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濱州市海洋發展和漁業局聯合市直有關部門正式印發《關于推進海域立體分層設權的通知》(濱海漁字〔2023〕24號)(以下簡稱通知),助力海洋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規范海域立體開發利用活動,提升海域資源集約節約水平,破解了海域范圍內具有用地手續區域立體使用難題。據悉,這是山東全省首個海域立體分層設權的政策性文件。
濱州北部沿海地處渤海灣南岸,屬黃河沖積平原,海岸地貌以粉砂淤泥質為主,沿岸坡緩水淺,區劃海域總面積1800余平方千米,潮間帶跨度廣大,約占海域總面積的40%。主要開發利用活動為海水養殖、原鹽生產、港口航運等,且大多已取得海域或土地權屬。近年來,隨著海上光伏、海上風電、跨海橋梁、海底電纜管道等用海活動不斷增多,對海域立體分層設權的需求越來越迫切。濱州作為承擔海洋資源資產委托代理機制國家級試點市,勇于創新,積極探索,把海域立體分層設權作為試點重要任務,聯合國家海洋信息中心研究制定了海域立體分層設權政策文件,有效緩解了海域資源供需矛盾,主要包括七個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了立體分層設權空間范圍。通知明確了海域空間分為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對排他性使用海域特定立體空間的用海活動,可以對使用的相應空間設置海域使用權。
二是明確了立體分層設權適用范圍。通知明確了適用范圍主要有跨海橋梁、塔架、海底電纜管道、海底隧道、海上風電、光伏、養殖、溫排水等用海。
三是強化了國土空間規劃引領作用。通知要求各地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及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時,結合海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用海實際需求,合理謀劃功能區。
四是規范了海域使用論證具體要求。通知要求按《海域使用論證技術導則》要求開展論證,重點是海域立體分層設權用海的兼容性、必要性和用海面積合理性分析。
五是明確了立體分層設權審批要求。通知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進行申請審批或市場化出讓。明確了已設定和未設定海域使用權及已設定養殖、鹽業土地使用權的海域立體分層設權審批程序和具體要求。
六是明確了立體分層設權不動產登記要求。通知要求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明確了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辦理流程。
七是規范了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通知要求按照“一物一權、一證一繳”的方式,根據海域使用金征收文件(標準)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成交結果,分別計征海域使用金。符合海域使用金減免條件的可申請減免。
原文如下:
沿海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海洋主管部門、行政審批服務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及節約集約利用要求,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能,規范海域立體開發利用活動,現就海域立體分層設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建設海洋強省決策部署,堅持問題導向,深化改革創新,探索實施海域立體分層設權,逐步完善海洋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緩解行業用海矛盾,充分發揮海域資源優勢,為濱州打造千億級新能源裝備制造產業集群等提供海洋資源要素支撐,開創“海上濱州”建設新局面。
(二)工作原則。
——依法設權、穩妥推進。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滿足規劃管控、用途管制、行業準入等要求,積極穩妥推進海域立體分層設權,切實保障使用權人合法權益,防止產生權屬糾紛。
——因地制宜、節約集約。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海洋資源承載能力,統籌考慮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等工作要求,提升海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因地制宜推進海域立體分層設權。
——分類施策、適度兼容。優先保障海域基本功能,在互不排斥、有限影響、規模適度且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兼容多種用海活動,分類實施部分或整體分層立體設權,促進海域資源高效利用。
二、工作內容
(一)明確立體分層設權空間范圍。
1.海域空間分為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對排他性使用海域特定立體空間的用海活動,同一海域其他立體空間范圍仍可繼續排他使用的,可僅對其使用相應海域立體空間設置海域使用權。
(二)明確立體分層設權適用范圍。
2.立體分層設權適用范圍主要有跨海橋梁、塔架、海底電纜管道、海底隧道、海上風電、光伏、養殖、溫排水等用海。
(三)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引領。
3.各地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及海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時,應統籌考慮海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用海實際需求,提前謀劃可實施立體分層設權的功能區,明確海域的基本功能、兼容功能及可兼容的用海類型。
