.2022年慈溪市分布式光伏項目補助申請表(附件4);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蓋章);
3.市供電公司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蓋章);
4.項目備案登記表復印件(蓋章)。
(四)審核
經市發改局核實后由市財政局資料審核和資金審批。
請各地和有關市級部門將電子表格提供給所屬企業(單位),并按照有關要求,做好企業獎勵申報資料的初審工作,于2023年1月20日前將紙質資料(一式兩份)和電子版報送至市發改局能源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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