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新能源發電項目可采用眾籌共建(集群共享)、租賃或項目自建等方式落實儲能配置。鼓勵新能源發電項目采用眾籌共建(集群共享)和租賃的方式配置儲能;對確不具備上述兩種儲能配置條件的新能源發電項目,暫可采用自建方式落實儲能配置。
同時,凡需配置儲能的新能源發電項目,應在其核準(備案)文件“建設內容”中明確儲能配置方式、配置容量等,其中新增核準(備案)新能源發電項目,應在其首次核準(備案)時進行明確;已核準(備案)未并網新能源發電項目,應于6月底前完成核準(備案)變更。對在建或已建成投產新能源發電項目,如需改變儲能配置方式或容量,項目單位應及時辦理核準(備案)變更手續。
此外,新能源發電項目應在項目首次并網前完成儲能電站配置工作,并配合電網公司完成并網調試和驗收;電網公司核實確認新能源發電項目配置儲能滿足容量要求、與核準(備案)文件一致、已完成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和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等條件后予以并網,對未按要求配置儲能的新能源發電項目,電網公司原則上不予調度,不收購其電力電量。
原文如下:
廣東省能源局關于新能源發電項目配置儲能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廣東電網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推動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3〕4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能源局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新型儲能電站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粵發改能源函〔2023〕684號),提升我省新能源消納能力,保障電網穩定運行,現將新能源發電項目配置儲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儲能配置方式
新能源發電項目可采用眾籌共建(集群共享)、租賃或項目自建等方式落實儲能配置。
(一)眾籌共建(集群共享)方式。由發電企業或發電企業與社會資本組成聯合體投資建設儲能電站,發電企業通過與聯合體簽訂容量分配合同等方式確定落實新能源發電項目配置儲能容量。
(二)租賃方式。由發電企業與儲能企業自主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覆蓋項目運營全生命周期,可分期租賃,每期租賃期限一般為5年。
(三)自建方式。由新能源發電項目在電源項目場站內或附近自行組織建設。
從節約用地、規模效應、風險防控等因素考慮,鼓勵新能源發電項目采用眾籌共建(集群共享)和租賃的方式配置儲能;對確不具備上述兩種儲能配置條件的新能源發電項目,暫可采用自建方式落實儲能配置。
二、關于新能源發電項目核準、備案
按照粵發改能源函〔2023〕684號文有關要求,凡需配置儲能的新能源發電項目,應在其核準(備案)文件“建設內容”中明確儲能配置方式、配置容量等,其中新增核準(備案)新能源發電項目,應在其首次核準(備案)時進行明確;已核準(備案)未并網新能源發電項目,應于6月底前完成核準(備案)變更。
對在建或已建成投產新能源發電項目,如需改變儲能配置方式或容量,項目單位應及時辦理核準(備案)變更手續。
三、關于新能源發電項目并網
新能源發電項目應在項目首次并網前完成儲能電站配置工作,并配合電網公司完成并網調試和驗收;電網公司核實確認新能源發電項目配置儲能滿足容量要求、與核準(備案)文件一致、已完成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和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等條件后予以并網,對未按要求配置儲能的新能源發電項目,電網公司原則上不予調度,不收購其電力電量。
廣東省能源局
2023年6月7日
來源:國際能源網/光伏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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