(四)規范海域使用論證要求。
4.立體分層設權的海域使用論證工作要按照《海域使用論證技術導則》要求開展。論證重點應增加海域立體分層設權用海的兼容性分析,兼容可行性應依據省、市國土空間規劃及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確定的基本功能和兼容功能,結合用海活動的工藝設計、建設方案著重分析與其他用海活動分層使用海域的可行性,原則上兼容功能不能影響基本功能的發揮。
5.在用海必要性分析中,增加分層用海的必要性,重點論證用海方式、用海面積、權屬關系、使用年限、作業安排等合理性,分析明確利益相關者協調結果及使用權人權利、義務、矛盾化解機制等事項,提出項目用海到期后的退出方案。
6.在用海面積合理性分析中,要充分論證海域不同分層的用海空間范圍,宗海界址圖需明確擬使用海域的界址、面積等二維宗海信息,明確具體申請使用的海域分層空間或高程信息,并補充海域立體分層設權示意圖。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空間三維坐標表達。
(五)明確立體分層設權審批要求。
7.海域立體分層設權項目用海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進行申請審批或市場化出讓。
8.對已設定海域使用權的海域,進行立體分層設權的,新申請項目用海單位應與原海域使用權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或簽訂協議書后按程序辦理用海手續,用海申請材料中應附具協商意見或協議書。新申請用海與已確權用海批準層級不一致的,還應征求原審批部門意見,并在批復前完成對原海域使用權用海空間范圍變更手續。
9.對已設定養殖、鹽業土地使用權的海域,確需進行立體分層設權的,新申請項目單位應與原土地使用權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或簽訂協議書后,向有審批權的主管部門申請用海,用海申請材料中應附具協商意見或協議書。為保障土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土地權屬到期前維持土地使用權屬現狀不變并納入海域監管,權屬到期后不再續期。原土地使用權審批部門完成原權屬的用海空間范圍變更登記備案后,由有審批權的主管部門依法審批用海。
10.對未設定海域使用權的海域,不同類型項目同步實施立體分層設權的,可進行統一設計、整體論證;項目主體不同時,需協商一致,在用海申請時附具協調意見或協議書。
11.立體分層設權項目用海申請書和批準文件中,需明確宗海平面界址、空間分層(水面、水體、海床、底土)和高程信息,注明項目使用的立體分層空間范圍。
(六)明確立體分層設權不動產登記。
12.立體分層設權項目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13.立體分層設權項目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當提供批準使用的水面、水體、海床、底土等空間分層和高程信息,并附宗海界址圖和海域立體分層設權示意圖,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不動產權證和登記簿中依法依規予以記載。
14.新申請用海人持用海批準文件,到當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海域使用權首次登記。對已設定海域使用權需新增立體分層設權的,原海域使用權人持新增海域使用權批準文件及協商意見或協議書等材料,到當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
(七)規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
15.立體分層設權用海項目,按照“一物一權、一證一繳”的方式,根據用海項目所在海域現行有關海域使用金征收文件(標準)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成交結果,分別計征海域使用金。符合海域使用金減免條件的用海項目,經批準后可減免海域使用金。
三、監督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16.海域立體分層設權是一項探索性工作,沿海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將海域立體分層設權作為全市海洋資源資產委托代理機制試點工作的重要任務,結合各自實際制定落實本通知的政策措施,明確責任分工,完善相關操作流程,穩妥有序推進。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對口管理部門報告。
(二)強化監督管理。
17.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各級各部門要加強海域立體開發利用活動監管,確保海域資源有序開發、合理利用。嚴守法律政策底線,防止以立體分層設權之名,擅自改變海域用途,化整為零、分散報批,違規減免海域使用金等。對于未批先建、擅自改變用途、到期應退出未退出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執行過程中,如國家、省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另有規定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濱州市海洋發展和漁業局濱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濱州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2023年7月28日
來源:濱州市海洋發展和漁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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