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能源局公布關于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02582號提案的答復復文摘要。
其中國家能源局予以《關于加大對山西新能源發展支持力度的提案》的回復中提到,為統籌兼顧光伏、風電開發建設與森林資源保護,支持光伏、風電持續健康發展,規范光伏、風電建設使用林地。并且將積極會同自然資源部等有關部門,不斷完善光伏發電用地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此前,2022年5月25日,水利部下發了《水利部關于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光伏電站、風力發電等項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庫內建設。在湖泊周邊、水庫庫汊建設光伏、風電項目的,要科學論證,嚴格管控,不得布設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態、水環境保護需求的區域,不得妨礙行洪通暢,不得危害水庫大壩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安全,不得影響河勢穩定和航運安全。各省區市可結合實際依法依規對各類水域岸線利用行為作出具體規定。
5月27日,水利部指強調,對光伏電站、風力發電等項目建設不搞“一刀切”,對于湖泊管理范圍內的周邊區域、水庫庫汊等水域岸線空間,各地可以此類項目對防洪和生態安全的實際影響進行研究。
此次回復提出未來將加大對光伏用地的支持力度。回復指出,2017年9月,原國土資源部、原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意見提出,在不影響作物生產、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原則上支持農光互補等農業光伏項目發展。鼓勵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未利用地。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時,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對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自然資源部將積極指導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進度加快、標準不降的要求,通過簡化審查環節、壓縮審批時間等方式,提高用地審批質量和效率,全力為高質量發展提供用地要素保障。下一步,將積極會同自然資源部等有關部門,不斷完善光伏發電用地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回復同時提出將放寬對風電項目的限制。
目前一些省區先后推出光伏、風電用地建設要求。截至目前,江西、內蒙古、安徽、浙江、天津、山東等省市明確提出了光伏復合項目的建設要求,涵蓋光伏組件最低沿離地面、水位高度、樁基間列間距、行間距等。
近年來,光伏用地一直是光伏電站投資的的主要約束條件之一。
業內專家指出,從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2020年國土變更的調查情況來看,大規模流轉耕地改變用途造成耕作層破壞、違法違規建設占用耕地等問題比較突出。
在更早的2016年之前,光伏電站建設主要集中在擁有廣闊土地的西北地區時,這一矛盾尚未凸顯。但在農業發達的中東南部省份,找地便成為光伏電站建設的“首要任務”,甚至成為項目進度的關鍵。本次回復將有助于光伏、風電項目規范用地,使其與農業、漁業、林業進行更好地結合,對于保障項目的順利實施、減少項目建成后的違規風險具有重要作用和意義。
原文如下:
關于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02582號提案的答復復文摘要
你們提出的《關于加大對山西新能源發展支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經研究并商教育部、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現答復如下:
2020年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在國內國際多個場合就碳達峰、碳中和發表重要講話,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不是別人讓我們做,而是我們自己必須要做,為我國新能源的發展明確了新任務,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近年來,我國新能源行業發展成就舉世矚目,新增和累計裝機容量多年位居全球第一。據統計,截至今年6月底,我國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總裝機容量分別達到3.42億千瓦、3.36億千瓦、3950萬千瓦;發電量不斷增加,2021年總發電量達到1.15萬億千瓦時,基本相當于全國居民生活用電量,占全社會用電量比重達到13.8%;新能源發電技術持續進步、成本快速下降,我國已掌握了較為完備的新能源裝備制造產業鏈,有力支撐我國新能源基本進入平價無補貼發展新階段。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背景下,新能源發展面臨著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但要實現大規模、高比例、高質量的發展仍面臨著許多制約因素,尤其是用地制約愈發凸顯。今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明確提出了保障新能源發展合理空間需求的相關支持政策。
一、關于修訂光伏項目用地的政策規定
2017年9月,原國土資源部、原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光伏復合項目的用地管理政策,《意見》的出臺有力支撐了光伏復合項目的發展。在不影響作物生產、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原則上支持農光互補等農業光伏項目發展。一是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時,應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嚴格耕地保護的有關要求,在避免光伏項目與糧食等作物爭奪光源的前提下從嚴規定,嚴禁耕地“非糧化”“非農化”。二是使用耕地以外的農用地時,如作物生產對光源要求較高(如經濟林果等),應嚴格要求,避免光伏項目與農作物爭奪光源;如作物本身對光源要求不高(如菌類、特色作物等),或無需光照條件(如水產、畜禽養殖等),在農業設施等現有構筑物上發展農業光伏項目,應予以支持。此外,鼓勵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未利用地。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時,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對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自然資源部將積極指導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進度加快、標準不降的要求,通過簡化審查環節、壓縮審批時間等方式,提高用地審批質量和效率,全力為高質量發展提供用地要素保障。下一步,我們將積極會同自然資源部等有關部門,不斷完善光伏發電用地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二、關于適當放寬林地建設光伏、風電項目的限制
為統籌兼顧光伏、風電開發建設與森林資源保護,支持光伏、風電持續健康發展,規范光伏、風電建設使用林地,國家林草局先后印發了《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規范風電場項目建設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資發〔2019〕17號),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和節約集約使用林地的原則,合理規劃布局,明確了光伏、風電建設的禁限區域。對符合使用林地條件的光伏、風電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以上兩個通知的要求,依法依規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感謝你們對國家能源工作的關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們更多的支持和指導。
國家能源局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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